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诗编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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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书所述为1918年1月至2000年12月发生的有关新诗创作、出版、活动等史事,地域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国全境。

二、所述史事按发生的时间编次,日不详编入当月,月不详编入当年;表述为春夏秋冬者,则分别列于3、6、9、12月之后。

三、所述史事主要有新诗作品及论文的发表、新诗出版物的出版和诗坛的活动、事件、论争及重要诗人的行踪等项,内容包括出版物的内容提要、当时的批评和作者或参与者的叙述及当时的报道等。引征尽量使用当时的文献,并于文后用括号注明出处。

四、本书尽量采用第一手文献资料以保证记述的可靠性。所用资料多为本书作者查阅原始报刊、书籍所得,只有少部分因一时无法查到原始资料而参考利用了一些已出版的有关资料成果。

五、本书资料取舍的原则是既要忠实于历史又要有新的发现,突出问题意识,尽可能地展现当时的历史的状况,还原其原本的丰富与复杂。

六、本书力求客观叙述,不做主观评价。记述均依照当时的用字用语。

七、除少数特殊作品(如“文革”中的有些诗作)按创作时间记录外,其余一律按发表时间记录。

八、本书统一为公元纪年。同日、同月、同年记述的事实,除首条注明日期外,其他均用三角号(▲)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