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狱服刑人员称谓的演进与文明治监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称谓演进源远流长,这里主要以新中国成立以来为背景,大体从以下几个称谓演变中理出线索:
(1)犯人。顾名思义是指“犯罪的人”。《现代汉语词典》中也是这样解释的,并特指在押的。我国在1954年9月由政务院公布施行的《劳动改造条例》就以标准的法规用语使用了“犯人”这一称谓,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仍然沿用“犯人”的称谓。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颁布实施后,这一称谓在官方文件、领导人讲话及出版物中便很少使用。但由于这一称谓过去在国家和部门法规中长期使用,加之在语境上具有口语化的特点,所以不仅在监狱干警的日常表述中频率较高,不少监狱服刑人员也常常自称“犯人”,另外,社会上不少民众也习惯这样的称谓。但“犯人”这种称谓,既包括了被判决有罪的人,也包括了未决犯以及未纳入法律追究程序的犯罪人,难以概括监狱在押人员的特征。而且这种口语化的表述体现于法规之中,让人感到立法上用语不够规范,另外这一称谓有一种对监狱在押人员的侮慢和鄙视之意。
(2)劳改犯。即“在劳动改造机关接受劳动改造的犯人”。从新中国成立到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将关押、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有期徒刑等的犯人的机关统称为劳动改造机关,并下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在劳改机关服刑的人自然就被称为劳改犯。这个提法在《监狱法》颁布之前使用频率较高,时至今日,官方文件已不再使用这一提法,但在一些老监狱干警和长期服刑的监狱服刑人员还很难改口;在社会上,不少民众也还是习惯用某某人被劳改、某某人是劳改犯的说法;即使一些报纸杂志,也不时使用“劳改犯”的字眼,或者是把刑满释放人员称为“劳改释放犯”。“劳改犯”这一提法,不仅对监狱服刑人员有一定的轻侮意味,而且让人觉得监狱在押人员在监狱的改造就是强制劳动,没有反映出其他改造手段特别是教育改造手段的地位,既显得不够全面,也显得不够文明、人道。
(3)囚犯。这也是一个带有身份意义的称谓,反映一个人的监禁状态。在西方监狱发展早期,在监狱服刑的人通常被称为“囚犯”,之后,“囚犯”成为在不少国家极为常用的词语,[4]但现在有所改变。[5]在我国,“囚犯”一词在古代就被使用。“囚”通常指被拘禁的人,一般指囚犯、囚徒或者拘禁。“囚犯”一词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一般不再把监狱在押人员称为“囚犯”。但近十几年来,有些研究者包括一些省监狱管理机构及警校,又重新使用“囚犯”这一说法。[6]笔者认为,作为学术探讨使不使用“囚犯”这一称谓倒无关宏旨,但是如果把它上升为法律或官方语言以及通用语言,还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囚犯”一词,在新中国的监狱语境中消失多年,现在一下子“捡回来”让人不习惯。其次,“囚”作为一个象形字,意思是“一个被关在笼子里的人”,与“犯”字连在一起,给人的心理感受体现出明显的报复性心理,应该受到关押乃至非人道的处罚。最后,“囚”就是拘禁的意思,与自由相对立,而现代监狱的主旋律是改造或矫正,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监狱服刑人员重获自由,而“囚犯”这一语境给监狱在押人员以一种终身监禁的标签,不利于自新,何况现代监狱也不是完全拘禁,社会化是努力方向。因此,“囚犯”一词不宜广泛使用。
(4)罪犯。这是相对规范的法律用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使用了“罪犯”这一称谓。特别是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的公布与实施,进一步将监狱在押人员统一称为“罪犯”,至此,“罪犯”一词被规范化应用。
(5)监狱服刑人员。司法部于2004年4月12日颁布实施《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监狱服刑人员”的称谓。但是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颁布实施不久,2004年9月14日司法部又对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补充规定了14条,而这14条都是禁止性规定,所使用的称谓一律是“罪犯”。因此,近些年在官方出现“监狱服刑人员”与“罪犯”称谓交替使用的情况。像《法制日报》等重要报纸,就一直使用“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称谓;各级监狱机关在某些场合,也使用这一称谓,特别是对外宣传,表达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关心时,使用频率更高。当然,在比较严肃的场合,包括司法部以及各地方监狱系统的重要会议上,使用“罪犯”称谓的频率更高些,更能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以上从“犯人”“劳改犯”“囚犯”“罪犯”到“监狱服刑人员”的称谓变化,也可以折射出我国监狱治监理念朝着文明演进的轨迹。“监狱服刑人员”是一个比较文明的称谓。“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服刑”代表着被关押于监狱接受法律惩罚的事实,“人员”是一个中性词,和社会上从业人员一样,不带有歧视性色彩。[7]“监狱服刑人员”符合法律语言准确、清晰、抽象和情感中立的要求,这一称谓改变了以往将监狱在押人员视为另类的看法,使其在人格上得到尊重,它体现了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对监狱押犯观念的转变,体现了监狱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监狱及干警对押犯的态度和看法的转变,是一种文明治监的标志,也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监狱押犯中的要求。而其他几个称谓,无论是“犯人”还是“劳改犯”“囚犯”“罪犯”都有“犯”字,都带有“反犬”旁,有种不把监狱押犯当人看或不当人看的感觉,同时突出其戴罪之身。用语也不大符合法律语言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监狱服刑人员”的称谓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出现,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还不够,毕竟只是一种国家部门规章,而且随后的补充规定又以“罪犯”称谓代之,且这些年来这两个称谓一直混用。为了使“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称谓更加规范、固定,建议以后在《监狱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修订或修改时,统一使用“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称谓,并规范于有关政策和文件发布的提法和行文中,以使这一称谓深入人心,使更多的人知晓,从而推进文明治监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