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蝶:一个滇南小镇的政治史(九色鹿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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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士绅阶层的兴起与边地乡里组织的建立

与明代大规模的内地移民活动相联系,云南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自明代以后作为特定文化群体的士绅阶层在地方的兴起和地方里甲(或保甲组织)在云南社会的有效推行。这些均彻底改变了之前滇南社会由部族首领与部民形成的简单社会关系。滇南宝秀地区的基层政治结构与发展渐与内地趋于一致。

如上文所述,在元明以前,云南社会仍然由部族首领和部民构成,社会结构相对简单。云南地方社会缺乏“士”阶层形成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然而,在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于云南社会的控制逐渐加强,尤其是明朝大规模的军事移民、卫所屯兵嵌入边地之后,云南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汉族移民的大量迁入、儒学的有效传播,使得滇南地区书院制度与科考耕读之风逐渐兴起,并盛极一时。以儒学为核心的政治意识的传播以及由之形塑的政治制度的建立,使得这种基于道德理想的政治权威更加具有了仪礼色彩。“由于使权威合法化的意识形态的正道是学习的结果,而不是由阶级或财富所‘赋予’的,这个制度便十分强调教育和灌输”〔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第32页。,这种教育和灌输的行动者就是士绅阶层。宝秀地区所在的石屏县素有“文献名邦”的美誉,可见明清儒学教育之发达与士绅兴起之盛况。

清乾隆朝《石屏州志》写道:“屏自元开疆以来,建学设科,人才辈出。”但儒学的培育与兴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云南的学校教育制度与内地趋于一致始于元代设立行省,赛典赤在全省推行儒学教育,较有成效的是中庆(今昆明市)、临安(今建水县)、楚雄、大理等地。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云南初定,中央政府命选贡应试,但因“版籍无秀民,无一人出应者”。陈文:《景泰云南图经志书》,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第26页。然而到明晚期,“学校级别和种类,从元代较单一的路学,发展到了府、州、县、卫、社学及书院五种;学校数量从元代不过十余所,剧增到全省正规府、州、县、卫学60所有余,书院56所,社学可考者156所,共计有儒学教育机构280多所;入学生员子弟更是难以计数”。陆韧:《论明代云南士绅阶层的兴起与形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石屏除官学外,还有州前书院(今石屏县城内)、五亩书院(城西蔡营)、宝秀秀山书院(今宝秀正街小学,后改为文昌书院)、张本寨书院(今宝秀镇张本寨)、崇正书院(今地址不详)、宝山书院(今宝秀镇)、龙泉书院(城北郊外)、登龙书院(今石屏文庙明伦堂内)、玉屏书院(今石屏六中一部)、鳌峰书院(今宝秀镇中营)共10处。各书院均建于石屏屯与宝秀屯所在地,其中在今宝秀镇的书院有4处。另有城内尊经阁义学、宝秀秀山书院义学、五郎沟义学、海东义学、龙朋义学、旷野义学共6处;有私塾、家塾、教馆上百处;还有社学2所,“一在州志西,一在宝秀市”。(明)万历《云南通志》卷8,《学校志第五·临安府》,载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6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第615页。关于石屏地区卫所嵌入、儒学传播的盛况,民国年间由晚清状元袁嘉谷编纂的《石屏县志》说得清楚至极:

石屏旧为荒服,皆土著,自元时内附,风俗渐开。明初置州牧布政教以化导之。复添石屏宝秀二屯,屯军皆江南北人,与土著之民错杂而居,习俗日变,文物冠裳彬彬与中州侔矣。士喜向学、讲习惟勤……自元至清,人物科第后先振起,服食器用骎骎乎,有中原之风焉……官聘之师上者为书院山长,下者为义学师,然不如私塾之盛。私塾之师石屏最著……西至元普、东至建阿无不乐聘屏师者。师道立,则善人多,吾屏有焉。(民国)袁嘉谷:《石屏县志》卷6,《风土》,民国二十七年刻本,2007年影印。

