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犯人性异化:人的本性异化了的特殊存在
在谈论罪犯人性异化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异化。异化(alienation)一词源于拉丁语(alienatio),意为疏远、脱离、转让、他者化,主要是指某者成为他者,某者将自己推诿于他者,某者把自己的东西移让给他者。从此出发,该词逐渐作为科学术语被分解为二:一是作为普通的、一般的科学用语,即一物向他物的变化,就是事物自己向异己物的变化,也就是事物自身向异于自身的他物的变化。二是作为特殊的、量体的科学术语,即作为人道主义的基本概念。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把异化作为人道主义的基本概念,并赋予它以新的内涵,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异化的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他主要讲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异化,包括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过程的异化、劳动者本身的异化、劳动中人与人关系的异化四个方面。异化主要是“指人的命运不由自身主宰,而受外界力量、他人命运、他人运气或一定制度等的支配时所产生的感受。”[12]可见,异化主要是指人的不自由、受奴役、被强制、被统治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异化”概念发展到今天,其内涵较以前更为丰富了。简单地说,异化就是异己化和畸形化。一是指主体在自己的活动中产生了客体,而被创造的客体本身就是属于主体自己的东西,逐渐被主体疏远,脱离了主体,变成一种外在的、敌对的异己力量,反过来支配、奴役、统治、压迫主体,使主体丧失类本质,向否定或畸形的方向发展。这样的主体就是异化的主体。二是指在实践活动中,为使客体迎合自己的某种需要或目的而对其施以外力影响,使其丧失类本质,向着否定或畸形的方向发展,这样的客体就是异化的客体。[13]
如前所述,人性中包括合乎人的本性的存在和人的本性异化了的存在这两个方面,而监狱服刑罪犯则集中体现了人的本性异化了的特殊存在的一面。罪犯异化的人性,致使他们过去在社会上为了满足一己之私欲,采用犯罪手段,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这种异化了的人性是以妨害他人生命能力为基础来发展自己生命力的,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辩证的观点看,人生活在社会中,其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存在和规定。因为人的任何一种肯定的规定,都有其否定方面的参照,或者说,任何人都有其人的本性存在的一面,即人性美德的一面,又有他的非人性存在的一面,即人性异化的一面,否则就不需要强化法制道德建设、匡正社会风气了。只不过罪犯人性的异化程度更深,更加凸显了“人的本性异化了的特殊存在”。其“特殊存在”的表现如果列举起来,可谓多种多样,但也不外乎是暴力型、财产型和淫欲型等方面。暴力型主要表现为野蛮粗暴,凶恶斗狠,残害无辜,打人致伤致死、杀人等类型;财产型主要表现在低级的物质需求十分强烈,无利不贪、不择手段,有的属于贪污、诈骗的“智能型”犯罪,有的属于偷盗、扒窃的“技能型”犯罪;淫欲型主要表现为放逐情欲,近乎疯狂的性冲动占据主导地位,包括强奸、轮奸以及其他性变态行为。
从其主体原因来看,罪犯的故意犯罪行为都与其畸形的欲望和需求有关。应该看到,其一,人的欲望和需求不一定都是恶劣的。因为人的欲望和需求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即经过长期的人类实践,人已经把与动物接近的欲望和需求驯化为人的欲望和需求。所以,人才能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并且可以说,就欲望与需求已成为人的欲望与需求来说,其主导方面应该是社会化了的善,即人的本性存在的一面。所以他才是人而不是动物。但人又毕竟是从动物发展而来的,因此其欲望和需求中又必然保留着原始的动物性。只不过具体到某一个人身上,其社会性的一面或动物性的一面占的比例多少而已。罪犯的身上则明显体现出了动物性一面的比例,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其二,正因为人的欲望和需求的两面性,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人,即真善美在一个人身上占主导地位的人和假恶丑在一个人身上占主导地位的人。通常人们把前者称为“好人”,把后者称为“坏人”,而罪犯则明显是属于后一种人;前者是属于有人性的人,后者则是属于人性异化的人,罪犯则属于人性异化的人。
从导致罪犯人性异化外在的客观因素来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现实中,无疑真善美的一面是占主导地位的,但又不排除有假恶丑现象的存在,特别是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个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如当下最突出的问题是几大失衡:一是权力失衡,即官员腐败现象严重;二是分配失衡,即贫富差距过大;三是社会心理失衡,面对社会发生的急剧变化,许多社会规则的不确定性,不少人精神世界陷入荒漠化。有学者总结了社会转型期四种消极的国民心态倾向,无一不是社会心理失衡的表现,其一是国民心态的“物欲化”倾向;其二是国民心态的“粗俗化”倾向;其三是国民心态的“冷漠化”倾向;其四是国民心态的“躁动化”倾向。[14]整个社会缺少道德底线,各种缺德的事都出来了。至于更严重而且相当普遍的行贿、贪污、盗窃、抢劫、图财害命等社会犯罪,所表露出的社会心理失衡,人文精神的失落,更加触目惊心。在这种环境的影响和渗透下,很容易使人产生焦虑和绝望情绪,特别是加剧了一些抱有非分欲望的人的人性的异化。罪犯正是在有倾向性和选择性的反映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强化自己的犯罪心理,最终导致犯罪。罪犯的犯罪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异化的人性的根源在于社会,但也不能忽视其主观中原有的误区的一面。正视这些原因,寻求相应对策,才能克服罪犯的人性异化,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