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伯与比较古典学(“经典与解释”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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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的统一

我用古代一词意指犹太—希腊—希腊化—罗马世界。[31]

在摩西登上了尼波山之时,上帝向其展示了那片应许之地:“基列全地直到但,拿弗他利全地,以法莲、玛拿西的地,犹大全地直到西海……”并对他说:“现在我使你眼睛看见了……”但在进入这片地之前,摩西却死了(《申命记》34:1以下)。这里讲述的是一出著名的悲剧。摩西,这个以色列民族的拯救者,最后却为一个古老的罪而献身赎罪(至于这个罪形成于何处,却并不清楚)。

“当出卖人从我的塔楼中向我,也就是买受人,指示一片毗邻的土地,并表示他将土地的自由占有让与我,然后我即开始对这片土地的占有,就像我双脚已经越过边界跨入这片土地一般。”(克尔苏斯[Celsus],D.41.2.18.2)这一段论及了所谓的traditio longa manu[长手交付],一种完全不具悲剧色彩的移转占有的形式。

但这两个故事仍然有一致之处:从一个高处(尼波山/塔楼)所有权人(上帝/出卖人)向受让人(摩西/买受人)展示了这片土地及其边界:罗马人称之为fines demonstrare[边界展示];而在《申命记》34:1及以下,边界则按照所有的方位作了描述。因此,按照罗马人的观点,仅通过察看和眼睛的丈量而没有身体上的占有,占有(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亦同)即已移转于受让人。因为摩西已经察看了以色列人的应许之地并因此成为其主人,所以摩西或许也达到了他梦想的目的,并得以平静地逝去?[32]

这种对比可能显得非常轻率,但也同样说明道伯深切关注之事如此严肃。梅因(Henry Maine)爵士及其众多追随者主张,法(Recht)是在文明的进程中从宗教之中形成的,或者至少也是按照宗教形成的。道伯则怀疑,正如在产生《圣经》的“小型东方社会”(small Eastern community)里一般,法无论何时何地都理应如此。他开始从《旧约》的故事中推导出法理念和法结构。而这些法理念和法结构早已通过经文的作者、祭司和先知,被“神学化”到几乎无法辨识的地步了。就这样,他发现了摩西故事中的traditio longa manu[长手交付],约瑟故事中(《创世记》37:31以下)的custodia[看管]概念,利亚和拉结故事中(《创世记》30:14以下)的locatio conductio[租赁]模式。

当大量相似和相同的法结构(彼此相互独立)出现在《旧约》和罗马法中时,对道伯而言随即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所谓“印欧的”(indo-europäisch)到底意味着什么。就如他所讲授的,Vestigii minatio[追踪脚印],也就是对盗窃的追踪和随后的“住宅搜查”,应当是“古代印欧体系中特有的一种实践”。[33]道伯回顾了一些欧洲法律,他们在事实上证明了这一法律形式的传播。然后他又从《旧约》之中为这一法律形式增加了一些例子。这最后一个例子也就是拉结的故事,她偷了家中的神像,“拉班摸遍了那帐篷”(《创世记》31:19、34)。这个故事几乎又能逐字逐句地出现在马克罗比乌斯(Macrobius)那儿(Sat.1.6.30)。[34]“这不是在说马克罗比乌斯讲的故事不是罗马人本来就有的故事”,[35]也不是说vestigii minatio[追踪脚印]谈不上一种特殊的印欧法律制度,毋宁说,古代和中世纪的这些材料证明了这种跨文化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我们也能给予很实用性的解释:“如果有个人曾和我在一起,在其离开之后我丢了一件贵重的物品,而不管我是印欧人抑或是闪米特人,接下来我要做的事自然是追踪这个人。”(同上,页201)

自此之后,使古代文化互相联结便成为道伯全神贯注的事情。其中的一个里程碑便是1949年的论文《拉比式解经法与希腊化修辞术》。[36]塔木德已经从少数几个《圣经》的法规中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法体系。正统犹太学者将这一杰作归因于启示,自由派犹太学者则将其看作“纯粹逻辑”的产物。道伯对两者都不甚满意。以希勒尔(Hillel)拉比(约公元前30年)的著作为例,道伯展示了其中充满了希腊修辞术的形式、论证方式和主题。希勒尔讨论了“成文与不成文规范”、auctoritas versus ratio[权威与理性]这些传统主题,并运用了argumentum a fortiori[当然论证]、argumentum a minori ad maius[举轻以明重]等论证方式。这很容易使熟悉希腊和犹太传统的内行,在托名西塞罗《致赫伦尼》(ad Herennium)的众多作者、盖尤斯的作品中,注意到这些传统在罗马修辞技艺中的延续。因此,道伯得出结论:“哲学探讨在大体上总非常相似,不管这些探讨发生于罗马、耶路撒冷抑或亚历山大。”(同上,页349)

希腊化时期的共同性能很清楚地被认识,同样,《新约》思想和拉比思想之间(因基于相同的希腊基础)的亲缘关系因此也很紧密。1956年道伯出版了《新约和拉比犹太教》一书。这本书基础是1933年至1951年间的大量准备研究。本书致力于《圣经》母题(如童女生子以及众人得饱食)、传统主题(如“先知在本乡无人尊重”)、对偶人物形象(如撒母耳—耶稣或路得—马利亚)以及表面上看起来独立的犹太规范(如“以眼还眼”)的研究,是为了指明《新约》和《旧约》在拉比的解释中所呈现出的历史上、方法上、文化上的密切联系。“马利亚被刻画得与路得相像……马利亚,这个曾于中世纪激发了无数美妙祷文和诗篇的形象设计,其最终的原型在路得书中。”[37]与此相反,《新约》时期的拉比学说则混合了希腊化—基督教的佐料。

乍一看,道伯所有这些以及后来的很多研究[38]都有一个共同之处:比较,即法、故事、思想结构之间的比较。道伯也确实以这些比较研究实践著称。对犹太、希腊、罗马文本进行比较研究,同样对法学、宗教、哲学文本进行比较解释——在这方面,道伯毫无疑问堪称本世纪的大师,一位孤独的大师。

但通过这些坚持不懈的比较研究能得到什么?细微的差别得以呈现——“鲁克蕾提亚[39]的故事在古雅典是不可想象的,而吕西斯忒拉塔[Lysistrata][40]的故事在古罗马同样不可想象”。[41]世界观之间的深刻差别也得以识别,就如对“突然”发生之事所持的各种态度。但在比较中变得更为清楚的则是所考察的文化之间的共同性:

近东杰出而深刻的洞察力开始崛起,他们通过希腊文化进行分析和总结并适应罗马社会现实。几乎无需赘言的是,我认为亚里士多德不是《圣经》经文的学生。[42]

道伯大量的比较研究,更多是按照古代文化之间的碰撞而非其分离进行的:基本的法结构、通过修辞术所塑造的思维模式以及无处不在的故事。一千多年的历史将地中海的人类结合了起来,亦将其文化融合在了一起。古代仿佛就是道伯毕生事业中唯一的伟大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