明代后期,向学入仕、求取功名,在云南蔚然成风。据明天启《滇志·学校志》记载,根据明代天启六年(1626)以前云南布政司所辖各府和云南都司各卫、所在乡试中举者名录和殿试进士及第者名录统计,云南共有中进士者220人,其中卫所出身的进士达110人,占50%;宝秀镇所在的临安府共中进士43人,其中卫所出身者25人,占临安府的58%。民国袁嘉谷编《石屏县志》记载,石屏县“文风日盛,冠于南滇,科举人才,络绎不绝”。自开科至清末,石屏州共有文进士65人(汉族63人、彝族2人),其中选举翰林者有16人次,武进士11人次;举人共638人,贡生760人,仅次于昆明与大理。明万历时石屏就有“文献名邦”的赞誉,到清雍正时更被誉为“文学南滇第一州”。(民国)袁嘉谷:《石屏县志》卷7,《学校》,民国二十七年刻本,2007年影印。儒学与科考的发达,造就了众多具有功名的官员与士人,明清时期出自石屏的官员数如表1-3所示。

表1-3 明清时期石屏籍官员数目统计

当然,除极少读书人中举为官外,更多的读书人虽没有那么幸运,但他们通过自己的知识与学衔大多脱离体力劳动,凭借学识与德行活动于乡间与官府,成为政府管理乡村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虽然本书无法对这些士人所属乡镇进行准确定位,但依据石屏各书院的分布情况可以推定,在明清时期读书人当以汉族移民为主体,而这些汉族移民集中居住在明代卫所的石屏屯与宝秀屯。随着“以夏变夷”的移民与文教政策的推行,石屏、宝秀地区士绅阶层兴起,地方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管理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地方政府逐渐倚重新兴的士绅阶层来建立地方管理组织,这样遍行于内地的乡里制度与里甲组织在滇南社会被推广开来。

明代的乡里制度比较复杂,“据有关方志所载,多半是乡都图、乡都里三级,也有的地方是乡保村里、乡保区图四级”。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第137页。明代乡里制度经历了里甲组织向保甲组织的嬗变。“保甲与里甲,相似而实不同,里甲主于役,保甲主于卫。”(清)徐栋辑《保甲书》卷3,《广存》。明代至清康熙年间,石屏州下设里,里下设甲,州城设铺。全州分设八里九铺,今宝秀镇属当时昌明里(今宝秀西部山区及亚房子等地)和白邑里(今宝秀坝)。(清)管学宜:《石屏州志》卷1,《村寨》,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第28~31页。在所见相关方志文献中,没有见到有关明代在石屏宝秀设立保甲的记载。基本可以推定,地处边疆的滇南基层政治的发展并不与中原内地同步。另,明至清初设巡检司于宝秀,康熙元年(1662)设把总。这一时期,宝秀地区的地方基层组织是由宝秀巡检司与里甲组织共同构成的。巡检司负责宝秀地区的治安与缉捕盗贼,并对与宝秀毗连的江外五土司江外五土司指的是在红河南岸的土司管理的民族地区,五土司分别是虧容甸长官司、溪处甸长官司、思陀甸长官司、左能寨长官司、落恐甸长官司,五土司皆为哈尼族。在清嘉庆十五年(1810)五土司划归石屏州,民国时期属于石屏县第六区,但区、乡制与土司制并存,1950年,由五土司地与原元江县、建水县部分地区新建由哈尼族为主体民族的红河县,隶属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及周边的民族地区进行军事控制与威慑,而里甲则建立在宝秀地区军屯之外的汉族移民社区以及夷汉杂居的村寨之中。到清康熙七年(1669),石屏、宝秀二屯“奉旨圈拔”,康熙八年(1670)石宝二屯“归并石屏”,(清)管学宜:《石屏州志》卷2,《沿革》,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第37页。这样卫所军屯转化为民田。至乾隆二十年(1755)裁撤宝秀巡检司,(清)管学宜:《石屏州志》卷2,《沿革》,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第39页。宝秀地区的基层组织统一于州县之下。

