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的去魔化:18世纪的欧洲与亚洲帝国(甲骨文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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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的成就比较

对欧洲人种族中心论的批评,会导致南辕北辙的结果。其中一个结果,便是移动了评价的砝码,把异国文明说成优越,甚至是典范。在18世纪,这种现象不断出现。尤其是耶稣会教士笔下巨细靡遗的中华帝国,随时看来都是欧洲的模范。至于这个中国观是否承受得住当时及今日的批判检验,只是个次要问题。异国的理想在当时欧洲内部的争论中,扮演着修辞诡辩的角色。

其中,博学多才的政治哲学家及经济学家约翰·海因里希·哥特罗伯特·冯·尤斯蒂(Johann Heinrich Gottlob von Justi)根据耶稣会修士的有利报道,将自己的政治理想投射在遥远的中国,视之为衡量现代欧洲的批判标准。从某些方面来看,这位今天被人低估、具有可观原创力的作者,可和年纪相当的亚当·弗格森相比。他试图把对国家与社会的观察从标准的自然法讨论中拿来进行经验历史的分析,并在正义、自由及实用的观点下实际判断国家机构。参阅Dreitzel,Justis Beitrag (1987),第167页及下页。尤斯蒂和许多作者一样,拿异类和自己相互对比。他那部内容丰富的著作《比较欧洲和亚洲与其他被假定为蛮族的政府》(Vergleichungen der europäischen mit den asiatischen und andernvermeintlich barbarischen Regierungen,1762),特色就是建立在批评欧洲中心论的思想上。尤斯蒂认为,只要欧洲人的想法未调整成把其他文化当成自己的社会及政治机构来认真对待,东方乌托邦便不具任何说服力。任何比较之前,必须要有可资比较的基础。尤斯蒂再也无法依靠有关亚洲优越的传统观点。因为早在1750年,英国的政论家及历史学家约翰·坎贝尔(John Campbell)已能从欧洲近来的幸运演进中,做出欧洲已胜过世界其他地区甚多,进行比较已毫无意义的结论:

不用进行任何比较,欧洲是地球上最幸福与最有价值的地区,这已不言而喻,如果不去证明这一点,也不会有什么人反对……。J.Campbell,Present State (1750),第12页及下页,Hervorh.J.O.。

尤斯蒂开门见山地反驳道:

我们的理性、我们的认知、我们的观点,让我们自以为是,把地球上所有其他民族贬为在我们周遭四处爬行的可怜小虫;事实上,我们也是如此对待他们的。我们的举止行为就像整个地球的主人一样;我们毫不考虑,便强占了其他三大洲所有民族的土地;我们在他们的国家中颁行法律,把他们当成我们的奴隶;如果他们有丝毫反抗的企图,我们就彻底铲除他们……。Justi,Vergleichungen (1762),第3页。

尤斯蒂在书中用有系统的方式呈现出,应如何为欧洲的政治秩序——特别是实际政治措施——构思出替代性的做法。他当然并不推荐把中国的国家文官考试体制直接拿来欧洲使用,他也未忽略不同的文化前提。如果他赞扬其他民族的机构,他首先会尝试训练自己的读者,使之具有设身处地的能力。就他的处理方法来说,他对司法的讨论便是一个特别典型的出色例子。Justi,Vergleichungen (1762),第165~187页。

