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摸着石头过河”寻找改革的突破口
改革之初,完整的蓝图是没有的。因此总设计师提出要“摸着石头过河”。
农村改革,包括企业改革、非公经济发展等,都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是有原因的。一是中国要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先例可循,要靠自己闯;二是中国幅员广阔,发展不平衡,各地差异大,面临的挑战不同,解决的途径也各异;三是这些能够摸到的石头,恰恰是从基层探索中“脱颖而出”的,是改革的突破口。
根本上来说,正是实践探索发现了问题,也找到了解决办法,才为改革提供了样本和借鉴。如果说改革要取得成效,需要的是问题导向,那么这些问题恰恰来自于实践,来自于基层探索。
(一)农村改革
1978年夏秋之际,安徽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人民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安徽省委做出把集体无法耕种的土地借给农民耕种,谁种谁收、不向农民收统购粮的“借地种粮”决策。“借地种粮”的政策唤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引发了一些地区“包产到组”“包干到户”的行动。
凤阳县小岗生产队成为全国农村率先实行“包干到户”的一个典型。1978年年底,18位农民以“托孤”的方式,冒着极大的风险,立下生死状,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红手印。在实行“包干到户”的当年,小岗村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村1966年到1970年五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不过,这里经过的曲折可能是不为人所知的。因为,恰恰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不许包产到户”。那么,又是经历了哪些艰难的历程,这一项农村重大改革才获得了中央的首肯,成为顶层安排了呢?
当时“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结束,中国百废待兴。解决吃饭问题是根本,因此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当务之急。
1979年年底,“包产到户”在全国还只是个别地方试行,比重仅占9%,由于一些地方自发仿效,其数量在逐步增加。
1980年4月,中央召开编制长期规划会议。在征求意见会上,杜润生建议在贫困地区搞“包产到户”。这个意见汇报到邓小平那里,邓小平说:在农村地广人稀、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地区,像西北、贵州、云南等地,有的地方可以实行“包产到户”之类的办法。
1980年5月,邓小平同志在另一次谈话中,赞扬了安徽肥西县的包产到户和凤阳的“大包干”。他说,“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1]。邓小平的两次谈话,标志着“包产到户”可能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1978年,安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达到1200个,1979年又发展为3.8万个,约占全省生产队总数的10%;到1980年年底,安徽全省实行“包产到户”“大包干”的生产队已发展到总数的70%。与此同时,在四川、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等地,“包产到户”也在或公开或隐蔽地发展着。到1980年秋,全国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占到总数的20%;1981年年底扩大到50%。
实践的发展推动着理念的转变。1981年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会后不久起草的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肯定了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结束了“包产到户”30年的争论。“包产到户”之所以能在全国推开,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它解放了土地和劳动力。1978年,中国粮食产量约为3000亿公斤,集体化20多年当中,国家每年收购粮食300亿—350亿公斤,只要多购1/10就会挤占农民的口粮。可是,一搞“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到1984年,粮食就增加到4000亿公斤,同时,农业总产值增长68%,农民人均收入增长166%,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之初,一批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主开始冲破阻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之外的夹缝中寻求生存与发展。他们勇于创新,敢于承担风险,大胆改革,艰苦创业,成为改革的先锋者。中国的领导层逐渐认识到个体私营经济所蕴含的改革能量,逐步调整传统体制下对其的压制性政策,不断放松对其的限制,认可他们的存在和发展,并赋予其合法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又不断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其发展,为使其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进行了持续的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演变也呈现出渐进的特点。总的来看,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4年,主要是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个体经济由此获得了合法的地位。
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2年,主要是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此基础上,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由此明确肯定了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2]。
第三阶段,从1992年到2002年,主要是逐步赋予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地位,同时明确了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992年党的十四大再次肯定了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的必要性。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为各种所有制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997年党的十五大总结了过去20年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经验,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外的解释是根本不同的,它改变了只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传统思维,把多种所有制与社会主义性质融合在一起,把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外纳入制度之内,从地位上的补充和作用上的拾遗补阙提升到重要组成部分和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的一个重大突破。之后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就标志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已由“体制外”转入“体制内”。
第四阶段,从2002年至今,主要是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环境。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从国家大法的角度强化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和“支持”。2005年发布的首个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府文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对非公有制经济从分散的政策支持到形成政策体系框架的转变,特别是该文件着眼于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一些重要领域包括垄断性行业作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成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进一步推动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在获得市场准入和融资方面的公平机会。在此基础上,2010年再次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明确了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这种在国有经济外部率先寻求突破的“外线发展战略”极大地促进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微观经济基础充满活力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的通报,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私营企业1546.37万户,注册资本(金)59.21万亿元;个体工商户4984.06万户,资金数额2.93万亿元。由此,非国有经济主要是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明显上升。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已经占中国年工业增加值的约1/2,贡献的就业量占全国城镇年新增就业量的3/4甚至更多,实现的外贸进出口总额占全国年外贸进出口总额的约3/4,完成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全国城镇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约2/3,税收的贡献超过了50%。非公有制经济由此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