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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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时间]1990.09.07

[实施时间]1991.06.01

[修改时间]2001.10.27第一次修正;2010.02.26第二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案实施时间]2010.04.0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司考真题】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2010年卷三第15题)

A. 《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 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 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 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甲作为无国籍人,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其作品受中国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如下,满足其一即可:(1)其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根据以上,D选项表述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对第4条进行了修正,根据修正后的法律规定,“不属于中国依法禁止或传播的作品”不再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参考答案】D

【司考真题】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14题)

A. 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 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 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解析】本题考查的要点是著作权的取得以及行使。

(1)依通说,创作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类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只要行为发生,法律即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就创作行为而言,只要自然人完成了创作行为,该自然人即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可依法取得著作权。本题中小刘9岁,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创作行为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限制,因此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小刘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A项、B项错误。

(2)根据《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在法定有效期内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著作权人转让其权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小刘向网站转让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受《民法通则》的调整。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小刘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让行为必须由父母代理。因为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故转让行为无效。综合以上,本题应选C。

【参考答案】C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司考真题】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2011年卷三第61题)

A. 法院判决书

B.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 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解析】(1)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A、B为应选项。(2)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其他成员国国民享有的著作权可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C非应选项。(3)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没有表达出来,不能进行复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D为应选项。

【参考答案】ABD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司考真题】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6题)

A. 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 “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 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 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使。(1)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既可以是署真名,也可是署笔名。A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2)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某诗人将“天堂向左”在网站上发表的行为已经构成发表权的行使,B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3)丙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教科书编写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C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4)本题中甲网站对“天堂向左”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丁网站在转载过程中需获得诗人的许可,在未获许可转载的情况下须承担侵权责任。D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

【参考答案】C

【司考真题】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62题)

A.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 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 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1)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电视节目享有邻接权的前提是节目的播放,本题中甲电视台尚未播放娱乐节目,因此不享有邻接权。A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2)甲电视台依据创作行为对娱乐节目享有著作权。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经济权利之一,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复制甲电视台节目的行为构成对甲电视台复制权的侵害。B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贺某和乙电视台共同侵犯了甲电视台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连带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D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

【参考答案】BC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司考真题】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63题)

A. 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 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 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D. 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解析】(1)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甲只要完成小说的创作行为,即可享有著作权,而不须发表小说。A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为应选项。

(2)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本题中乙的翻译行为和丙的改编行为均属于典型的作品演绎行为,完成的作品均属于演绎作品。B选项表述正确,非应选项。

(3)他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除了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丙将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的行为,应同时获得中文小说著作权人乙和英文小说著作权人甲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报酬。丁杂志社在获得甲、乙同意使用丙的作品时,应向甲、乙支付报酬。据此,C、D选项均表述错误,符合题意,为应选项。

【参考答案】ACD

【司考真题】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卷三第20题)

A. 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 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 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 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行使。(1)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本题中李某应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即2006年8月4日,故A选项为应选项。(2)演绎作品是指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经再创作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的方式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B选项中的张某的剧本系改编李某的作品而产生,因此应由其享有剧本的著作权,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符合题意。(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并不及于被演绎的原作品,因此他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及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基于以上,C选项表述正确,不符合题意。(4)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及第46条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电视台播放他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乙电视台播放甲公司制作的电视剧应事先取得甲公司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D选项表述正确,亦不符合题意。

【参考答案】A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司考真题】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16题)

A. 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 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 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 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本题中甲、乙共同完成了创作行为,因此是合作作者,共同对剧本享有著作权。此剧本属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的行使有其特殊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作为合作作者的乙可以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许可丙行使合作作品的摄制权,但是必须将相关收益合理分配给甲。C选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参考答案】C

【司考真题】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19题)

A. 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B. 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C. 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D. 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中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了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两类情形:(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题干中甲、乙、丙、丁合作创作的作品应属于后一种情形,该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甲、乙使用作品的行为是除转让以外的行为,因此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电影厂、网站使用。故B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

