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日臻完善的汽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汽车是20世纪最显著的人文标志,被誉为“改变世界的机器”。汽车立法和执法水平体现了汽车文明发展的程度。世界上许多工业化国家,很早就开始汽车工业立法,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汽车法律法规体系。它贯穿于汽车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
我国汽车行业方面的立法一直是个薄弱的环节,不仅相关立法少,而且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近年来,我国加紧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构建我国汽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汽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大致由3个不同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汽车制造的法律,如《节约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是关于车辆交通管理的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三是关于道路建设和维护的法律,如《公路法》。
第二层次,法规体系。法规体系一般由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两部分组成,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
第三层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车型认证制度、进口车管理制度、汽车注册制度、驾驶员培训制度、汽车维修保养制度、汽车车检制度等。
近几年来,中国汽车工业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有关立法部门在车辆立法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建立汽车行业相关法律体系打下了一定基础。
以下是近几年来颁布实施的和汽车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1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2012年4月10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10日,广州限牌政策实施细节正式公布,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广州将采用与北京市相同的摇号方法。2012年广州成为又一个汽车限购城市,成为继北京、上海后第三个限购的城市。
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免费通行的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以及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2012年10月8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外,其他规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2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公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召回条例》替代了2004年出台的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首次将汽车召回管理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汽车召回制度正式具有了法律效力。《召回条例》上升为国家法规后,大大提高了惩罚力度,加大了对企业的约束力,保障了汽车消费者的权益。
2013年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2013年第1号令,公告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获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新版目录中指出,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将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不再鼓励的汽车整车制造作为西部各省(区、市)鼓励类项目。
2013年5月1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
2013年7月1日,《商用车国Ⅳ排放标准》执行。国家环保部2012年年初发布公告称,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执行。该“三包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5月1日执行。《办法》要求2015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L/100km,2020年降至5L/100km。
2013年年初,北方大范围雾霾天气刺激了北京市政府提前部署了“京V”排放标准。2013年1月26日,北京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月1日起,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始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月1日起,北京市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京V排放标准,不再受理汽车企业申请不符合该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型环保目录。自2013年3月1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京V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
2013年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对整个内燃机行业提出节能减排要求,同时对能耗以及废弃物排放提出明确标准。
2013年5月26日,陕西省政府发布《陕西省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规定若遇极重污染日,有条件的城市实行社会车辆单双号限行。
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其中第九条提出的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2013年6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召开恳谈会,就《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举行公开听证。其中提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可以视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建设预期等因素,根据权限对小汽车等车辆采取限行、限停、提高停车收费、新增牌照额度控制等具体措施。
2013年6月18日,石家庄市召开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动员大会,对全年及今后五年该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针对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现状,石家庄市提出自2013年起限制家庭购买第三辆个人用小客车,自2014年起市区内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除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外,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车辆管理的需要,也制定了部分相应的规章,为机动车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