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著作权法
中国著作权法的沿革
一、近代以来的著作权立法
印刷术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但是在中国并未产生出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直至近代,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才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下建立起来。在1903年清政府被迫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中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已经涉及保护著作权的内容。随着清末法律改革运动的展开,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这部法律虽因清政府的覆灭而未能实施,但其对后来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国民党当局于1963年在台湾颁布了“著作权法”,上述法律均未超出《大清著作权律》的范围。
二、新中国建立之初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并未立即制定出一部系统的专门保护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著作权法,有关保护著作权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规中。1950年9月,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出版单位要尊重著作权和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随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相继颁布了一些有关稿酬、出版合同等方面的文件,例如1951年出版总署发布的《为出版翻译书刊应刊载原本版权说明的通知》、1953年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1958年文化部发布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等,这些文件被作为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依据。“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法制建设陷入停顿,著作权法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三、改革开放以来著作权法的制定及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尽管有关部门制定了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单行法规或规章,但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在中美贸易谈判过程中,美方频频提出知识产权问题,使得中方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关键意义。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94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这为中国著作权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长期努力,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1992年,中国分别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特别是为了满足加入WTO的基本要求,使之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在21世纪之初中国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此次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不仅增加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充实了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调整了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缩小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并且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了侵权的法定赔偿和侵权人举证责任内容,增加了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等。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2010年中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有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条款作出的修改。目前,中国已经全面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与前两次修改不同,并非来源于外在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作出的主动的、全面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