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回顾
一、马克思工资理论的文本研究回顾
工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关于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研究,我国专门研究的著作并不多见,国内学者多是通过论文的形式进行讨论分析。
(一)关于马克思工资理论形成过程的探讨
马克思工资理论经历了萌芽、发展、成熟的变化过程。一些研究者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探寻马克思对工资认识的变化过程。刘家珉(1987)将马克思最低工资理论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19世纪40年代中期到50年代初期是马克思工资理论的萌芽期,在这一时期马克思认为工人始终只能获得仅能维持其生存的最低工资;(2)1857年到1863年是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发展期,在此阶段马克思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使用“最低限度的工资”代替资产阶级经济学常用的“最低工资”,并认为最低限度的工资不单是由生理原因决定的,还受到身体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共同作用;(3)1865年《工资、价格和利润》发表,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出版,这标志着马克思最低工资理论的确立,在这一时期马克思提出了“工资的最低限度”的概念,并认为在劳动力供过于求以及资本家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境下,雇佣工人劳动所得总是低于劳动力的实际价值,雇佣工人的平均工资总是趋于最低工资(24)。张佑青、刘学敏(1987)认为马克思对工资问题的研究始于19世纪40年代初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专门用一节篇幅探讨工资问题,当时他对工资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受到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观点的影响;到了40年代后期,马克思关于工资理论的观点有了重要突破,他提出工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经济范畴,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体现了一种剥削关系,并对工资的变动规律进行了分析。50年代以后,随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形成,马克思的工资理论逐渐成熟,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的差异,并运用商品二重性学说和劳动二重性学说阐释劳动力商品的二重性。(25)虽然研究者一致性地认为马克思的工资理论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阶段,但对于如何划分这三个阶段观点尚不统一。需要从马克思原著入手,并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提出更具说服力的阶段划分方法和不同阶段的代表著作。
(二)关于工资确定的探讨
郭继强(2007)以马克思工资理论中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工资的确定及变动趋势理论为基础,尝试将马克思工资理论使用现代经济学的表现形式进行阐释,构建了一个基于向下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的工资和就业决定模型,验证了马克思工资决定模型的有效性(26)。郭铁民(1999)从发展马克思工资理论的角度提出工资水平的确定还需考虑产品质量、物资、能源消耗、经济效益等因素(27)。胡靖春(2010)分析了建立在假定条件下的新古典工资理论对于解释现实中工资差异和工资决定的局限性,并提出马克思工资理论因为严格区分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价格,所以在解释不同种类工资的差异时解释力更强(28)。
王生升(2007)认为对马克思主义工资理论的分析必须从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的角度入手才能深入把握,只有在资本主义特定生产方式及其相应生产关系的框架中才能深入理解工资的本质;工资与利润的矛盾运动构成了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基本运动方式,同时也为社会总生产过程中一般规律的展开奠定了基础;而工资与就业间的变动关系也并非简单的价格调整模式,技术进步引发的资本技术构成的调整,会造成劳动力市场上内生性的供给过剩,从而抑制工资的增长;此外,工资的变动与资本主义宏观经济的波动也存在紧密联系,从新价值中划分出来作为工资的比例会影响资本主义经济中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
也有学者在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创造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社会主义劳动者理应享有生产要素剩余索取权,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的工人工资水平偏低,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不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形式化,政府对企业工资的调控不完善,并提出以企业和工人为工资协商机制主体的、政府间接调控为辅的工人工资形成模型(29)。
(三)关于最低工资的理论探讨
郭铁民(1999)在对马克思的《雇佣劳动与资本》分析后认为,最低工资反映了简单劳动力的价格,无论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通过推行最低工资制度,从而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30)。赵少颖(2012)运用马克思工资理论对我国1997—2012年间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城市职工平均工资、人均GDP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进行研究,得到如下结论:我国各省市间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正逐步加大;最低工资标准总体偏低;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率偏低;一些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够及时(31)。欧健祥、刘玉勋(2014)提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最低工资制度还有利于低收入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者素质。并认为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涵不统一、调整时间不明确以及立法层次较低等问题(32)。
(四)关于工资本质的探讨
关于工资本质,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工资本质论的基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工资,资本家所支付给工人工资表现的是“劳动的价格”,并被冠以工人全部劳动的报酬,以此模糊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妄图掩盖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33)。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马克思工资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生产理论的继续和补充,在社会主义社会,工资仍然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同样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的等价交换关系,但由于社会主义工资是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实现的,反映的是各项去除后的劳动者必要劳动的价值,所以与资本主义工资存在本质区别,此外社会主义工资必然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的影响,并兼顾公平与效率(34)。郭铁民(1999年)提出,马克思把工资问题放在生产过程中来研究寓意深刻,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剩余价值的生产,为工资学说的建立奠定基础,同时工资理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剩余价值理论。对于工资职能的考察需要从微观、宏观两方面入手,微观方面工资具有激励职能和补偿职能,宏观层面具有调节职能和控制职能。
