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21 打印的电子发票均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除发票以外,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银行收入款通知单、企业购销商品取得的发货票、领料单、成本计算单以及出库单等。
综上所述,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和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财政票据、境外签收单据或公证机构证明、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及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外来凭证和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在税务实务工作中,很多纳税人会收到打印的电子发票。针对这类发票,大多数人不知道其是否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导致纳税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企业也可能因此多交税费。
问:打印的电子发票究竟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由此可知,不是所有的电子发票在打印出来以后就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后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电子发票运用较广的行业主要是电商、电信、快递和公用事业等。这些行业,涉及最多的就是电子发票,而作为这些企业的客户,在收到开具的电子发票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将电子发票打印出来成为纸质发票,同样具有税前扣除的效力。
纳税人获得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可自行打印成彩色或黑白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一般来说,电子发票票面上有套印的发票专用章,纳税人直接打印出来就可使用,不需要再另外加盖红色的发票专用章。
另外,一些发票的复印件也能作为进项抵扣或税前扣除的凭证使用,如下面的一些复印件。
异地游客的返程机车船票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所以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但是个人或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否则会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问题。
购房发票或收据的存根联复印件。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对外销售并申请差额缴税的,若原购房发票或收据丢失,则可凭原售房单位提供的发票或收据的存根联复印件(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作为抵扣凭证。
发票丢失后形成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企业丢失已开具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时,企业应在发现发票丢失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向开具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以及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以及进项抵扣或税前扣除凭证。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后形成的记账联复印件。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若丢失前未认证,则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其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须留存备查。
丢失抵扣联后形成的发票联复印件。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若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则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进行进项抵扣,而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若丢失前未认证,则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并进行进项抵扣,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须留存备查。
丢失发票联后形成的抵扣联复印件。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时,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进行进项抵扣,而抵扣联复印件须留存备查。
水、电费发票的复印件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或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由上可知,很多电子发票在经过打印或复印后,同样能作为进项抵扣或税前扣除凭证。但需要注意的是,打印的电子发票具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同等效力的是普通发票,而专用发票一般只能凭借特定的联次复印件作为进项抵扣或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