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理解和翻译[1]
一种新的理论总是在一个或一组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换句话说,某一核心概念的展开便是理论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了解和理解了一个概念的来龙去脉和发展衍变,也就抓住了某一理论的基本脉络。鉴于中国的社会科学尚处于学习和借鉴外国的阶段,因此,如何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翻译美英社会科学概念和术语,就成为中国学术发展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北京大学辜正坤教授在两年前指出,由于国人错误地理解和翻译了“悲剧”和“元”字前缀,造成了一系列的学术混乱。[2]国际体制(international regime)和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是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正确理解它们的含义及其在学术史上的意义,是掌握相关理论的关键。本文的目的就是讨论如何理解和翻译它们。为了使读者比较全面地把握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含义,笔者在文中和注释中尽可能地对一些关键术语和定义给出英文原文。
一
国际关系理论是改革开放后才从国外引进的。而international regime这一概念全面介绍到中国来,则是在基欧汉和奈的名著《权力与相互依赖》[3]1991年翻译出版了中文版之后。该书的中文译者把它译为“国际制度”。复旦大学的倪世雄教授是最早向国内学术界全面介绍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学者,他在1992年出版的《战争与道义:核伦理学的兴起》一书也涉及这一概念,并把它称为“国际机制”[4]。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在1994年第4期《国际组织》专号中,登有三篇欧洲学者对international regime理论的批评以及三位美国学者的回应文章。该杂志把regime译为“规制”,取regime中所含“规范、制度”之义而成。中国社会科学院王逸舟博士撰写的《霸权和平与‘国际规则’》也涉及这一理论,他把它译为“国际规则”[5]。本文作者在1995年发表的《国际政治经济学中的霸权稳定理论》中,则把它译为“国际体制”[6]。
显然,译名的不统一会妨碍读者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学习和理解。而且,在没有注明英文原文的情况下,还可能产生歧义,以为这几个不同的译名谈的是不同的概念。要弄清楚哪一个译名比较合适,就需要对international regime的含义加以分析。
regime这个来自法文的术语通常是指政权或政府,在政治学上往往是指缺少legitimacy(合法性)的政府。在西方学者那里,就是没有经过西方式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权。它的另外一个含义是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7]缺少合法性和管理体制的含义对我们理解international regime非常重要。
最早把regime概念用到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是两位年轻的美国学者:哈斯和鲁杰。20世纪70年代中期,他们主持了一项题为“国际科学和技术体制研究”的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国际问题研究所项目。1975年他们分别发表了这一研究项目的部分成果,并在论文中提出了international regime的概念。鲁杰认为“regime一词涉及的是一系列共享的期望、规则和规章、计划、组织能力和财政承诺,这些均为一组国家所接受”[8]。显然,他们把international regime限制在政府间的互动关系中。比较系统地利用这一概念来分析国际关系并把它发展成为一种理论则始于基欧汉和奈的著作。在他们那里,international regime是与相互依赖这个理论范式密切相关的。他们指出,相互依赖关系并不是凭空而来的,它“经常出现在各种规则(rules)、规范(norms)和程序(procedures)的网络并受其影响,这些网络调节着行为并控制行为的后果。这一系列影响到相互依赖关系的管制性的安排被称为international regime”。显然,基欧汉和奈突出的是“管制性安排”(governing arrangement),并且冲破了国家间关系的限制。[9]
在基欧汉和奈的倡导下,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学术界对international regime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斯坦福大学教授斯蒂芬·克莱斯纳给regime下了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定义:“regime可以被确定是,在某一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期望得以汇集在一起的一系列明确的或暗含的原则(principles)、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原则是对事实、因果关系及公正的信念;规范是由权利与义务所确定的行为标准;规则是对行为的特别规定或禁令;决策程序则是作出和执行共同选择时所通行的实践”。在给出这一颇为繁琐的定义之后,他又小心翼翼地区分了原则、规范和规则、决策程序之间的差别:前两项“提供了regime的本质特征,但是可以与原则和规范相匹配的规则和决策程序则很多。因此,后两项的变化只是regime内部的变化”,而“原则与规范的变化则意味着regime本身的变化”。