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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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刑事政策学的学科地位

[1]广义犯罪学与狭义犯罪学,对刑事政策学的学科地位有着不同的归位。应当说,即使立于广义犯罪学的学科架构,也应认为刑事政策学是一独立的学科。刑事政策学在对犯罪原因、刑事处置等的研究上有其不同于犯罪学的独特聚焦;而在具体法律规范的表现上,刑事政策学又与单纯的规范刑法学有着不同的价值重心。

一、刑事政策学的学科地位学说考究

[2]对于刑事政策进行系统研究而构建的知识体系是刑事政策学,在刑事科学中刑事政策学的学科地位也未达成共识,主要存在如下见解:

[3]纳入犯罪学: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刑事政策纳入犯罪学的内容体系,有关刑事政策的知识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范畴,虽然最近也有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cy)术语的出现与运用,但是并不普遍而且也常常为犯罪对策所包容。[1]由此,其犯罪学也为广义的犯罪学。广义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之外,也探究防治犯罪的对策,表现为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犯罪原因学与犯罪对策学(犯罪防治学)。犯罪原因学,运用生物学、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个体犯罪现象或者整体犯罪现象,揭示生物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包括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对策学,在通过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合理的防治犯罪对策,包括刑罚学、监狱学、犯罪侦查学、警察学等。总的来讲,英国、美国、中国、日本等国家倾向于广义的犯罪学,并且广义犯罪学是当今世界犯罪学研究的主流。例如,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认为,犯罪学的内容有三:形成法律的过程、违反法律的过程、对违法者反应的过程(Processes of making laws,of breaking laws,and of reacting toward the breaking of laws)。[2]

[4]独立的学科: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刑事政策的知识体系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从而与犯罪学并列。刑事政策学以研究犯罪的防止对策为内容[3],而犯罪学则为狭义的犯罪学。[4]狭义犯罪学,又称犯罪原因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犯罪生物学与犯罪社会学。犯罪生物学,运用生物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个体犯罪现象,揭示犯罪个体的生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广义的犯罪生物学包括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及狭义的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个体犯罪现象或者整体犯罪现象,揭示社会微观环境因素或者社会宏观结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包括犯罪地理学、犯罪统计学、犯罪社会心理学等。由于受本国学术背景的影响,不同国家狭义犯罪学中犯罪社会学与犯罪生物学的比重有所不同。在德国,由于生物学的研究较为发达,因而犯罪生物学所占犯罪学的比重较大;而在美国,由于社会学的研究较为发达,因而犯罪社会学所占犯罪学的比重较大。总的来讲,欧陆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倾向于狭义的犯罪学。

二、刑事政策学学科地位的学理论证

[5]独特的研究对象、知识侧面、体系结构等是一门学科得以独立的重要因素,刑事政策与犯罪原因密切相关,但是这并不否定对于刑事政策予以系统阐释的知识体系可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随着刑事科学的日益进步,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已成为当代刑法观念的重要标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着刑事政策在刑事科学中的独特地位。因此,就内容而言,刑事政策与犯罪学、刑法学存在一定的交叉,但是就知识侧面与体系结构而论,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知识体系,即刑事政策学,不失一门独立的学科。这关涉刑事政策的含义以及刑事政策与犯罪原因、刑罚处置等在刑事学科体系中的关系。对此,本书具体分述如下:

[6]犯罪原因·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狭义的犯罪学就是犯罪原因学;广义的犯罪学除犯罪原因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的研究,但是犯罪原因仍是其知识体系的基础、前提与必不可少的重心。犯罪原因也是刑事政策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政策的思想内容奠基于对犯罪原因的客观揭示,由此犯罪原因也是刑事政策的基础与前提。然而,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仍有不同:(1)体系重心的差异(犯罪原因·刑事政策):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为核心而展开其知识体系,具体表现为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内容结构;刑事政策学以刑事政策为核心而展开其知识体系,具体表现为犯罪原因客观状况、刑事政策思想内容、刑事政策规范形态的内容结构。(2)理论焦点的差异(原因理论·现实原因):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不仅揭示具体现实的犯罪原因的事实状况,而且注重深层抽象的犯罪原因理论的建构,阐释犯罪形成机制的专业理论;刑事政策研究犯罪原因,重在揭示当今犯罪原因的实然状况,由此为刑事政策的建构奠定基础,而非置重于建构解释犯罪原因的专业理论。(3)学科属性的差异(事实科学·规范科学):犯罪学是较为典型的事实科学,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经验方法的运用是首要的、必要的,犯罪学以构建综合性命题为主流。刑事政策学,注重合理的刑事政策的架构,追寻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在刑事政策学研究中,思辨方法是重要的手段,刑事政策学以构建分析性命题为主流。(4)内容侧重的差异(事实比重·权力成分):犯罪学以揭示客观犯罪为前提,其中犯罪事实所占的比重更大,即使是改造客观犯罪的犯罪对策,也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而不只是国家的决策、行动。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权力色彩。刑事政策由国家或者执政党予以决策,并通过具体的立法、司法或者行政管理在全社会中推行。

