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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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通报

①认证合格的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较大变化时,需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认证机构检查之前实施内部检查补救办法。认证机构在接到通报后,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

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均应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报:

质量手册需作重大调整或修改;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者代表发生了变动;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

二、监督检查

①监督检查的概念。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认证合格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性现场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审核),通常每半年一次。

②监督检查的目的。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验证认证合格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考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③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质量管理体系在实现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方面的持续有效性;

重要过程和要素的控制;

内审和内审结论的跟踪;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产生的影响;

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调整;

认证证书、标志和报告的使用和宣传情况;

选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④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与认证审核一样,可以采用审阅文件、查阅记录、现场观察、交谈和会谈等方式。由于管理者代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持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在监督检查中与管理者代表交谈是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⑤监督检查的要求。每次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均应派出正式审核组按认证时初次现场审核的程序进行,审核的内容应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过程和要素。但三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时对各个过程和要素审核的要求和深度可以各有侧重,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初次现场审核或上次监督检查时遗留问题的检查。监督检查之后,审核组应为认证评定提供审核记录及报告,以便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作出保持认证证书、认证暂停或认证撤销的决定。

⑥监督检查结束后,审核组应作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包括: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质量管理体系能否保持持续适用性和有效性;

关键过程和要素能否得到有效控制;

不符合项是否破坏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已得到纠正;

是否推荐保持认证证书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

对下一次监督检查应关注的要点及需要重点抽查的过程和要素提供线索并给出建议。

三、认证暂停

①认证暂停是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不符合认证要求情况时采取的警告措施。认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使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做宣传。企业在规定期间采取纠正措施满足规定条件后,认证机构撤销认证暂停,否则将撤销认证注册,收回合格证书。

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机构可暂停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暂停;

认证证书持有者未经认证机构批准,对获准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更改,且该项更改影响到认证资格;

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但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认证资格;

认证证书持有者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认证机构的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

发现其他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

③认证暂停后,若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规定的条件后,认证机构可撤销暂停,否则撤销其认证资格,收回认证证书。

四、认证注销

①认证注销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或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重新申请等情况下,认证持证者提出注销。认证机构注销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并收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机构即给予认证注销:

由于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证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者正式提出注销。

五、认证撤销

①当获证企业发生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或在认证暂停的规定期限未予整改,或发生其他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情况时,认证机构作出撤销认证的决定。企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撤销认证的企业一年后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机构应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并收回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撤销认证;

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

监督检查发现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认证机构与认证证书持有者之间出现正式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认证资格撤销的情况;

认证要求发生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六、复评

1)复评的概念

复评是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再一次进行认证审核,例如,当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企业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并重新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或者是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时认证机构再一次进行的认证审核。

2)复评的目的

复评是为了证实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满足ISO 9000(2008)标准的要求,而且质量管理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保持。

3)复评的要求

①对认证证书持有者质量管理体系的定期复评一般不应超过3年,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内,由认证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保持情况进行审核评定。

②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认证机构组织复评:

认证证书持有者出现可能影响企业的活动与运行的重大变更(如企业的所有权、人员或设备的改变等);

认证证书持有者发生了影响其认证基础的变更(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变更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

相关方的严重投诉、抱怨或来自相关方的其他信息,表明认证证书持有者已不再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

③复评的审核方法与初次审核时相同,复评方案应考虑上一次审核的结果,并至少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和现场审核。

④通过复评应验证以下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过程和要素之间统一协调;

发生变更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质量管理体系得到了有效保持。

⑤复评过程中审核组应检查企业投诉、申诉及对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并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⑥复评结束后,认证机构应编写复评报告。复评报告的内容除应包括审核报告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包括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方面的纠正情况。

4)复评的结论

复评结束后,认证机构应根据复评结果作出是否换发证书的决定。

七、重新换证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体系认证标准变更、体系认证范围变更、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可按规定重新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