【参考答案】B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司考真题】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7题)

A. 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 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 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 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因此出版社在汇编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A选项表述错误。(2)本题中出版社对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因此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B选项表述错误。(3)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属于汇编作品,他人在商业性使用汇编作品时除了应获得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外,还需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C选项表述错误。(4)本题中出版社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从事的汇编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出版社能否对依侵权行为产生的作品而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在2010年修改时根据WTO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对第4条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法律删除了原法中“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出版社实施的汇编行为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相关作品的出版和传播应受限制,但并不影响出版社对论文集享有著作权。D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

【参考答案】D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司考真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63题)

A. 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 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 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 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保护。(1)《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甲乙公司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委托创作完成的系统软件应归受托人乙公司享有。A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对著作权案件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即: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本题中丙公司的行为在乙公司起诉时仍在继续,乙公司有权诉请法院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只不过损害赔偿的数额受到一定的限制。B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C、D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

【参考答案】CD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司考真题】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21题)

A. 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

B. 丙的行为构成剽窃

C. 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

D. 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1)《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作出了特别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得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行使。A项中甲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应有权行使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将作品用于盈利性展览,故A选项表述错误。(2)丙在未经著作权人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鸟巢》翻拍后并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杂志上,性质上属于剽窃行为,故B选项表述正确。(3)发表权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著作权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就意味着发表权行使完毕,已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他人后续的未经许可的行为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C选项表述错误。(4)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前述规定,丁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在于证明其行为有合法授权,本题中丁的行为虽经丙同意,但丙并非著作权人,故丁的行为并无合法授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能以无过错为由免责。因此,D选项表述错误。

【参考答案】B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司考真题】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2009年卷三第21题)

A. 乙

B. 丙

C. 丁

D. 丙和丁

【解析】著作权的继承属于著作权的继受取得。由于著作权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因此,作为自然人的著作权人死亡后,如果其作品尚在保护期内,则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本题中丙因甲的遗嘱而取得甲的全部遗产,其作为甲的继承人有权行使作品的发表权;丁所取得的仅为手稿的所有权。故B选项为应选项。

【参考答案】B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司考真题】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第18题)

A. 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 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 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 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解析】(1)时间性是著作权基本特征之一。中国《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甲创作并出版的童话作品《大灰狼》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届满后,其复制权即不受法律保护,但其署名权仍受法律保护。丙在出版的《大灰狼》童话上将作者署名为丁,侵犯了甲享有的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故A选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B选项表述正确,非应选项。

(2)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丙出版社未经丁的同意在其出版的童话上使用丁的姓名,侵犯了丁的姓名权。故C选项表述正确,非应选项。(3)乙通过其注册行为获得“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的商标专用权,其专用权的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丙出版社未经乙同意在书籍上使用与乙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故D选项表述正确,非应选项。

【参考答案】A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司考真题】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15题)

A. 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C. 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D. 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认定。(1)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报刊虽可根据法定许可制度转载甲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支付使用费,其无偿转载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获得报酬权。此外,网站转载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他人如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了转载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故A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2)对乙、丙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作者享有翻译权,即将一种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乙未经甲的同意将其用中文发表的杂文翻译成法文出版并未向甲支付报酬,侵犯了甲的翻译权。丙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即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丙有权不经甲的许可使用甲的作品并无须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故B选项、C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D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

【参考答案】D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司考真题】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2012年卷三第62题)

A. 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 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 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 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录音制作者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王某作为歌曲的著作权人,其享有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权,也包括机械表演权,后者是指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甲航空公司购买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的行为属于为营利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A选项符合题意。(2)花园公司将歌曲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其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乙公司未经许可实施的出租行为以及丁学生未经许可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B、D选项符合题意。(3)丙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并用于个人欣赏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C选项非应选项。

【参考答案】ABD

【司考真题】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63题)

