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排污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方法选择
排污权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就是政府部门投放排污权的初始分配过程。有了确定的排污权总量以后,需要把这些总量指标分配到现有企业,形成各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根据国内外实践和研究文献总结,初始分配应符合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满足总量控制的原则;二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满足总量控制的原则
经过初始分配能达到COD和SO2排放总量减排目标。
(2)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辖区内实行统一的计算方法核定各企业排污权,公开分配过程,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结果全面公开,允许公众参与监督。
2.3.1 国内外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法现状
2.3.1.1 国外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1)美国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美国是最早也是最成功地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国家,其初始排污权核定的经验无疑值得借鉴。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一般被看作是实验阶段;第二阶段是以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和“酸雨计划”为标志,实施至今。
①第一阶段排污权交易只在部分地区进行,交易方式多样,包括气泡、补偿、银行储存和容量节余四项政策。这一阶段虽并未涉及排污权的初始核定问题,但可以看出,美国采取的是免费核定的方式,可以说这一阶段美国实行的是浓度控制,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也无法制定总量控制目标。这一阶段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很多,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FC、铅、水质交易等。
②第二阶段的排污权交易主要集中于二氧化硫,在美国1990年推出的酸雨计划(Acid Rain Program)和RECLAIM(Regional Clean Air Incentive Market)计划中所使用的配额核定,即排污指标的核定采用的就是历史数据法。从1995年开始,每年核定一次,核定量为初始核定总额的97.2%;核定总额剩下的2.8%授权给美国环保局负责拍卖。
历史数据法的指标核定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约束条件:
核定计算:
式中 Ef——二氧化硫的排放目标,即f年的排放量;
Ec——现状排放量;
P——削减目标,即到f年的削减率;
ei——每个企业核定的排放指标;
ec——每个企业现状排放量;
n——参与交易的企业个数;
Pi——根据总的削减率P确定的单个企业的削减率;
ε——综合考虑企业情况而确定的调节因子。
排放绩效法是美国为控制大气环境污染,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电力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合理控制所提出的一项新的方法和举措,它是一项能综合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能源利用效率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指标。
发电绩效是指电力企业每生产单位产品(如1kW·h的电)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所谓发电绩效标准,即指依据某一区域电力行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该区域对电力的需求等所确定的生产单位电力产品所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标准量。排放绩效法,就是利用排放绩效标准核定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污权)的方法。
排放绩效法的核定方法可按如下数学模型进行:
约束条件:
核定计算:
式中 Ef——控制目标期末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Sf——控制目标期末的排放绩效标准;
GC——总量控制范围内企业的现状产量;
ei——核定给各点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配额;
SC——现状绩效标准;
Ec——总量控制范围内企业的现状污染物排放量;
——各企业现状污染物排放量;
——各企业现状产量。
(2)西欧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西欧对我国最有借鉴意义的就是欧盟的减排交易。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交易额和交易量上都是目前全世界规模最大的。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来自一些国际环保公约,主要是《京都议定书》。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2008~2012年各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减排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尽管没有对减排做具体的量的核定,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各成员国之间再通过协议分担此8%,使用的是目标总量控制的方法。
下面以英国和德国为例简单介绍。
①英国(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运用行政手段来督促排污权交易。采用历史数据法把减排指标核定到各企业,对于申请削减的企业予以奖励,完不成指标的企业予以罚款,若不愿被罚款,可以从其他企业购买排污指标。这是总量控制目标下的一种免费核定与奖励相结合的核定方式。
②德国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法律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2004年7月生效)、《温室气体排放权核定法》(2004年8月生效)、《排污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部主要法律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排放权取得、交易许可、费用收取等方面规范了排污权的管理,从而奠定了排污权交易在德国的法律地位。
西欧各国对于排污权交易非常重视,在初始核定方面,首先基本都是采用目标总量控制,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比较细致;其次,在核定方式上有具体和系统的法律和政策规范,例如德国就有专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核定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保障的同时还设立了专门的发放排放许可证的部门;另外,政府对采取措施积极减排的企业设置奖励,对减排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3)日本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日本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在流域下水道方面进行。初始核定问题上,也是采取目标总量控制,原则一般是按照人均排放量计算的平等原则以及按人均GDP制定削减目标。在核定方式上,由于考虑到其国内的排水企业属同一行业,具有公营企业的性质,属于公益性企业,因此一般采用无偿核定。其在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原则及核定方法上还有很多待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可以借鉴排污权交易在其水质保护方面发挥的良好效果,其中行政指导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除了国内流域下水道方面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之外,在《京都议定书》之后,其表示将于2005财年建立一个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以达到《京都议定书》为其确定的减排目标,届时有数十家企业参与其中。参加的大企业为自愿加入,并自己确定排放目标(这些目标受第三方检查)。企业自行设定到2006年度时减少CO2排放量的指标,计算为达到目标而购买所需设备的费用(减少量越大,费用越高)。如果这些费用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将能获得1/3比例的奖励。所有参与企业必须在2年内完成目标,完成的办法既可以是自己采取措施减排达标,也可以是向其他参与该行动的企业购买排放配额,还可以利用造林项目或其他在国外削减温室气体的努力来替代其排放目标的减少量。2006年年终,有关部门将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超额完成指标的企业可以将超额部分卖给未达标的企业,超额指标越多,获益越多;未达标的企业可以自己决定是返还补助金,还是在CO2交易市场上购买未达标部分的指标,未达标额越大,支出越大。这能够很好地利用市场机制,同时发挥政府部门指导和监督的效用。