清代的乡里组织承继明代,里甲制、乡地组织与保甲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表现。清顺治五年(1648)清政府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规定“凡百有十户,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民国)赵尔巽:《清史稿》卷121,《食货二·役法》。清代的里甲制度,各地名称迥异。“北方称里甲、里社者居多”,“东南地区称都图者为多”,“其他地区也有称里都、都甲者”。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第37页。康熙二十四年(1685),云南变卖明沐王府勳庄田地,史载石屏州“勳庄俱照例纳价科粮,归并里甲”。(清)管学宜:《石屏州志》卷2,《沿革》,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第38页。由此可见,清初石屏地区里甲组织已经建立,并具有征调赋役的功能。到清雍正二年(1724)摊丁入亩、赋役合一,里甲制赖以生存的均田、均役制被破坏。里甲形同虚设,其职能渐被负有治安功能的保甲组织以及“乡地”“乡地”,指乡村中的乡长、乡约、地方、地保一类人员,在清代虽未见对这些人员统一称之为“乡地”的记载,但是他们名“异”职“同”,是清中期以后各地主体性乡役组织的责任者。乡地组织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以自然村为单位,在自然村与州县之间设置一级中间组织和区划。魏光奇主张使用“乡地”概念来指称清中期以后各地的主体性乡村职役组织。参见魏光奇《官治与自治》,商务印书馆,2004,第40~44页;魏光奇:《清代“乡地”制度考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所代替。雍正四年(1726),清政府议行保甲,规定“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皇朝文献通考》卷25,《职役考》。而保甲的功能则有稽查、救应等。保甲制度在边疆移民地区与部分较发达地区被推行开来,到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政府更正保甲法十五条,要求在全国各地遍行保甲制,边疆地区也不例外。保甲承担着诸如“清户口、别良莠、诘奸宄、稽出入”等事项。(民国)《新纂云南通志》,《庶政考五》。总之,保甲组织被赋予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能,并在严格控制人口的基础上实行邻里之间连带法律责任。

乾隆年间,石屏州下设约保、火头,州城仍设铺管理地方。全州共18约保、2火头、9铺。宝秀地区属当时的宝秀正街约保(7寨)、宝秀前所约保(2寨)、宝秀外三甲约保(辖村寨7)以及昌明里约保(辖64寨)。(清)管学宜:《石屏州志》卷1,《村寨》,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第28~31页。明代军屯的主体在宝秀正街约保、宝秀前所约保与外三甲约保的辖区。昌明里则属于明代宝秀屯主要的扩散、辐射区域。火头是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头领,“火头者,一喧之主也,即中土保长、里长之类”。(明)徐宏祖:《徐霞客游记》(下),朱惠荣校注,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第396页。从清乾隆管学宜修的《石屏州志》与民国袁嘉谷修的《石屏县志》来看,二志将约保与火头并列,均属于基层管理组织,应是在汉民族或汉夷杂居之地设立约保组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火头以约束其民。

约保应是乡约与保甲的简称,也可能在具体的地方管理上组织趋于统一。因为在《石屏州志》《石屏县志》关于清乾隆以后的地方记载中,除以上外再未见到里甲的记载。这也符合清代基层组织变化的大趋势。其一,保甲组织在清中后期有了较大的发展,明代以前具有民间自治性质的宣传、教化组织——乡约被官方化与制度化,“乡约已成为统治者统治乡里的工具”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第55~56页。;其二,清中后期的保甲与乡约关系密切,甚至由乡约领导保甲来管理地方。杨念群:《基层教化的转型:乡约与晚清治道之变迁》,《学人》第11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7;段自成:《略论清代乡约领导保甲的体制》,《郑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乡约与保甲在处理地方事务、管理乡里时在职能上仍然有教化与治安上的差异。乡约以劝善惩恶、注重教化为职责,但其中也多涉及地方治安。对于地方事务乡约与保甲须相互配合,共同出面。另外,两种志书的记载也表明明清以后,里甲、乡约、保甲等乡里组织已具备了鲜明的职役特征,地方组织的自治属性已被大量繁苛的编户、征调、治安等事务所消解。如在清嘉庆四年(1799)的《秀山兴利除害碑》中,警告民众不可肆意烧山毁林,“倘敢故违,尔乡保头人,扭秉赴州,以凭从重究治”。石屏县志编纂委员会:《石屏县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第706页。可知,宝秀地区秀山的乡约组织,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虚拟’的乡村政权”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14页。特征,乡保组织几乎成为州县之下的地方政权,职役性质已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