出于理性的观点,尤斯蒂首先列出各种一般的基本原则,尤其注意不能伤害公民的自由:法律应该“明确且无可争议”;正义必须“以最不偏不倚,对任何人及利益都一视同仁的方式”来处理。Justi,Vergleichungen (1762),,第170页。他跟着指出,在不同的政治体系中,司法的特性也不同——“却可一样优秀”。Justi,Vergleichungen (1762),,第168页。他的第三步,便是检验可凭经验找到的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尤斯蒂并不认为中国诉讼的简明是种典范,反而持怀疑态度。他欣赏霍屯督人(Hottentotten)的司法,如果我们愿意的话,亦可以说是孟德斯鸠那位非洲国王的司法体系。关于霍屯督人,也就是科伊科伊人(Khoikhoi),近代早期已有许多报道;拜访他们是访问好望角的旅客最爱的短途行程之一。参阅M.Harbsmeier,Wilde Völkerkunde (1994),第209~224页。尤斯蒂无须幻想,完全可以依赖游记。他视常被引述、1704~1707年停留在好望角的法兰克自然学者柯尔(Michael Peter Kol)的报道为史料:Caput Bonae Spei Hodiernum (1719)。描述过霍屯督人的司法体系后,尤斯蒂便考察这和自己一开始所列出的一般基本原则吻合到何种程度,得出他们的司法具有“远超出所有欧洲司法”质量的结论。Justi,Vergleichungen (1762),第178页。尤斯蒂继续表示,现在认为这些非洲黑人蛮族不能和我们相比的人,或许会相信“缅甸人从事艺术和贸易,因此比较类似我们,尽管我们一样把他们当成蛮族”的比较。Justi,Vergleichungen (1762),尤斯蒂在这里误写为“中国人”(Sineser)。检视这个引自西蒙·德·拉·卢贝尔十分精确的缅甸报道案例,让尤斯蒂深信,缅甸的司法虽然不比欧洲的好,但“至少一样优秀”。Justi,Vergleichungen (1762),第182页。

经过这番详尽论证之后,欧洲的特殊意识还能够剩下多少呢?所剩下的只有能被理性呈现出来的相对优越性。“因为一个民族只表现出理智和教养,”尤斯蒂说,“毫无疑问并不够;必须拿出证据和证明(Beweise und Zeugnisse)。”Justi,Vergleichungen (1762),第246页。不过,欧洲人无法一直做到。

如果欧洲人的正义程序和霍屯督人及缅甸人的相比并不差,但也好不到哪儿去时,老天,那有什么理由高傲自负,认为自己是地球上最理性与最文明的民族?我想在这里彻底提出这个是不是有必要进行各种比较的问题。如果这些民族是蛮族,那我们一定也好不到哪儿去。Justi,Vergleichungen (1762),第187页。

在某些方面,尤斯蒂的文学技巧可以和孟德斯鸠的《波斯信简》比较。孟德斯鸠尽管透过他笔下的波斯通信人士,在有些段落流露出一名法国哲学家的想法,却不允许完全的专断。当李卡和乌兹别克人评断欧洲时,那是外国观察家的理性声音,他们或许并未完全明白自己所见。民族志以一定的距离观察欧洲,但没理由认为这样一种外在角度总会优于内在角度。孟德斯鸠是在玩游戏,一种谨慎、未退化成全然相对论的游戏,在观察和判断世界时,有不同的可能观点。约翰·海因里希·哥特罗伯特·冯·尤斯蒂也是一样。依据自然法则和对人性的认知,可以演绎出正确政治事务的原则。但那些原则不会完全反映于真实生活,而只是出现于人类所创造出来、具有独特文化含义的各种机制当中。地球上的任何文化,包括现代欧洲的,并不比另一个文化更快地通往理性。在任何不受自己物质精致化程度影响的文化中,才可能出现符合理性的社会及国家机构。这有相当大的好处,不同的文化可以相互学习。尤斯蒂写作这本书的目的,便是让欧洲知道这种学习是有可能的,而且是有益的。在他那边,设身处地变换观点的做法也固定地以理性为依归。不过,理性不只在人类学上是普遍的,在民族志上也是普遍的。理性不只是个别人类与生俱来的,也分布在各大洲的民族与社会中。和亚当·弗格森及孟德斯鸠一样,尤斯蒂尚未主张现代欧洲排外的理性独占论,因此也不知道把负面及非理性的行为归咎于异国文化中的其他人。对这些真正的启蒙人士来说,一种“野蛮民族学”是多余的,因为民族学会对文明化有所贡献。启蒙运动在研究埃德蒙·伯克的人类大地图上的贡献,并不在于心态上疏离其他民族,并把其他民族异国情调化,而是在于理性地聚合他们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