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罪犯人的本性的复归的举措
如前所述,人性中包括合乎人的本性的存在和人的本性异化了的存在这两个方面。或者说,从人性价值的角度看,凡是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东西,谓之有价值,反之则无价值。而罪犯则属于人的本性异化了的特殊存在和缺乏人性价值的一种特殊类型。监狱机关改造罪犯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改造他们异化的人性,提升他们的人性价值,实现罪犯人的本性的复归。也就是通过改造,使他们由“以妨害他人生命能力为基础来发展自己生命力”的罪人变为“自由全面地发展自身生命的能力”的新人或守法公民。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罪犯个体的人性异化改造教育与外部的环境改善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罪犯个体的人性异化改造教育的角度看,尽管假恶丑在其身上占主导地位,但也要看到,他们身上人的本性没有完全泯灭,还具有某种积极因素,具有可改造教育性,因此需要对他们施之以正确的改造教育。《圣经》中这样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一粒麦子不落在地里死了,仍旧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结出许多籽粒来。’”[15]这里意在说明某种教义的籽粒进入人们心里,会经过一番蜕变,尽管死了,却结出许多籽粒,使人们的心灵得到净化。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罪犯,如何使其异化的人性得以改变,人的本性得以复归?这就需要向他们播撒精神的种子。经过一番蜕变,最终结出许多籽粒来,使其获得新生。那么,我们究竟能够提供什么样的种子呢?并不是所有的种子都是良性的种子,有的只能腐烂,没有新生的价值。因此,选择良种至为重要。所谓良种,就是能够聚真、善、美、爱、法于一体的种子。真、善、美、爱、法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标尺,是现代价值体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做人之道的精髓。要改造罪犯异化的人性,使之由“人的本性异化了的存在”转变为“合乎人的本性的存在”,关键要在加强真、善、美、爱、法的教育上下功夫。
1.真的教育。核心是“真”。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过:“千教万教,教人求真。”“真”的基本含义就是真实、真诚,如真人真事、真心诚意,同“伪”与“假”相对立。这一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真人”。对于罪犯来说,做一个真人关键是拥有一颗真诚的心,以诚待人,以诚待物,以诚立身,以诚处事,特别要讲求诚信。由于人性存在不完美,特别是当面对利益诱惑时会见利忘义,故诚信应当成为人类社会所有活动中都遵循的根本原则。[16]对于罪犯更是如此,要把讲求诚信作为真的教育的重要内容。
2.善的教育。核心是“善”。“善”的基本含义是善良,同“恶”相对立。这一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善人”,对于罪犯来说,做一个善人关键是要具备善心,坚持善行,养成善德。
3.美的教育。核心是“美”。“美”的基本含义是美丽、和谐,同丑陋、混乱相对立。这一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美人”,对于罪犯来说,就是要使其学会发现美、辨别美、欣赏美、创造美,发自内心对美的事物追求和珍惜,对丑的事物摒弃和厌弃,成为具有和谐之美的人。
4.爱的教育。核心是“爱”。“爱”的基本含义是博爱,同仇恨相对立。这一教育就是要用爱化恨,培养具有爱心的人。对于罪犯来说,就是要使他们有一颗爱心,用爱化解心中对他人、对社会的仇恨,做到爱他人、爱社会。
5.法的教育。核心是“法”。法的基本含义从守法的角度看,是约束人的行为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同时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17]邓小平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18]要实现罪犯人的本性的复归,法的教育是一项重要内容。罪犯之所以犯罪,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制观念或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一个重要方面。他们中有的纯粹是法盲,有的明知有法则心存侥幸,有的则是目无法纪、以身试法。要使罪犯异化的人性得以改变,将来刑满释放后不重新犯罪,就需要加强法的教育,以填补他们法律意识的空白,纠正其对法律认识的谬误,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以促使他们认罪服法,洗心革面,接受改造,努力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第二,从外部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善来看,罪犯人的本性的复归,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一般地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和文化就会造就什么样的人性。因此,我们要改造罪犯异化的人性,实现他们人的本性的复归,就要注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致力于建设体现充分真、善、美、爱、法元素的文化和社会,并时刻提防异化的力量。这需要从外部社会大环境和监狱小环境两个方面的改善入手。
一是要重视外部社会大环境的改善。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全党、全社会动手,齐抓共管,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民主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和廉政建设,从而形成新的政治伦理,扭转官德官风;积极改善民生,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创造让每个人能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的公平的条件;持久、深入地对全体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道德教育,着力营造崇尚真、善、美、爱、法的良好环境,弘扬崇尚真、善、美、爱、法的社会风尚;继续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在法律、法规上堵塞住各种违法犯罪的渠道,这对于净化社会风气,营造健康的社会大环境,促使罪犯人的本性的复归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要重视监狱小环境的改善。监狱本身就是个小社会。尽管外部的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不容忽略,但监狱本身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显得更为重要。一方面,监狱环境是社会大环境的缩影,另一方面,监狱在罪犯人的本性的复归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作为监狱及干警,要立足自身,在积极改善监狱自身小环境上下功夫。要让监狱从硬环境和软环境上都焕发着文明之光,真正成为罪犯的再生之地。在改善监狱小环境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着力于监狱干警真、善、美、爱、法素质的打造,因为教育者要先受教育,监狱干警作为“改造罪犯灵魂的工程师”,要想通过自己的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使罪犯人的本性得以复归,就必须有崇高的真、善、美、爱、法的素质,做真的追寻者、善的传播者、美的创造者、爱的践行者和法的履行者,不断完善自我,以更好地促使罪犯从异化的人性中解放出来,实现其人的本性的复归。
应该看到,多年来监狱在对罪犯的改造中,对于罪犯人性化的理解,更多的是从关心罪犯生活需要出发,对物质、娱乐条件改善等方面强调有加,但对人性的真谛似乎把握不够,特别是对于通过改造罪犯异化的人性,使罪犯恢复合乎人的本性这一方面更是缺乏应有的关注。当然物质、娱乐条件的改善是需要的,但从改造异化人性,复归人的本性的角度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人性”问题进行正本清源,抓住改造罪犯异化人性,复归人的本性的这个根本,才能有助于罪犯洗心革面,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新生。
(原载贾洛川、王志亮主编:《监狱学论坛》(第四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1] 参见张澍军:《德育哲学引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126页。
[2] 《孟子·告子下》。
[3] 《春秋繁露·实性》。
[4] 转引自黄开国:《中国古代人性论发展略论》,载《甘肃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5]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2页。
[6] 参见邱运华、林精华主编:《俄罗斯文化评论》(第三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0—131页。
[7] 〔德〕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交通书局1949年版,第270页。
[8] 〔美〕杜威:《人的问题》,傅统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9] 参见〔奥〕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文集》(第6卷),长春出版社2004年版,第5—47页;第117—155页。
[10] 参见李兴武:《丑陋论——美学问题的逆向思考》,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9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页。
[12]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87—88页。
[13] 参见岳友熙:《追寻诗意的栖居——现代性与审美教育》,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5—86页。
[14] 参见邵道生:《转型社会国民心态现状及其调适》,载《中国教育报》1994年11月23日。
[15] 《圣经·约翰福音》,第十二章,第二十四节。
[16] 参见周一平:《“瘦肉精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其解读》,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
[17]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