也有学者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探讨工资的本质必须首先明确两个问题:其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资仍然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同样体现了劳动力市场上的等价交换关系,反映了工资的共性;其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资仍然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必要劳动的价值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基本途径,反映了工资的特性。
(五)其他相关研究
方敏、赵奎(2012)认为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工资是从三个角度进行的:其中劳动力价值理论是工资理论的起点,对工资做出质的规定;资本积累理论是理解资本主义工资运动的枢纽;阶级斗争理论则揭示了隐藏在平等表象下的劳动力市场中起支配作用的工资理论的本质。
琢之(2000)认为理论界对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存在两大误解:其一,把马克思作为研究出发点的理论假定等同于现实;其二,把马克思工资理论萌芽期的论述与成熟期的论述混为一谈。琢之提出只有消除以上误解,才能正确理解劳动力价值与工资的本质。
二、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发展
(一)借鉴分享经济理论对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尝试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借鉴分享经济学的一些观点,对马克思工资理论进行创新。王云中、钱书法(2012)以马克思资理论为基础,借鉴利润分享理论和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的理念,建构劳动者报酬社会功能工资模型,提出按企业效益状况确定工人的工资水平(35)。魏丽萍(2012)提出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消费驱动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认清资本主义分享经济的本质,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分享经济观,对于形成国民收入分配的新格局,促进劳动者凭借劳动要素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形式多样化,调整劳动者在利润分享中份额使其科学化合理化,调整我国收入分配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36)。
(二)“人力资本理论”对我国工资理论的启示
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舒尔茨基于对美国经济增长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该理论探讨了人口质量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人力资本理论研究的兴起引发了我国部分学者对马克思理论系统当中是否存在人力资本思想的探究。一部分学者认为在马克思的庞大的理论体系当中存在有人力资本的思想,特别是在其劳动力价值的理论中,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与舒尔茨所说的“人力资本”本质上是相同的,并以此为前提条件,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分析归纳出马克思关于人力资本的概念、人力资本的形成、人力资本的投资、人力资本与技术进步等观点(37);而另一部分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不能将马克思的“劳动力”概念与舒尔茨的“人力资本”概念简单等同起来,不能将马克思论述的物质资本的特点生搬硬套到人力资本的特点上去,一般性的物质“资本”同“人力资本”存在质的差异,两种研究具有不同的研究范式(38)。还有一部分持中间立场的学者认为不用拘泥于马克思是否存在人力资本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应该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力资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我党对人力资本理论也逐渐由排斥、认识到扬弃、中国化,近年来,在我党的文献中多次出现“人力资本”的提法,反映了人力资本的理念被执政党理论体系所接纳,这是我党在经济领域的重要理论创新。在分配领域,这些作者认为,随着知识、技术等复杂劳动产生的价值在商品总价值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即人力资本拥有者),拥有一定的知识、技能,这种源于对教育培训等投资所产生的技能具有资本性,可作为特殊形式的资本参与对剩余产品的分配。不具备人力资本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具备人力资本的劳动者,这种劳动报酬上的差异,即工资上的差异,不应被视为剥削,它是源于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差异,源于劳动者生产产品中知识的含量的高低(39)。
应当说,上述关于人力资本问题的探讨是有一定意义的。在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决定中,其实已经包含了一定的教育和训练的费用。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价值时提出劳动力的发展费用会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化。而按资本这一“要素”进行分配的前提下,把一部分高级工人的训练和教育费用也看作“资本”来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在经济学上也是有着一定的根据的。
(三)失业理论与马克思工资理论
有学者指出,在科学劳动价值论之上,马克思提出了失业理论。其主要观点有资本主义条件下失业源于资本家对于相对剩余价值的追求,源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源于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程度的不断加强。马克思使用严密的逻辑对此进行了分析,资本为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特别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了大量的产业后备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又制造了大量失业工人,此外剥削的加强、资本结构的变化等都加剧了工人的失业。而西方主流经济学对于工人失业的分析是从技术进步、劳动分工的细化、消费不足和投资过度等角度进行的,并认为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的增长(40)。
蒋南平、黄珣(2009)分析了西方主流失业理论与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区别后,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实际,认为马克思失业理论对解决当前中国失业问题的效用更大,更具现实意义,应当通过恰当处理资本积累与发展的关系,控制失业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郭继强(2007)通过构建了基于向下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的工资和就业决定模型,阐释了“工资趋向并锁定于保留工资水平并伴随着相当数量失业”的现象,从理论层面上清晰展示了马克思工资和失业理论的普遍意义。
三、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应用研究
