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27 在经营本地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事实上,在经营本地发生的住宿费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要看住宿费的产生原因。在实务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企业年会属于福利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上述文件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企业在自己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是看住宿费的最终用途,而不是住宿费的发生地。
比如,某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地在北京朝阳区,其临时经营业务发生在海淀区,业务进行过程中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住宿费虽然发生在其经营地北京市,但其用途为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所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扣税凭证,而按照相关规定,该项业务产生的进项税额能进行抵扣。
又如,某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地在北京延庆区,某段时间需要员工加班,因而在公司附近发生了住宿费,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该住宿费发生在公司经营地附近,但其属于正常经营的加班费用性质,不属于职工福利,所以,该项住宿费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换句话说,发生在经营本地的住宿费,只要不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应酬交际,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发生在经营地以外的住宿费,只要不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应酬交际,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员工正常外出考察和学习发生的住宿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发生的住宿费以及企业正常的工作会议发生的住宿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无论是发生在经营地还是经营地以外的地方住宿费,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组织员工福利性质旅游活动发生的住宿费和企业年会发生的住宿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超标的住宿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超标的住宿费不是企业负担的支出,也就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范畴,而属于个人消费金额,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某出差人员回到公司后报销住宿费,拿出了6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按公司标准,最高应报销530元,即最高可报销出差住宿费500元,对应增值税税额为30元,而实际上发生了600元的出差住宿费,对应增值税税额为36元。由于多余的住宿费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这多出的100元住宿费和对应的6元进项税额需要做特殊处理。
员工取得636元的住宿费专用发票,由于是“一张”专票,原则上是要“全额”认证的。但由于超标的106元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企业需要将6元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涉及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36
贷:银行存款/库 存现金 5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问:与餐饮费开在一张发票上的住宿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与餐饮费开在一张发票上的住宿费的进项税额可以单独进行抵扣。此时,先对发票进行全额认证,之后将餐饮费对应的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某员工出差回公司报销差旅费,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显示餐饮费金额为400元,税额为24元,住宿费金额为500元,税额为30元。根据相关规定,该发票上的住宿费对应的税额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但餐饮费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企业需要对该发票进行全额认证,然后将餐饮费对应的24元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管理费用=400+24+500=924(元)
票面全部税额=24+30=54(元)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9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54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9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