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2013年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事件
2013年,新一届中央政府履新,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一年将成为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标志性年份。具体到保险业,这一年,从保险市场到保险监管,再到保险业外部环境,都有新的进展。
一、保险市场
首先,从保险市场看,2013年发生了四个具有“第一”意义的事件:一是首家自保公司开业,二是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开业,三是首套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发布,四是中国保险机构入选首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
(一)首家自保公司
2013年12月24日,中国保监会做出《关于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其开业,“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成为中国第一家自保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总部在新疆克拉玛依市,业务范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再保险业务。为配合首家自保公司开业,2013年12月2日,保监会还印发了《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实,自保的形式有自保基金和自保公司,在中国,虽然自保公司才开设第一家,但自保基金却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比如中石化安保基金、铁路保价、交通运输行业车辆安全统筹基金、邮政保价等都属于自保基金。
从企业看,关于自保,面临两个层面的决策:第一,对于企业风险,是通过自保还是购买保险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是一个因时、因地、因公司、因风险而不同的问题,它涉及“企业最佳边界”问题。第二,如果决定自保,是采用自保基金还是自保公司的形式?自保基金具有设立简便的优点,但也面临难以利用再保市场转移风险、容易被挪用、缺乏税优安排等缺点。
从监管看,长期以来,我国自保公司的发展和监管一直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保监会《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效力层级不高,但毕竟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企业自保行为、促进自保公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做出《关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其开业,“众安保险”成为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该公司股东包括阿里巴巴、腾讯、平安保险等9家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总部在上海,业务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以及再保险分出业务等。
互联网在中国国民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互联网金融”更是炙手可热,以众安保险为标志,保险业吃下了互联网金融的第一只“螃蟹”。在众安保险之前,金融保险与互联网发生的多为“物理反应”,如通过互联网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但众安保险使保险与互联网发生了“化学反应”,二者深度融合,其意义远超“三马‘卖’保险”。
阿里和腾讯参与设立众安保险,似乎不像许多其他保险公司的股东那样,为进入保险业而设立保险公司,它们的初衷和定位是“服务互联网”,即通过保险产品创新化解和管理互联网经济的各种风险,使互联网生态更加安全,使互联网有更好的发展。在此,保险为互联网经济“保驾护航”的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功能被凸显出来了。
此外,众安保险说,它不是与传统保险公司争切蛋糕,而是可以基于数据分析,使过去无法满足的保险需求成为可能,把保险市场的蛋糕做大。若果真如此,那就能实现互联网与保险的“双赢”了。
(三)首套重疾表
2013年11月14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这是我国人身保险业首套重疾表,该套重疾表共有5张表,包括6病种经验发生率男性表和女性表、25病种经验发生率男性表和女性表,以及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等3种主要重大疾病的单病种发生率参考表。自2013年12月31日起,保监会将以该重疾表作为准备金评估用表,用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法定准备金评估工作。
健康保险通常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在中国,由于医疗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控制,失能收入保险的收入水平难以界定,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趋势难以判断,使得疾病保险,特别是其中的“重大疾病保险”自1995年引入中国市场以来,很快就发展成为中国健康保险市场的“顶梁柱”。2012年,重大疾病保险实现保费收入406亿元,约占健康保险市场的半壁江山。
但是,重疾险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诸如“保死不保生”、“定价不科学”等。如果说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解决了“保死不保生”的问题,那么2013年发布首套重疾表就是要解决“定价不科学”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自己的重疾表,重疾险的定价主要依靠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国外重疾发生率数据。首套重疾表发布,填补了空白。重疾表对于重疾险的意义,相当于生命表对于寿险的意义,因此,首套重疾表发布,对于中国重疾险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
(四)首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
2013年7月19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公布了首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中国平安是发展中国家唯一入选的保险机构。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大家发现“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值得高度关注,于是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确认哪些金融机构属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抽象而言,所谓“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
首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简称“G-SII”)共有9家,包括:美国3家——美国国际集团(AIG)、大都会保险(Met Life)、保德信金融集团(Prudential),欧洲5家——安联保险公司(Allianz)、忠利保险(Generali)、英杰华集团(Aviva)、法国安盛集团(Axa)、英国保诚集团(Prudential),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对于中国保险机构入选G-SII,国内多持赞赏态度,认为这是对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和地位的认可;而一些入选的外国保险机构则表现出一定的担忧。这实际上反映了入选G-SII的双重含义:一方面是荣誉,说明入选的机构重要;另一方面是压力,因为对于这些机构,有可能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等方面的要求。
二、保险监管
从保险监管看,2013年有两个重要事件值得记述:一是“偿二代”整体框架发布,二是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实施。
(一)“偿二代”整体框架
