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26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是典型的纳税误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可知: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的,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方纳税人按照该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劳务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②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想获得抵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发生的进项税额,在没有收入,也没有按照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并申报增值税时,可以抵扣,且是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认证抵扣。
问:如果取得了收入且发生了纳税义务该怎么办?
答:如果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企业已经取得了经营收入,发生了纳税义务,则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并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同时,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发生的进项税额,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不能再抵扣。
问:取得了收入但没有缴纳税款该怎么办?
答:如果企业取得了经营收入,但没有按简易计税办法缴税的,也不能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认定之前发生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