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与天人政治(“经典与解释”第3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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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城邦和宇宙构成本体论上的整体,关于它们的知识也可从同一个本原获得,这已是柏拉图的定见。灵魂、城邦与世界在各自领域的合一也意味着相应领域中的善。“一”和“善”与不可确定性是两个相反的因素,世上一切事物皆由这两部分“混合”而成。对万物而言,“善”()与“恶”()、“真”和“伪”都同样不可或缺(《书简七》344b1-2)。

在其早期作品中,柏拉图曾讨论过一切真知的结合,认为这建立在实存物之单一整体的基础上,他在《美诺》(81c9-d1)中说到:它与“……一切现实存在都是亲似的”(…)。[31]在柏拉图的所有成文作品中,我们既找不到对“自然”之中的这种“万有相亲”做详细论述的任何文字,也无法寻得这种说法所依据的充分理由。尽管如此,在哲人的许多处行文中,我们仍可清晰而明确地觉察出,进一步论证这种思想如何可能、如何必要。柏拉图对话中的揭示、论证与说明固然十分重要,但哲人却为它们划出了界限,这界限藏寓于事物本质之中,使我们无法将理性充分地形诸文字。[32]关于实存与知识的单一整体的思想,在柏拉图的成文作品已表现得十分明确,但在我看来,哲人对此的充分理由,恰恰在他对本原的口头论述之中。据泰奥弗拉斯托(Theophrastus)记载,柏拉图的那些论述比其后世的追随者们要有力得多。[33]


[1] 参看《王制》473d5(唯有哲人成王,诸恶方能止息)、《书简七》326a2-3(当前的所有城邦都无希望),以及《法义》626a-d(敌对成为寻常状况;所谓“和平”只不过是一切国对一切国的明争暗斗)。

[2] 《王制》608c9、《斐多》107c2-4。

[3] 《斐德若》270c1-2:

[4] 由于此处只是要给出实践—修辞能力与理论—知识能力相结合的范例,因此,柏拉图并没有表现出,他对从忒米斯托克勒斯(Themistokles)直到伯里克勒斯的雅典诸政治家的轻视态度(见《美诺》93b以下、《高尔吉亚》515d以下),这样做是为了将阿那克萨戈拉—伯里克勒斯这对人物作为哲人—演说家的典范。

[5] 参看《斐德若》276a8-9:被形诸文字的[逻各斯],只是“智慧者的鲜活而具有灵魂的言辞”之[影像]而已。

[6] 详情参考笔者对《斐德若》(以及苏格拉底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的疏解,收于《柏拉图与哲学的书写性:中早期对话疏解》(Plato und die Schriftlichkeit der Philosophie. Interpretationen zu dem frühen und mittleren Dialogen, Berlin/New York 1985),7-48页,尤其是37-37页(下文此书简称为PSP)。

[7] 《斐德若》235c8、262d5-6、264b6。

[8] 关于善这一理念的“提供准则”的功用,参看《王制》504c2-3:。关于柏拉图对准则的讨论。参考克莱默(H.J.Krämer)《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卓越(美德)概念:论本质与柏拉图本体论的历史》(Arete bei Platon und Aristoteles.Zum Wesen und zur Geschichte der platonischen Ontologie,Heidelberg,1959),页146-243。

[9] 《王制》608c9、《斐多》107c2-4。

[10] [译按]德文Einheit类似英文的unity,兼有“统一”、“团结”之意,故依上下文酌情译作“合一”或“统一”。

[11] 此乃伽达默尔的说法,见《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间的善的理念》(Die Idee des Guten zwischen Plato und Aristoteles),1978(SB Heid.Ak.d.Wiss.1978/3),页82。

[12] 苏格拉底对此表达得很明确:他说,灵魂三部分的结构乃是国家三个阶层的前提(435el-3)。因而哲人王对“善本身”的认识与接触,是城邦现实中的善的成因。

[13] [中译编者注]旧译《政治家》或《治邦者》,这一译法缘由,见本辑《〈蒂迈欧〉中的偏执与哲学活动》一文译注,页85,注释①。

[14] 《法义》832c2-3及715b2-4处亦有相似的说法。

[15] 关于“躁怒”()与“谨慎”()这对概念的比较,详见我的论文《狂躁与谦卑:论欧里庇得斯的伦理学与人类学》(Mania und Aidos,Bemerkungen zur Ethik und Anthropologie des Euripides,Antike und Abendland 32,1986),页46至59。