[7]刑事处置·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基于预防犯罪尤其是预防再犯的刑事处置法律制度,既是刑事政策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刑法学的重要知识。尽管如此,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对于刑事处置法律制度的研究侧重仍有不同。(1)应然侧重与实然侧重的差异:应当说,无论是刑事政策学还是刑法学,就其研究对象均有实然与应然的层面的探讨,不过基于刑策政策学旨在以刑事政策的思想内容为核心,从而建构更为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因此刑事政策学对于刑事处置制度的研究,更为关注的是从应然的刑事政策思想出发,对于实然的刑事处置的立法与司法予以分析,以求建构符合政策思想的相应内容的、更为合理的制度规范。刑法学以犯罪与刑罚、社会危险行为与保安处分的制度规范为基本平台;建构理论刑法学的知识体系,进而阐明实然刑法制度规范的形式与实质意义,不失刑法学的核心任务;而刑法学对于应然刑法制度规范的揭示,既可以是基于刑事政策思想而具体展开,也可以是基于理论刑法学的基本规律而系统考究。因此,刑法学对于刑事处置制度的研究,以实然刑法规范为实证基础,构建并运用刑法理论知识,再予刑法规范以注释、揭示与完善。(2)刑法之外与刑法之内的差异:刑事政策学对于刑事处置制度的研究,其理论视野并不局限于规范刑法学的领域,而是将触角延伸至犯罪原因的分析,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而构建合理的刑事政策,再将这一合理的刑事政策予以刑事处置的规范体现。由此,刑事政策学中的刑事处置是基于犯罪原因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这是以刑事处置的制度形式充分彰显刑事政策思想,立足于制度形式这可谓是刑法之外的刑事处置研究。刑法学对于刑事处置制度的研究,其理论视野集中于规范刑法学的领域,刑事政策思想主要是作为刑法专业理论的价值背景而呈现的;刑罚理论是其核心的知识形态,具体包括刑罚体系、量刑原则与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保安处分理论等。在刑法学的理论框架下,刑罚与保安处分是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定的刑罚制度对应于一定的罪行特征,这是以罪刑的逻辑主线而展开的对于刑事处置的规范分析,可谓是刑法之内的刑事处置研究。

[8]治理犯罪·刑事政策与犯罪对策:刑事政策与犯罪对策均以治理犯罪为其基本任务。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看,犯罪原因的揭示,旨在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而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原则与方法,既是刑事政策的内容也是犯罪对策的表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广义刑事政策与犯罪对策的基本内容至为相近。但是,不能就此将刑事政策完全等同于犯罪对策。应当注意,通常所指的刑事政策仅为其狭义上的理解。如果将刑事政策限定为广义,则刑事政策这一概念也就缺乏其应有的个性,并且基于广义刑事政策视野的至为广泛,也难以形成相对集中的刑事专业的理论研究与学科体系。因此,本书在一般场合仅将刑事政策限定为特定范畴的犯罪对策,即刑事政策只是犯罪对策的下位概念,是刑事科学领域中的犯罪对策具体地说:(1)基本概念对比:刑事政策,是基于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揭示和犯罪预测的把握,由国家与执政党制定或认可的,以制度规范形态展示的,旨在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原则与方法。犯罪对策,是基于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揭示和犯罪预测的把握,由社会组织制定与实施的,探寻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社会措施与刑事处置、犯罪惩罚与犯罪矫治的合理的原则与方法。(2)两者相同之处:A.政策与对策的基础: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揭示和犯罪预测的把握,既是刑事政策制定也是犯罪对策制定的理论与实际根据。B.政策与对策的宗旨:无论是刑事政策还是犯罪对策的制定与实施,均以预防犯罪与控制犯罪为宗旨。C.政策与对策的本义:就刑事政策与犯罪对策的核心表现而言,两者均为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原则与方法。(3)两者不同之处:A.决策主体:刑事政策由国家与执政党予以决策,由代表国家或者执政党的组织机构负责执行,由此刑事政策也具有一定的权力色彩。社会各界乃至公民个人并不主导刑事政策的决策与负责刑事政策的执行。与此不同,犯罪对策主要由社会组织制定与实施。社会组织的外延更为广泛,具体包括政党、政府、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同时,初级社会群体所拟定的一些较为具体的应对犯罪方法,也不失为犯罪对策的组成部分;而犯罪对策的具体实施,则包含了各种社会组织与初级社会群体在内的全社会。B.核心内容:刑事政策更为专注于刑事领域,其本体内容表现为直接遏制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原则与方法,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实体法政策、刑事程序法政策等;其形式层面表现为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设置;其实质层面表现为由既对立又统一的刑事公正与刑事效率而构成的刑事政策的内在价值理念。相对而言,犯罪对策涉及更为广泛的领域与视野,而不仅仅局限于刑事领域的预防犯罪与控制犯罪的原则方法。犯罪惩罚、犯罪矫治、刑事处置等固然属于犯罪对策的组成部分,而社会措施、社会政策等更是犯罪对策的重要内容。这里的社会措施、社会政策立足于社会领域,置重于应对犯罪的各种合理的政策、制度、方法。例如,增加就业机会、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社会保障等。

[1] 参见张甘妹著:《刑事政策》,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页。

[2] Edwin Sutherland and Donald Cressey,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Eighth Edition,J.B.Lippincott Company,1970,p.3.

[3] 在德国,不论广义、狭义还是最狭义的理解,均强调刑事政策的犯罪对策内容。参见许福生著:《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4] 参见张甘妹著:《刑事政策》,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