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有限责任理论
政府在社会发展中需要负起“文明与福利”的职责,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向民众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府有责任健全养老保障体系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一)政府有限责任理论的内容
有限责任一般专指经济领域内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承担有限债务责任的形式,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与无限责任相对。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地位不容忽视,充斥着“有限”与“无限”的矛盾,在养老保障领域同样凸显。政府在养老保障中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即养老保障覆盖的全面性,强调政府有责任向所有退休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国家是人民在一定范围内结成的共同体,其所有财产属于人民共同所有,因此,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应以其全部能力为人民提供养老保障,体现其在养老保障领域内的无限责任。随着社会保障需求的发展,政府“大包干”式的无限责任给市场经济运行带来阻力,养老保障责任由政府担负向政府、企业及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方向发展,政府承担有限责任。政府在养老保障中承担有限责任,即养老保障水平的兜底性,强调政府由于财政支出能力有限只能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保障,因此,政府除了承担养老福利、养老救助和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在职业年金、个人养老储蓄、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家庭互助养老等养老保障形式中只承担有限责任,主张“社会问题应由社会来解决”。
政府养老保障的有限责任在职业年金制度建设中体现得更为突出。职业年金最初形态完全由用人单位自主负责,表现为“雇主赠送给雇员的礼物”,政府无须承担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职业年金完全由雇主承担责任的局面获得了改变,增加了雇员的缴费义务,增加了政府的政策供给责任,但没有增加政府的财政责任。职业年金由于缺乏政府的政策规范,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有效补充国家基本养老保障的缺失,容易引起“公平”与“效率”的失衡,政府介入成为职业年金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在职业年金制度建设中政府有限责任主要体现在鼓励和监管方面,通过制度供给和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以补充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监管职业年金的缴费、运营和给付,确保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有效运转。
(二)政府有限责任理论评析
政府有限责任理论是解析职业年金制度的理论基础,明确职业年金在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特殊定位。政府有限责任理论也是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另一种阐释,政府不能够担负起养老保障超过最低水平的责任。从现代政府职能角度分析,政府应提供具有福利性的养老保障,充分体现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国家发展的“效率”,多数国家趋利避害选择了“效率优先”。政府有限责任理论也是政府转移自身责任的一种表现,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养老保障水平理应“水涨船高”,养老保障向高水平的福利性发展,但政府通过养老保障需求细分的方式维持自身责任不变,将发展的养老需求通过职业年金等形式转移给单位和个人负责,事实上是养老保障的历史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