(一)关于马克思工资理论适用性的争论
关柏春、刘慧(2006)认为马克思工资理论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概括得出的,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创新经济范畴,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经济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相结合,才能科学地解释经济生活现实。关柏春、刘慧不认同“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观点,认为工资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体现的是劳动的价值(41)。高晓红(2004)认为马克思工资理论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工资制度改革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实践中可通过树立“中工资、中收入、中消费”的工资分配理念,加强工资制度改革与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协调性,培育新型工资分配机制,抑制社会分配不公(42)。
应当说,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工资理论必须与现实相结合,这是正确的。问题在于:无论对理论和实际都必须加以准确的把握。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从哪方面说,把工资看作劳动的价值都是错误的。而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则无论把我国的工资一律看做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或者一律予以否定,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
(二)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论
自1938年美国联邦颁布有关最低工资的法规以来,最低工资在经济学界一直备受争议。支持者以劳动力异质性假设、劳动力市场非完全竞争理论为理论基石,强调实施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必然导致就业率的下降,相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经济的积极影响超过负面影响;反对者则认为实施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
在国内,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样存在各种争议。一部分学者对最低工资制度持否定意见。反对派以张五常(2009)为代表。张五常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降低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并最终导致最底层的工人找不到工作。(43)薛兆峰(2015)同样反对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认为工作不是福利,工资应交由市场决定,对工资最低标准的规定是画蛇添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保障高就业率比推行最低工资制度更为重要,最低工资应该由市场来决定(44)。另有一部分学者支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支持者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对劳动者基本生存的保障,对于减少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复苏和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取消最低工资制度并不是解决企业问题的关键,企业所有者可通过积极创新、妥善经营、有效激励等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之后的研究者将目光转向实证研究,希望通过数据模型对理论的合理性进行验证,如有研究者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存在一个阈值区间;在建筑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同就业率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最低工资标准同经济发展正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增长,经济的增长也能带动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45)。
在我国的现实的条件下,探讨最低工资仍然是有意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那种认为工资的上升必然会引起物价上升的错误观点和论调进行多次批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有利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的。那种认为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必然会降低企业竞争力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三)其他相关研究
白暴力、付辉煌(2010)认为马克思工资理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工资的本质、工资的形式、工资的市场定位。其中工资的市场定位理论阐释了劳动力价值范畴的市场形成机制,剖析了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将工资定位在劳动力价值水平的必然性。(46)
肖潇(2013)认为拥有大量优质廉价的劳动力是我国制造业的比较优势之一,这种比较优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增长特别是制造业高速增长过程中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割腕疗伤式的产业结构调整,对劳动力的需求仍将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以马克思工资理论中关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论述作为理论指导,建议通过提高制造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进一步维持加强我国制造业的比较优势(47)。
四、国外马克思主义学者的研究
Jose Manuel(何塞·曼纽尔)和Garcia Abalos(加西亚·阿瓦洛斯)(1997—1998)对马克思工资理论进行评述。研究认为李嘉图将工资与人口波动相联系,而马克思将工资与资本主义经济波动相联系,即马克思是从有酬劳动(paid labor)和无酬劳动(unpaid labor)比例分配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必要劳动(necessary labor)与剩余劳动(surplus labor)的比例决定了工资的波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时批判了马尔萨斯的“工资铁律”,认为“工资铁律”只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效,而资本主义社会只是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
在谈到对马克思工资理论的批判时,Jose Manuel,Garcia Abalos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因而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反对者从这一核心理论着手进行批判。论战的中心首先是“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由于劳动力与其他商品具有很大差异,马克思提出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那么也必须承劳动力商品所具有的异质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贮存或积累、非资本性。由于劳动力本身的复杂性,所以任何关于工资的理论如果没有详细考虑其复杂性都可能是简单化或符号化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将劳动力视为商品,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是特殊商品的价格,所以工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被视为是关于价格的理论。理论家和政治家不认为工资是经济问题,而认为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因而他们不能接受劳动力是一种商品、工资是一种特定的价值和价格现象的观点。马克思工资理论虽然没有能将产业工人工资增长的所有影响因素考虑在内,但它却对尽可能多的情境进行了限制。如果劳动力有价值,并且其价格必须适应其价值,那么可以得到结论,工会组织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工人待遇(48)。