此外,他还提出两项regime的外部特征,其一,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它不是一项暂时的安排,它的变化与国际权势和利益的转移相联系;其二,regime的利益具有长远性,regime指导下的行为不是以短期利益的考虑为基础的。[10]克莱斯纳的定义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regime被限定在一个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这就与原来学者用来概括国际关系整体的概念——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 system)区别开来了;二是regime包括了一系列的原则、规范及规则与程序,但不包括组织实体(organizations)。在这里,有必要对国际组织的含义作一辨析。国际组织在英文中有两种表达: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和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表面上看起来是单数和复数的区别,但实际上,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还有更重要的一层动态的意思,就是国际社会组织起来的方法和进程,或称制度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讲,international regime的形成过程就是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很多人一见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就认为是指一种具体的机构或实体,显然是片面的。[11]
明白了regime的含义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它的几种中文译名。译为制度应该说比较确切,但问题是与20世纪80年代以后流行的另一个术语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国际制度)相混淆,难以区分。译为机制,略有不妥,因为机制往往是某一结构(制度)的功能,而不是结构(制度)本身,它的相应的英文词是mechanism。译为“规则”,内涵显然过于狭窄。译为“规制”,虽然颇为新颖,但毕竟不够平白通达。应该说,译为“体制”最为合适。体制在中文语境中突出的是某一领域里的管理和组织制度,与制度相比,体制更多地是一种没有严格法律界定、相对松散的和非根本性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可以被理解为一系列相关的条条框框(原则、规范、规则和程序)。我们常说经济体制改革或政治体制改革,而不说经济制度或政治制度改革,就是这个道理。与国内政治机构或制度相比,国际体制没有那么严密,也缺少国内制度那种权威性,大概是出于这一原因,美国的学者选择了体制来作为分析国际政治的概念。
二
国际体制的含义显然过于庞杂[12],体制论者自己也认识到这一点。在20世纪80年代初,奥兰·扬也参加了国际体制理论建构活动,虽然他认为自己对国际体制的理解与克莱斯纳不同,但基本可以兼容(compatible)。[13]到了1986年,扬则开始明确批评克莱斯纳的定义。他认为,首先,这个界定是由一系列的要素构成的,概念上并不明确,在现实世界中更是相互重叠,因此不容易把体制与国际关系的其他内容区分开来;其次,就理论范畴而言,它显得很薄弱,只要是在同一空间和时间拥有这一系列要素的现象都可以被贴上体制的标签,但它却无法与更大的概念系统联系起来解决它自身概念不清的问题。[14]在此之前,基欧汉已在他的专著《霸权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不和》一书中指出,体制“这个概念太复杂,因为其界说涉及四个迥然不同的组成部分: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而规则、规范和原则是如此难分难解,要判断一项规则改变究竟构成了体制的改变还是仅仅是体制内部的变化,必然包含有武断的成分”[15]。他这时的研究已经深深地得益于微观经济学,特别是工业组织理论以及以科斯(Ronald Coase)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他如此地钟情于新制度经济学,以至于他干脆直接借用它的制度(institution)概念,来代替原先的体制概念,并把自己倡导的研究称为新自由主义的制度学派(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因此,1988年他在担任美国国际问题研究会(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主席时,发表了题为《国际制度:两种思路》的主旨报告,吹响了国际制度研究的号角。1989年他把自己包括这篇主旨报告以及有关国际体制研究在内的论文集结出版,并以《国际制度与国家权势》命名。[16]
那么,在基欧汉那里,什么是国际制度呢?它是“规定行为角色、制约行动,以及塑造期望的一系列持久和相互关联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17]这种国际制度有三种形式:(1)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间非政府组织(formal international intergovernmental or cross-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如联合国和国际红十字会。(2)国际体制[18],如布雷顿国际货币体制和国际海洋法体制。(3)国际惯例(conventions),如传统的外交豁免(traditional diplomatic immunity)和互惠原则(reciprocity)。由此看来,基欧汉的国际制度内容比克莱斯纳的国际体制的内容还要广泛,但对象似乎更明确了:即国际组织、国际体制和国际惯例三大块。不过,人们难免要问,基欧汉批评国际体制概念中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好区分,那么,基欧汉国际制度中的国际组织、体制和惯例的关系就容易理清吗?