[16] “纠缠”()见于《治邦者》306a1、308e2、309b7;“交织”()见于305e4、310e8,“混合”()则见于308e7。

[17] 前揭,页27。

[18] [中译编者注]译法理由参本辑《〈蒂迈欧〉中的偏执与哲学活动》一文译注,页93,注释③。

[19] 我并不同意布里松(L.Brisson)的主张,他不赞同对柏拉图的本原学所作的诠释,我认为,这实无助于进一步理解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思想(见《对柏拉图思想一种秘学化解释的前提及其后果》[Présupposé et consé d’ une interpretation ésotériste de Platon],Methexis[6]1993,11至35页)。与此说正相反,我们唯有通过“一”与不确定的“二”这两个原则(以及依此原则而定的“善”与“恶”的界分,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8,1084a35)才能理解在现代人看来大而无当的“合一”概念。当然,忽视了柏拉图“合一”理论的政治—伦理含义的学者,并非只有布里松一人。

[20] 906c2-6处的文字从否定方面对此作了表述:贪得无厌、喜新厌旧,在个人为形体多疾;在四季则为瘟疫横行(),在城邦则为公义丧乱()。

[21] 此处参看里希(F.L. Lisi)《柏拉图礼法概念中的“一”与“多”:对柏拉图哲学与政治思想之关系的研究》(Einheit und Vielheit des platonischen Nomobegriffes.Ein Untersuchung zu Beziehung von Philosophie und Politik bei Platon,1985,Beitr. zur Klass. Philologie 167卷),页83以下。关于礼法(Nomos)与城邦“合一”之间的关系,详见此书页62至65。

[22] 关于《王制》中对驱使与说服的论述,参考前注引文。

[23] 关于《法义》与《王制》中未曾表述的柏拉图政治哲学思想,笔者已在《政治家柏拉图》(Platone Politico,Roma,1993,Le radici del pensiero filosofico,Bd.Ⅷ)一书中有所提及。

[24] 参看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982a28、1078a9-17及《后分析篇》87a34。

[25] 详见伽达默尔《柏拉图〈法义〉释》(Beiträge zur Interpretation von Plations Nomoi,München 1960),页225。以及PSP(前揭),页77。

[26] 关于作为神之馈赠的辩证法(16c5),参看《斐勒布》16c-17a;关于辩证技艺乃是最高幸福的前提的论述,参看《斐德若》276e-277a。

[27] 柏拉图在其主要作品中对某些问题系统性地存而不论,笔者在PSP一文(前揭)对此做了分析和讨论,页303-325。

[28] 苏格拉底同样表示,他虽有备而来(533a3-5),却不愿对辩证法作出明确的阐释,显然,这并不意味着苏格拉底不具备解释辩证法的能力。

[29] 参看我的论文《论〈蒂迈欧〉中讨论本原的方式》(Über die Art und Weiser der Erörterung der Prinzipien in Timaios,刊于卡尔沃[Calvo]主编Proceedings of the Ⅳ.Symposium Platonicum(Granada1995)(首先出版于Academia[St.Augustin]出版社《国际柏拉图研究》[International Plato Studies]丛书)。

[30] 参看前文对亚里士多德的说辞讨论。

[31] 关于这个问题,此处简略提及柏拉图的一个极好的阐释,这就是那段论述“盟邦、友谊、大度、谨慎以及公正”的整体文字,按《高尔吉亚》507e-508a的说法,正是这个整体使宇宙及其中的万物“合为一体”。关于柏拉图中、早期对话中的存在论思想,总体上不妨参考前注克莱默(H.J.Krämer)的引文57至83页以及118至145页。

[32] 在《斐德若》(276b1-2)与《书简七》(344c1-d2)中,柏拉图讨论用书写传达知识的局限时,都强调一种理性而克制的态度。没有理性者认识不到书写的界限,因而不能谨慎行事:对书写的批判恰恰体现着基于理性的决断——这并非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不可说”,那个不可说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非理性的,它乃是绝对不可说的。虽然(与《法义》968e处不同)柏拉图在《书简七》中只笼统地谈及“不可说”,显然并未对两种情况做出区分。参看我对此的评论,Gnomon 63(1991)页268以及PSP(前揭)页397至400。

[33] 见泰奥弗拉斯托《形而上学》6b11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