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乐观主义工资理论出现,该理论宣称不论是工资铁律还是马克思的工资理论都是站不住脚的。工资乐观理论急切地宣称工会运动可导致工资持续地增长。Michael Tugan-Baranowski(杜冈·巴拉诺夫斯基)同样认为相较工人个人,企业中的工会组织能够取得更为优惠的工资待遇。按照这一理论,决定工资的经济规律将不存在,然而,不论是工会组织,还是资本家联盟都不能阻碍经济规律发挥作用,经济规律将最终决定工资水平。Ludwing Elster(路德维希·埃尔斯特)认为工人必须要生存,他没有主动选择等待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再就业的机会。Weber(韦伯)对马克思认为可变资本增加了商品价值,而不变资本不增加商品价值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在实践当中,不变资本随着可变资本的消耗逐渐增加,并导致剩余价值减少。Heinrich Herkner(海因里希·海克纳)同意Weber的观点,反对马克思工资理论中关于“资本的积聚导致了更多的贫穷”的观点,认为产业集聚给工人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
最后,Jose Manuel和Garcia Abalos对关于马克思工资理论的争论做了总结,认为批评者混淆了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因为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了,工人使用更为先进的工具,生产效率也得到提升。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致使实际工资增长,尽管名义工资可能是降低的。最后作者总结道:虽然关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争议颇多,然而,经济学家认识到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的研究较其前辈研究者是惊人的深入。
Kenneth Lapides(肯尼斯·拉皮德斯)出版了《从历史视角看马克思工资理论:起源、发展和释义》(1998),书中Lapides按照时间顺序考查了政治经济学中工资问题的理论演进,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经济学理论对早期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影响。19世纪上半期关于工资理论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对于工资基金学说的争论上,该学说认为工资是由资本总量确定的,工资总量一定时,任何一个工人工资的增加都将导致另一个工人工资的降低,所以工人要求提高工资水平对于整个工人阶级来说是没有益处的。马克思对这一学说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一种全新的框架来分析工资问题。Lapides认为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是逐步发展完善的。马克思将工资视为是一种反映资产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潜在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工资的本质是用资本购买劳动力,并在消费劳动力的过程中生产出剩余价值。然而,没能在工资、工资决定和剩余价值生产中区分劳动和劳动力的概念是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硬伤。此外,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未能很好解决资本动态积累问题。资本积累和资本不断地向生产要素转化导致了劳动后备军的存在和不均衡发展,而后备军的规模大小和结构组成对工资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49)马克思所说的后备军有别于马尔萨斯学说中的“人口”。马克思认为经济规律决定了剩余人口的多少。Lapides认为许多针对马克思工资理论的批评都集中在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上,这些批评者未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不论是马克思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均陷于此。Lapides认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机械化和科技的发展把更多家庭成员推向劳动力市场,而家庭妇女的未被支付工资的家庭劳作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对于另一个引起同时代经济学家普遍关注的“社会工资”的存在问题,Lapides并未能就马克思定义的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障是社会工资的三个重要组成成分的观点做出解释。
Lebowitz(莱博维奇)认为马克思的相对过剩人口论仍具有片面的资本立场,如马克思认为机器的使用、供给的变化均导致劳动力价值的回归,因而人口过剩只是相对过剩。据此,Lebowitz认为马克思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决裂并不彻底。其次,Lebowitz还认为马克思关于工资的论证存在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Lebowitz提出,劳动力价格或货币工资会随着工人需要的生活资料量的变化而变化,而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量的变化不是自动调整而来的,它通常是由阶级斗争决定的。最后,关于劳动力价值与工资的关系,Lebowitz认为阶级斗争在工资和劳动力价值决定中起关键作用,阶级斗争不仅可使工人的工资满足必要生活资料和劳动力价值的现有水平,而且还可能高于这一水平。遗憾的是,Leb-owitz没有对阶级斗争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作用的机制做更深入的研究。
Ernest Mandel(欧内斯特·曼德尔)认为,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所阐述的工资理论完全是对李嘉图工资理论的沿袭,直到1865年在《工资、价格与利润》中马克思才提出了自己的工资理论。(50)
Philip Harvey(菲利普·哈维)认为,马克思工资理论是一个非常完善和复杂的系统。这种复杂性使马克思工资理论本身存在一些自相矛盾、难以解释的观点,但同时这种复杂性也使马克思工资理论在面对批评时具有更强的解释性和灵活性(51)。
Bob Rowthorn(鲍勃·罗森)提出马克思早期著作与成熟期著作在分析框架上具有一致性,区别在于概念的使用和趋势的判断。Rowthorn考察了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利润》中对劳动力价值所做的三次定义: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价值是“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劳动力价值“取决于每个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这种概念上的模糊为马克思进一步的分析带来了障碍。(52)
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对马克思工资理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也取得一些独创性的研究成果,但由于流派差异、研究角度差异等原因,导致对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看法还存在诸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