对此,基欧汉承认,国际惯例、体制和组织的区分在现实中远非理论上所暗示的那样清楚。“谈判所达成的协议(negotiated agreements)常常把明确的规则与并不明确的习惯谅解结合在一起,后者可能或多或少地含糊不清。国际组织,可能是无一例外地被镶嵌于国际体制之中:它们所做的很多工作是督导、管理和修改体制的行为。组织和体制从逻辑上讲是可以区分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看起来几乎共存共处(coterminous)”。可能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基欧汉觉得,与其像体制理论那样,把体制和组织截然分开,还不如让它们在制度的范畴下有分有合。基欧汉的倡导再次得到广泛的响应,他在20世纪90年代末总结世界政治学科发展时,自豪地称:“90年代对世界政治的分析是研讨国际制度:即治理世界政治要素的规则和帮助执行这些规则的组织。”[19]
由此看来,基欧汉批评克莱斯纳国际体制范畴的理由也可以同样用来批评他所钟情的国际制度的概念。既然如此,那么基欧汉为什么又要用制度的概念来代替体制的概念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学派之争。他的主要目的可能是想和克莱斯纳划清界限。尽管后者是体制论的主要倡导者,但克莱斯纳还是强调国家实力的变迁决定了国际体制的兴衰荣辱,体制的形成和存在是大国,特别是霸权国家“供应”和维持的结果,因此有人称之为“国际体制的供应论”。显然,这种看法基本上没有跳出以肯尼思·华尔兹为代表的注重国际权势结构的新现实主义(neorealism,也称结构现实主义structural realism)的框架,而基欧汉是新现实主义坚定的批评者,强调从国际权势结构出发不足以充分解释复杂的国际现象,国际政治正在因为相互依赖的加深而出现了深刻的变化。国际制度就是相互依赖的产物,它产生于国家之间互动的需要。这样,基欧汉就把国际制度的形成从归结于单纯的大国供应转为注意国际社会诸多国家的需求。因此有人把他的看法称为“国际制度的需求论”。[20]基欧汉用制度代替体制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想把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的分析统一起来。他在1998年一篇回顾总结国际制度的文章中指出:“当我们继续思考全球化的规范含义,我们应该同时注重在国内维护健全的民主制度,建立国际委托管理(international delegation)的正式结构,让跨国网络发挥作用。为了能够在21世纪有效运作,现代民主社会需要国际制度。而且,为了与民主的价值相一致,这些制度必须对国内的市民社会负责。”[21]
虽然基欧汉有理由用制度概念来代替体制概念,但制度的概念仍然面临着内容过于庞杂的问题。前面提到,基欧汉是从新制度经济学那里借用制度的概念,但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制度是不包括组织这一内容的。[22]一些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国际制度的学者也认为,国际组织只是国际制度安排的结果,但它们本身并不等同于制度。据此,复旦大学苏长和博士指出,基欧汉的国际制度概念容易造成分析上的混乱,因为,制度作为一种分析方法,是可以用来研究国际组织的,但现在却变成用来研究包括组织在内的制度,即用制度分析制度。他的批评是有道理的。实际上,在国际法领域,对国际组织的分析研究相当发达,已成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即国际组织法。国际关系学者所能做的不是研究国际组织本身,而是组织形成和发展的那一套行为规则。在指出基欧汉国际制度概念的缺陷的基础上,苏长和博士明确指出:“制度可以被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和相互关系;而组织则可被看做是一个机构,一个决策单位,由它们来实施对资源的控制。”在此基础上,他对国际制度作出了极具可操作性的定义:“国际制度就是一系列主要由行为者在协调(coordination)环境下形成的准则(convention)和在协作(collaboration)环境下创立的规约(contract)。”[23]这个定义最有价值的地方是突出了制度是在角色互动中形成的合作和协作,从而使国际关系学者可以专注于制度形成的环境和条件,进而说明为什么国际制度会有不同的种类以及它们在国际合作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24]在笔者看来,用国际制度的概念来代替国际体制的概念,长处之一是可以突出这种国际合作越来越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
三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国际制度理论显然是在国际体制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5]20世纪90年代以来,研究国际制度的学者又在基欧汉的倡导下,开始深入研究国际制度的多边形式,形成了一种新的着重探讨多边制度的理论: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多边主义理论可以说是对制度理论的深化,因此,从广义上说,是制度理论的一个分支。但就目前看来,多边主义理论方兴未艾,大有代替制度理论的势头。而现在经常谈论的区域主义(regionalism)也是它的组成部分。[26]
(本文最初发表在《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4期)
[1]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笔者一直有意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概念进行一番辨析,但最终决定写这篇文章则是在阅读了苏长和博士的博士论文《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博士论文,1999年4月)之后。这篇极为出色的论文有专节讨论international regim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和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笔者虽然不完全同意他的译法和若干提法,但仍感谢他给笔者的启示。
[2] 辜正坤:《外来术语翻译与中国学术问题》,载《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第45—52页。
[3] 林茂辉等译,段辉、宋新宁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Robert Keohane and Joseph 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Boston:Little,Brown & Company,1977),此书在2000年由纽约的Longman书局出版第三版,在此之前,他们把其中的重要修订整理成文,以“Globalization:What's New?What's Not?(And So What?)”为题先行在《外交政策》上发表(Foreign Policy,spring 2000,pp.104—119)。
[4] 长沙出版社1992年版。
[5] 载《美国研究》1995年第3期。
[6] 载《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6期。
[7] 这个理解主要根据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的解释和Susan Strange,“Cave!Hic Dragones[Beware!Here be Dragons]:A Critique of Regime Analysis”,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344。此书大部分文章都来自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季刊第36卷第2期上(1982年春)的专题讨论。
[8] 英文原文是:the term “regime”refers to a set of mutual expectations,rules and regulations,plan,organizational energies and financial commitments,which have been accepted by a group of states.John G.Ruggie,“International Responses to Technology:Concepts and Trend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29,No.3,1975,p.570; Ernst B.Hass,“On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Regimes”,World Politics,Vol.27,No.2,1975.15年后,基欧汉赞扬鲁杰的这篇文章“预示了1975年以后10年里大部分的概念形成工作(conceptual works)”,R.Keohane,“Multilateralism:An Agenda for Research”,International Journal,Vol.45(Autumn,1990),p.755,fn 44。
[9] Robert Keohane and Joseph Nye,op.cit,p.19.