2013年5月3日,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这是“偿二代”建设的第一项重大阶段性成果,具有“顶层设计”的意义。该整体框架一方面积极借鉴欧美等发达市场的成果经验,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中国的“新兴市场”的现实国情,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三支柱”框架体系和若干技术原则。根据计划时间表,“偿二代”将于2015—2017年间建设完成,可以预见,2014年将是各项具体技术标准研制和定量测试工作开展的关键年份。虽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但同时,“万里长征只迈了第一步”,后续工作的质量将决定“偿二代”的生命力。
(二)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2013年8月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传统寿险产品2.5%预定利率上限,明确准备金评估利率。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两句话:一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二是“放开普通型产品,暂缓新型产品”。
人身保险费率,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将侵害消费者权益,太低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人身保险费率厘定,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预定死亡率(或事故发生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其中,核心是死亡率和利率。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其实是分两步完成的,第一步是定价生命表的放开(2006年1月,似乎被大家忽略了),第二步是定价利率的放开(2013年8月),这两步缺一不可。这两个放开,费率基本就算市场化了。
对于这次改革,各方评价很高,认为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认为,其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可期。之所以认为短期影响有限,主要是因为,这次仅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而普通型人身保险的市场占比相对较小。比如2013年,寿险公司普通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仅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11.2%;而此次未放开的分红寿险业务占比则高达75.7%。不过,关于此次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长期影响,还是可以期待的。因为它的一个基本道理在于——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开启了“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序幕,下一步将对非普通型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费率政策改革带来积极的示范效应,甚至对整个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带来深远的影响。
三、保险业外部环境
从保险业外部环境看,2013年有一系列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出台,主要涉及农业、养老、健康、巨灾和强制保险等领域。
(一)农业保险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农业保险条例》是“胡萝卜加大棒”,“胡萝卜”是国家的支持表态和举措,“大棒”是若干约束措施。从2013年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看,“胡萝卜”的甜头吸引了众多保险公司参与,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乱象,比如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虚假批退、虚列费用、编报虚假赔案、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可以预见,2014年,“大棒”的威力将逐渐显现,否则,国家通过农业保险来“支农惠农”的政策初衷就无法实现了。
(二)养老保险
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中我们可以梳理出与保险相关的主要政策:第一,在“人身保险”方面,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第二,在“养老保险”方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第三,在“责任保险”方面,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第四,在“保险投资”方面,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在国务院文件中,这是第一次对与养老相关的保险提出如此系统的指导意见。
(三)健康保险
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中我们可以梳理出与保险相关的主要政策:第一,在“发展目标”上,到2020年,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大幅提高;第二,在“多元办医”上,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第三,在“产品开发”上,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第四,在“服务提供”上,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第五,在“税优支持”上,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国务院文件中,这也是第一次对与健康相关的保险提出如此系统的指导意见。
(四)巨灾保险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与保险相关的政策主要有: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巨灾保险制度”尤为引人关注。在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率先建立,呼吁已久的巨灾保险制度终于在区域层面破题开局,成为2013年岁末的闪亮一笔。
(五)强制保险
2013年,有两个强制保险事件引人关注:一是2013年1月21日,环保部和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点企业范围包括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二是2013年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新增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如果这一条款获得采纳,那么“食强险”将成为又一个进入法律层面的强制保险。
(六)小结
梳理以上2013年农业、养老、健康、巨灾和强制保险等领域的事件,有三个问题自然浮现:第一,它们传递了什么信息?第二,提出了什么要求?第三,带来了什么启示?
首先,这些事件传递的一个重要信息是,不论是农业、养老、健康,还是巨灾、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在这些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中,保险都是不可或缺的,正是印证了那句话——“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
同时,这些事件对保险业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险,那么,保险业准备好了吗?保险业做好承担“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这一使命的准备了吗?保险业做好成为“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风险管理、农业生产保障”五大体系的重要支柱的准备了吗?
最后,这些事件还带来了三点重要启示。第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充分发挥“保险”这一市场机制在“社会风险管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级政府应从“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来统筹规划保险业的发展。第二,要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改善保险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第三,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更好地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