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具体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识别能力,而且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不能成为投资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区别。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权、商号权,但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要与企业的责任形式相适应,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一般可以冠以厂、店、工作室等。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出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跟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将其折算成货币金额。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它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条件和设施。法律作出这一要求也是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与行商游贩相区别。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
投资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经营范围等。
(二)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对给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营业执照;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日,在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依此,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企业的财产,一方面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都归投资人所有;另一方面,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写明委托的具体内容,包括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是指投资人对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的权利义务限制是有效的,但这些限制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
【案例】
2015年5月,甲出资8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同年8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30000元的货物。但丙不知道甲与乙之间的约定。2016年10月,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丁的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
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企业欠丙30000元,欠丁100000元。
(2)企业的银行存款20000元,实物折价70000元。
(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30000元。
(4)甲在某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问:
(1)乙于8月以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30000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2)企业应如何偿还丁的债务?
【分析】
(1)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甲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如果乙的行为造成了企业的损失,可以要求他赔偿。但是甲与乙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丙,企业与丙之间的合同还是要继续履行的。
(2)企业应当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甲应当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首先应以企业的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丙和丁的债务;全部财产清偿后,还剩40000元的债务,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甲的个人财产还不足以清偿,可用甲从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失去经营能力,依据法定的程序终止活动,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人的遗产被继承时,继承人要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予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1. 清算人
根据不同的原因,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人有可能成为清算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资人自愿决定解散;二是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情况主要是: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从而解散企业的;或投资人决定解散企业后无力进行清算的,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案例】
甲以个人财产成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企业的债权人要求甲妻及其子女清算企业并清偿债务,结果被甲妻及其子女拒绝。问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经债权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2. 通知与公告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依此,清算的告知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通知,二是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限也因此而有所不同,对于书面通知的应在三十日内申报债权,而对于公告通知的则应在六十日内申报债权。
3. 清偿的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以上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在注销登记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005年1月,刘某投资200万元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A,主要从事儿童玩具产品贸易。A设立后一直由刘某亲自打理业务,使得该企业的年贸易额达到1000余万元。2009年,刘某准备出国进修一年,故聘请了郑某担任独资企业的经理,全权负责企业的业务,聘期共计12个月。根据聘任及委托协议的约定,郑某负有勤勉义务,应定期向刘某汇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B公司是一家专门经销儿童玩具的外国公司,其与A一直存有稳定的业务关系。双方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商业惯例。B公司知A是刘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从刘某处接到了关于郑某将于12个月内担任职业经理的正式通知及鉴证函。此后,B公司与独资企业的业务均经由郑某接洽。
后来,刘某提前回国,故提前2个月解除了对郑某的委任,但未及时通知B公司,导致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仍将订单发给了郑某,郑某将该笔订单交由自己投资的另一家公司处理。但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B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B公司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企业及刘某承担30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问:
(1)A独资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A公司是否有权向郑某追偿?
【分析】
(1)讨论A独资企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讨论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刘某终止了与郑某的委托关系,但没有及时通知与其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B公司,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按照商业交易惯例向郑某发出订单,郑某也未告知B公司,按通知提供了货物,该行为显然构成了表见代理,故A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本案中,首先应当是A独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A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法定的企业组织形态之一,其享有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所以首先是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但是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本案中,郑某在被解除经理权利后,利用了委托人迟延通知B公司的疏忽,将订单交由自己投资的公司处理,违反了其与投资人之间的约定,违反了忠实义务,所以A个人独资企业在对B公司赔偿之后,可以向郑某行使追偿权,在追偿之诉中,不但可以要求郑某赔偿损失,而且可以要求其将所获收益交回A个人独资企业。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法律法规】
1. 《个人独资企业法》
2. 《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