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与治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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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侵犯特征

1.5.1 隐私侵犯主体多样化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空间的开放性、互动性、共享性不断扩大,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常常遭到许多组织机构或是不明身份个人的搜集,致使隐私侵犯行为日趋常态化。隐私侵犯的主体也从最初单一的个体转变成由个人数据的采集者、信息的传播者与数据处理利用者共同组成的链条式的主体组合。同时由于智能终端的大量普及以及智能客户端程序的开发,不同身份的网络个体也可能在有意或无意的行为中成为侵犯他人隐私的主体,导致隐私侵犯行为时刻都在发生。通过上一节的分析,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侵犯主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商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平台服务商、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商。网络接入服务商是指提供网络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网络平台服务商主要是指提供搜索引擎、信息分享、网络存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平台的服务商,如百度、腾讯、淘宝等;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商是指提供信息资讯以及相关网络产品的服务商,如新浪、网易、搜狐等各类提供信息咨询的门户网站,或是如Steam、九城、完美世界等网络产品服务商。这些各类网络服务商在使用大数据技术的过程中都可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的主体。

(2)商业公司。在个人数据巨大商业价值的催动下,诞生了一批以贩卖他人信息牟利的商业公司。这些商业公司利用数据技术,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搜集他人的信息,并廉价出售给对此有需求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严重阻碍了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3)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是指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和利用网络获取信息以满足自身需求的个体和群体。网络用户既是信息的使用者,也是信息的创造者。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网络用户也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信息的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导致某些网络用户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触及或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此外,网络黑客从本质上讲,也是属于网络用户的范围,只是其参与网络活动的目的是利用不法手段窃取他人的信息,并贩卖给第三方使用者进行非法牟利,此类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往往技术化程度较高,危害也更大。

1.5.2 隐私侵犯手段智能化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智能化、网络化。信息技术的进步大大推动了大数据的应用和发展,与此同时,也给隐私侵犯主体提供了新的技术平台,导致侵犯手段越来越具有智能化特点。如在数据搜集过程中,随着越来越多地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数据的搜集已不再需要人工的参与,只要智能设备连接进入到了互联网络中,设备就能够自动对产生的包含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记录、搜集并且上传至数据存储系统中供人分析。在不久之后,数码眼镜、智能手环以及智能手表等新一代智能设备的普及将持续改变数据在搜集、传输、处理等技术环节的运用方式。以智能手环为例,智能手环能够及时对用户的位置信息、运动信息以及生理状况等进行详细的反馈与处理,让用户可以随时关注个人的健康状况,同时个人的隐私信息也会自动被上传与记录下来。

新设备的使用可以显著或潜在地影响个人的行为方式,从而影响个人的生活方式。同大多数智能设备一样,不断发展的新型设备同样需要面对隐私安全问题带来的挑战,如果未能对智能设备的应用加以控制,那么就给予了心怀不轨的人利用的机会,最终造成个人数据以人们未曾想象到的方式被应用,并产生个人身份盗窃、跟踪、欺诈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1.5.3 隐私侵犯方式隐蔽化

随着数据的搜集范围不断扩大,个人数据量呈爆发式增长,各类隐私侵犯事件层出不穷,隐私侵犯的方式也越来越不易被发觉。现阶段,除了用户拥有个人数据外,网络服务商同样拥有大量的个人数据,当下多数组织机构在未经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利用大数据技术随意处理个人的信息。

在美国著名的“棱镜门”事件中,美国政府基于自身的利益在未经个人的授权许可下进入到苹果、谷歌、雅虎、Facebook等多个数据提供商的服务器。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用户的隐私资料进行监控,不仅美国国内公民的隐私遭到了监控,甚至是全世界网络用户的隐私都受到了监控。“棱镜门事件”暴露了美国情报机关正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全球通信系统和互联网实行全面的实时监控,进行大数据采集、挖掘、分析、关联,引发世界信息安全危机。美国政府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全社会的紧张情绪,也突出体现了当下大数据隐私安全问题的紧迫性与严重性。由此可以看出,比起从数据最初来源方获取信息来说,政府、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更倾向于选择从存储数据的第三方来获得信息。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存储数据的第三方还是获得数据的采集方,都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个人数据的处理状况,从而造成隐私侵犯行为发生在个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得个人利益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1.5.4 隐私侵犯后果严重化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为及领域都能以数据的形式呈现在数据空间中。个人的生活成为各种数据的集合,生活的数据化削弱了人们对自己信息和隐私的控制能力,只要拥有足够多的数据,数据挖掘技术就能够挖掘出任何我们需要的信息。人们在每天的生活中产生着大量的数据,有无数的信息被采集与分析,其中涉及大量的隐私内容,从这一方面而言数据挖掘可以挖掘出人们几乎所有的信息。

最近几年,隐私侵犯事件日益增多,个人隐私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泛滥的隐私侵犯行为每时每刻都在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隐私侵犯的后果通常会导致现实中的人承受财产损失与精神痛苦,如果不对泛滥的隐私侵犯行为进行管制,那么人们就如同生活在杰里米(Jeremy Bentham)所构想的“圆形监狱”当中,最终的后果便会使人们失去自己的隐私,彻底丧失个人的尊严与自由,成为一个“透明人”。大数据运用得当,会成为帮助人们解决各类问题的有力助手。如若运用不当,则可能产生一系列隐私安全问题,轻则损害个人的利益,重则给个人造成人身安全威胁。隐私安全问题不仅会给个人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同时还可能会给现实社会造成矛盾激化、公共利益受损等严重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