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年金制度体系的概念
职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制度在科学界定上存在模糊认知,一般国内外研究学者将职业年金等同于职业年金制度,在逻辑构建上不做学理区分。职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职业年金是远远宽泛于其制度的一个概念。从职业年金原初实践形态上考察,职业年金就是雇主为雇员提供养老金的一种行为,主观随意性较大,没有规范性要求,不强调实施范围的公平性和运行过程的稳定性。从职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的字面上理解,职业年金制度应该是经过规范的职业年金实践行为,更强调职业年金主体的规定性、保障对象的确定性和运行过程的可持续性。职业年金的实践发展淡化了其与职业年金制度之间的界限,在学界和实践领域形成了二者同体的认知。职业年金从其本义上可以理解为因职业关系按期提供的钱财,强调物质供给的行为机制及其供给对象,但并没有明确界定供给的主体和方式等。实践决定认识,职业年金随着社会发展的复杂化而被复杂化,其系统构成要素不断增加和赋予了新的内容,不断增加的解释性因素就形成了对其本身的限制,这些限制就是对其实践行为的规范认知。特别是养老保障责任主体由组织、私人和家庭向政府的转化,扩大化的责任主体需要运用公共权力规范不断扩大的养老保障覆盖对象,通过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制度以确保系统性公平与效力。人们对职业年金实践的规范认知经过抽象概念化便形成了调节职业年金范围内政府、组织与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总和。附加了规范认知要素的职业年金在内涵上体现出一种制度模式,国内外关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等类似实践行为的研究往往将其界定为制度安排,例如,社会保障往往被界定为一种制度。因此,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机制,强调职业年金的构成元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无论在实践还是理论领域往往被理解为一种制度。
职业年金制度同职业年金制度体系在学界上也没有做明确辨析,二者在理论和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同体和差异的认知。职业年金制度同职业年金制度体系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定上。职业年金制度从微观视角强调职业年金运行的规范要求,职业年金制度体系则更多从宏观视角强调职业年金运行规范构成的整体,二者之间存在总分关系。从系统分析的角度考察,职业年金制度也被视为职业年金制度体系。职业年金制度体现出一种实践要求,这些实践要求被不同学者在理论上界定为“法律”“法规”“机制”“体制”“保障系统”等,也强调内外部的系统化要求。职业年金制度因其内部构成要素的系统化和同外部关系的有序化而被界定为一种体系,这种体系更多强调职业年金制度内部的微观构成及其同宏观系统的关系,但同职业年金制度体系的宏观构成仍然存在差别。因此,虽然职业年金制度同职业年金制度体系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但不能简单地将二者混淆,应区别研究。
综上所述,职业年金制度体系指职业年金制度按照一定的作用范围、功能定位及其相关关系组合而成的整体,包括职业年金制度体系的结构框架和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