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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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形式的一类企业,它具有以下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即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型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也即投资人的财产和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简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同时往往也是企业的经营者。其内部无须像公司一样设置治理机构,投资人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支配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性质属于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财产的要求,投资人可以随意支配企业的财产,同时当企业资产不足时,投资人也要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

郑某于2014年5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8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10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20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16年1月,该企业已经严重亏损,以仅有的5万元资产支付给了甲,后该企业解散。2016年5月,甲公司起诉郑某,要求郑某以个人财产偿还剩余的15万元债务。问:郑某是否还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分析】

郑某应该以个人的财产偿还15万元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