A. 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 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 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 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三类邻接权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叶某依法享有著作权。(1)郝某属于《著作权法》项下之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著作权法》第22条第9项规定了表演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即:①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本题中郝某虽属于免费表演他人的作品,但赈灾义演的观众须支付一定的捐款,有财产转移行为的发生,不符合《著作权法》有关免费表演的规定,不属于合理使用。因此郝某在演出中使用叶某的作品须取得叶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A项为应选项。(2)南极熊唱片公司属于《著作权法》项下之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因此,南极熊公司在录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时应取得郝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项为应选项。须注意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在获得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时,还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星星电台属于《著作权法》项下之广播电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均不享有广播权,因此星星电台播放歌曲时不须取得郝某、南极熊唱片公司的许可,C项、D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须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第44条规定了广播电台播放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参考答案】AB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司考真题】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65题)

A. 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

B. 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

C. 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D. 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解析】(1)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据此,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未经许可的转播行为,A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戊的行为侵犯了丙广播电台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其录制及后续的传播行为应事先取得丙广播电台的同意并支付报酬,D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2)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表演者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③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乙电视台未经许可转播某歌星演唱会的行为侵犯了歌星的表演者权,故B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3)C选项涉及出租权的行使。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两类主体享有出租权:①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②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和广播组织者不享有出租权。丁音像社将购买的CD用于出租的行为应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无须取得表演者或广播组织者的同意,故C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

【参考答案】ABD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司考真题】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17题)

A. 《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 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著作权法》第60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在著作权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应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题中甲于1961年3月4日去世,其画作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应截止于2010年12月31日,因此虽然甲画作的创作和发表产生于《著作权》生效之前,其享有的著作权仍应受法律保护。A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对著作权案件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即: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本题中乙起诉时丙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乙可起诉要求丙停止侵权行为。B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D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3)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署名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本题中乙作为甲的唯一继承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保护署名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C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

【参考答案】D

【司考真题】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62题)

A. 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

B. 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 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

D. 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著作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被许可人行使发表权后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本题中网站删除王琪琪作品的行为是网站的正常管理行为,不属于侵犯发表权的行为。A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2)《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题中网站并未通过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仅仅是从网站中删除相关的作品,该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3)《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可自由决定在作品如何署名,包括署真名、署假名、署笔名,甚至不署名。本题中王琪琪作为著作权人,其决定使用笔名在作品上署名。网站在未经王琪琪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的署名更改为作者的真名。网站的行为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4)《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网站对作品实施的删除或者修改署名的行为未歪曲或者篡改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D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

【参考答案】ABC

【司考真题】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年卷三第16题)

A. 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

B. 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

C. 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 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解析】(1)A选项中刘某的购买盗版书籍的行为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因为刘某购买盗版书籍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书籍所有权的转移,并未侵犯书籍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复制、传播或演绎作品的权利。(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明知是盗版软件而持有的,则为侵权,须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中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构成侵权,因此B选项符合题意,为应选项。(3)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点在于该行为是否足以使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误认。五湖公司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经营性使用的行为并不致公众对产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C选项非应选项。(4)《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根据此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有权限于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不包括使用权。因此四海公司未经许可购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经营性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D选项非应选项。

【参考答案】B

【司考真题】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年卷三第64题)

A. 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 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 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 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犯出租权的认定。(1)出租权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题中A选项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C选项中乙、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正版唱片用于出租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即未经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故B选项、C选项正确。(2)D选项考查的是《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或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根据以上,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不享有出租权,因此D选项中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的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故D选项非应选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司考真题】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63题)

A. 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B. 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C. 甲公司已经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

D. 乙网站可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

【解析】(1)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六)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属著作权侵权行为。乙网站依法受让甲公司对电影《愿者上钩》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丙网站开发规避技术措施的软件并供网民下载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2)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六)项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丁利用软件免费下载电影的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实施的复制行为,应属侵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丁某下载作品是为了个人欣赏使用,但是其使用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即“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B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3)根据《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经济权利转让给他人。本题中甲公司仅转让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其没有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C选项表述错误,非应选项。(4)乙网站通过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继受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在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D选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

【参考答案】ABD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