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年金制度体系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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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年金的内涵

(一)职业年金的相关概念

职业年金是养老保障演变发展的一种具体形态,目前尚未成熟稳定,其外部影响性概念及内部形式的分化给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造成混乱。外部影响性概念包括养老保障体系、补充养老保险,内部形式包括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1. 养老保障体系

“养老”一词依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两层含义:一是奉养老年人,主体是家属、社会成员乃至国家,《周礼·地官·大司徒》中记载“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1)正是强调政府提供养老保障的职责;二是老年人闲居修养,主体是老年人自己,唐宋璟《告老乞致仕表》中写道“归全之望,获在愚臣,养老之恩,成於圣代”,正是强调人们年老之后解甲归闲的期望。养老保障将“养老”的两层含义进行了融合,即国家、社会、家庭、个人为老年人的闲居修养提供物质、服务和精神慰藉的基本支持。养老保障体系就是养老的支撑体系,养老需求的多样性致使这种体系内部形成不同的、有机联系的子系统。在现实养老保障实践中,养老保障体系可以分为国家普遍提供的养老福利、劳动关联的养老保险和国家社会针对性开展的养老救助。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中提出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辅助性补充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的三支柱理论,将养老保险进一步细分,构建了养老保险分体系。2005年,世界银行又在《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增加了贫穷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零支柱)、家庭保障(第四支柱),在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养老救助和家庭互助养老的内容,将“养老保险体系”扩展为“养老保障体系”。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养老保障体系中,还是在强调劳动关联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作为补充养老形式的职业年金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 补充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依据国家相关制度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年龄退出劳动领域后依法获得物质收入的一种保障机制,概念清晰强调了劳动、缴费、法定年龄退休等基本特征。养老保险依据责任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强调政府、社会的责任,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强调雇主或劳动者自身的责任。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雇主根据国家政策、自身经济情况、劳动者意愿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之外向劳动者提供一种旨在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的附加型养老保障机制。结合养老保险的概念以及世界银行提出的养老保险“三支柱”理论,补充养老保险包括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第二支柱、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第三支柱以及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属于发挥补充作用的一种养老保险。补充作用的养老保险是在养老保险体系内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是指在养老保障体系内对养老保险的补充,二者的外延存在差别。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是养老保险体系内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也可以是养老保险体系外、养老保障体系内补充养老保险的养老福利、养老救助等。因此,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但补充养老保险并不仅仅为职业年金。无论对补充养老保险做何种理解,其内涵是固定的,强调雇主或雇员的养老责任。因此,职业年金仅仅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笼统地将补充养老保险界定为职业年金,体现了职业年金的外延形式,歪曲了其本质内涵。

3.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既是职业年金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企业年金的研究和实践一般不以“Enterprise Annuity”或“Corporate Pension”为标的对象,大多以“annuity”“pension”为主体开展,研究范围分为公共领域或私人领域。国内为了使用方便将其翻译成具有中国特色词汇的企业年金,从保障对象分类的角度应该确切地界定为企业的职业年金,否则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也应该对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年金”。企业年金应该是国内实践领域对“企业的职业年金”的简称,但是意识反作用于实践,称谓的逻辑不对称也成为职业年金制度实践探索出现“小双轨”制的起因。企业年金是在政府政策规范下企业按期缴纳、积累养老基金,为职工退休后的养老收入提供保障的一种机制。企业年金的本质特征是劳动关联、私人缴费、养老补充。中国2004年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为:“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定义成为中国企业年金及其制度研究的基础,突出强调企业年金对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企业年金将补充养老保险改革进行了细分和具体化,从企业部门开始能够减轻改革阻力,从而有效推动养老保险体系改革。

4.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既是职业年金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在政府政策规范下事业单位按期缴纳、积累养老基金,为职工退休后的养老收入提供保障的一种机制。中国2011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定义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定义成为中国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及其制度研究的基础,突出强调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对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5. 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

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既是职业年金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具体形式。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是在政府政策规范下行政机关按期缴纳、积累养老基金,为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后的养老收入提供保障的一种机制。2010年深圳市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将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定义为:“聘任制公务员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深圳市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关于“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在推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改革的基础上勇做改革先锋,推出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将职业年金制度体系的分类改革进一步深化。深圳市从依托“政府企业化”理念招录的聘任制公务员入手,细分公务员队伍以减少改革阻力,为有效推进公共部门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既是职业年金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在政府政策规范下机关事业单位按期缴纳、积累养老基金,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收入提供保障的一种机制。中国2015年开始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定义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定义成为中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研究的基石,截取公共组织的部分单位进行整合型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真正发挥其“补充养老保险”的价值,弥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障收入上的下降差距,从而减少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

总之,职业年金的相关概念从不同侧面为职业年金的内涵凝练了基本要素。养老保障体系、补充养老保险对职业年金进行了内涵定位,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对职业年金进行了外延阐释,都为职业年金内涵的界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职业年金相关概念充分展示了其内涵的统一性和外延的多样化。职业年金定位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障机制,强调国家政策的规范、引导作用,突出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义务,隐含劳动关联的基本要求,发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补充功能。

(二)职业年金的内涵界定

“年金”一词在国内外源远流长,几经演变。年金本义是按年领取一定金额的钱财。郭孝成《湖南光复纪事》中记载“谭都督特饬军务部颁发勋章,并酌定年金,定期分发各军士”,确切地揭示了年金的内涵。国外统治者从阶级统治的角度,为贵族等统治阶级提供“皇室年金”,为死亡、伤残等有功勋人员提供“抚恤年金”。随着时代变迁,“年”的内涵延伸出“时期”的解释,年金也转化为按一定时期领取一定金额的钱财,多指组织在职工年老、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生活支持,其内容涵盖了社会保障的全部内容。年金添加不同的定语,外延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因此,职业年金就是同职业相关联的年金。职业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2)在此语境下,职业年金就有了因为工作按期给予金钱的含义,职业年金应该以职业为中心,保障对象覆盖包括国家公职人员、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职业年金的原初形态是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养老保障,并没有界定其保障性质。随着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在强调国家、社会责任的前提下,雇主为雇员提供的职业年金退居幕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和养老保障体系的剥离、细分,年金具有了保险内涵,职业年金又以崭新的面貌为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逐渐形成其本质内涵、特征以及各种外延形式。

职业年金的内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认知的不统一,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张云野、刘婉华(2014)从年金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广义职业年金是劳动者的各类养老金计划,包括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养老计划、个人养老金储蓄等,其实质是养老保障体系;狭义职业年金是职业养老计划,“在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由雇主发起的各类补充养老保险”。还有学者从职业年金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视角,认为广义职业年金是职业性养老保障,是在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总称。英国通常使用“Occupational Pension”称谓,既包括政府、公共教育机构等公共组织的养老金,也包括企业为雇员提供的养老金。美国和加拿大使用“Employer Pension”“Employer-Sponsored Pension”称谓,同英国一样也涵盖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与此广义职业年金定义对应,狭义职业年金便专指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中国目前专指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

综上所述,职业年金是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关联、共同缴费、灵活支付等的一种养老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