[10] S.Krasner,“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Krasner,op.cit.,pp.2—4.英文原文是:“Regimes can be defined as sets of implicit or explicit principles,norms,rules and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around which actors' expectations converge in a given area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bid.,p.2。对这个定义的翻译不尽相同。参见:秦亚青:《霸权体系与国际冲突:美国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支持行为1945—1988》,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复旦大学研究生院1999年4月博士论文,第42页。
[11] 这两种英文表达译成中文后都是“国际组织”,这就无法体现出这层含义,加深了人们的误解。比如,反映美国国际关系理论最新发展的学科前沿杂志就叫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2] 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可参见任东来:《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国际体制理论》,载《欧洲》1999年第2期,第32—34页。
[13] Oran R.Young,“Regime Dynamics: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in Krasner,op.cit.,p.93.
[14] Oran R.Young,“International Regimes:Toward a New Theory of Institutions”,World Politics,1986,vol.39,p.106.
[15] 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59.
[16] 在自己的学术自传中,基欧汉认为,他本人对世界政治研究最重要的贡献就是把经济学中的公司理论(theory of firm)应用到国际关系分析,即交易费用过高和不确定性造成政治市场的失败,而这些失败是可以通过国际制度来矫正从而使所有的参加者获益的。R.Keohane,“A Personal Intellectual History”,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Boulder:Westview Press,1989,pp.27—28.关于新自由主义的制度学派见该文集的第一篇,“Neoliberal Insitutionalism:A Perspective on World Politics”,ibid.,pp.1—20。
[17] 英文原文是:“I define institutions as ‘persistent and connected sets of rules(formal and informal)that prescribe behavioral roles,constrain activity,and shape expectations’”,ibid,p.3。
[18] 基欧汉这里的国际体制的含义比克莱斯纳的简洁:是指“具有明确规则的制度,这些规则为各国政府同意且涉及国际关系中的特定的一组问题”。(Regimes are institutions with explicit rules,agreed upon by governments,that pertain to particular sets of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bid.,p.4.
[19] 英文原文是:The rules that govern elements of world politics and the organizations that help implement those rules.R.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Can Interdependence Works”,Foreign Policy,Spring,1998,p.82.顺便提一句,这一期《外交政策》刊载了近十篇由西方第一流国际问题学者撰写的综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最新发展的论文,对我们了解学科前沿(frontiers of knowledge)极有帮助。国内的国际问题学者似乎从未提及过这一极有价值的学科发展综述。
[20] 秦亚青教授对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对国际制度的不同解释有过精炼的概括,参见秦亚青前引书,第273—285页。
[21] Keohane,op.cit.,p.94.
[22]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的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5—226页。
[23] 苏长和前引文,第43—46页。定义中的英文是苏文原有的,convention和contract似乎应为复数。苏长和正确区分了国际制度和作为实体的国际组织,但遗憾的是,没有进一步指出国际组织的双重含义。
[24] 苏长河的研究最突出的地方就是他用博弈模式解释了不同的国际制度安排以及这些制度的不同功能。参见他的博士论文第六章“国际合作的形式与国际制度安排”,第七章“公共物品与国际合作:国际制度与集体行动困境之解决途径”。
[25] 秦亚青教授在他的由博士论文改写的专著中就已指出这一点。参见:秦亚青前引书,第274—275页。王逸舟教授在他的新著:《西方国际政治学:理论与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提出的看法,“国际制度理论,也叫国际机制[即国际体制—引者注]理论,有时亦被称作多边主义理论”(第390页)看来是不确切的。另外,苏姗·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也不是像王著所说的那样是一位制度论者,恰恰相反,她至死都是制度理论最坚定的反对者。王著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介绍是国内类似著作中内容最丰富、涉及最广泛的一种,因此也是引用率最高的国际关系著述。但由于成书较仓促,结构上和理解上还有很多可改进的地方。
[26] R.Keohane,“Multilateralism:An Agenda for Research”,International Journal,第45卷1990年秋季号;和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季刊第46卷第3期(1992年夏)有关专题讨论。这一讨论后由John Ruggie编成Multilateralism Matters: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