2.3.1.2 国内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1)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①区域排污总量确定 区域排污总量目前多选用目标总量。目标总量是根据“十一五”削减目标来核定。但对部分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已超过环境功能区标准,根据目标总量的排污权核定难以实现以最优的成本改善环境质量的最终目标,建议以环境功能达标为基础测算环境容量,而且现状排放总量大于环境容量的区域,就不能再新增排污指标,新建项目必须有老项目腾出环境容量才能投入运行。
②企业排放总量核定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省负责总装机容量为3.0×105kW·h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设区市负责所辖市区范围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县(市)负责辖区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为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
对于现有排污企业的初始允许排污总量,应遵循以下核定原则:a.以排污许可证核准的排污总量为基准;b.对于已列入减排计划的企业,建议以减排计划核准的排污总量为基准;c.对于未列入减排计划的企业,执行《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技术规程》的规定,污染物允许排污总量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
对于新上项目的初始允许排污总量,在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前提下,应遵循以下核定原则:a.对不同行业企业,允许排污总量根据排污绩效核定;b.对行业产品众多、工艺复杂、企业之间排污绩效差距较大的行业企业,如医药化工企业,原则上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数据为准;c.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允许排污总量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数据核定,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后,允许排污总量根据验收数据核发。
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由省环保厅制定排污指标分配及申购办法,由市、县(市)环保部门组织下发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报、申购通知和申请表,明确申报、申购的时限。排污单位申购指标量依据《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 1072—2007)和《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确定排放标准以及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核定,同时参考2007年的实际排污量,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
③嘉兴具体核算方法和步骤 嘉兴市的秀洲区在全区推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该区所有原有和新增的排污企业必须先购买“原始”的排污使用权,即排污权的初次核定,然后把排污权引入市场,企业之间随行就市进行交易。环保部门根据两条原则向企业核定初始排污权:一是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二是参照2000年太湖流域治理达标时企业拥有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1)已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核定量的核算方法。A表示排污单位(建设项目)某年度的COD或SO2排污权核定量,X表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的减排率,其中COD=15.3%,SO2=15%;Y表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的年度减排率,其中COD=3.3%,SO2=3.2%。
A2005按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的核定规则核定。
分以下4种情况,分别计算。
Ⅰ.环评审批于2005年及之前,且自2006年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无新建项目的,则
A2010=A2005(1-X)
Ⅱ.环评审批于2005年及之前,且自2006年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有新建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同时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未在排污单位内部进行的,则
A2006=A2005(1-Y)+2006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A2007=A2006(1-Y)+2007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A2008=A2007(1-Y)+2008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A2009=A2008(1-Y)+2009年初到6月31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A2010=A2009(1-Y)
如排污单位某年度无建设项目,则该年度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为零。
如同一个排污单位内,后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批文中,包括了已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则分别按上述规则计算在该环评批复前后时段的减排任务(两者之和为该排污单位在“十一五”期间的减排任务),其中该环评批复后的排污权核定量(记为A批复年度)应按上述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的核定规则重新核定,并不得超过该环评审批的控制量,A2010=A批复年度是“十一五”期间的减排任务。
Ⅲ.环评审批于2005年及之前,且自2006年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有新建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同时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在排污单位内部进行,且达到1∶1.15以上的,或排污单位已完成减排任务的,其排污权核定量(即A2010)等于按该项目环评审批前一年的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减去相应的减排任务量。
Ⅳ.环评审批于2005年及之前,且自2006年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有新建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同时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部分在排污单位内部进行,部分在排污单位外部进行,则按上述核算规则和核定原则,分别核算、核定排污权分配量。
2) 未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核定量的核算方法
Ⅰ.建设于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即1998年11月29日前,未办理过环评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的,则
A2010=A2005*(1-X)
Ⅱ.建设于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前,即1998年11月29日之后,一律按新建项目进行总量平衡,补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按照《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申购排污权。
3)其他规定
Ⅰ.排污单位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新建项目,按本办法确定的计算规则,届时重新核定该排污单位的2010年排污权核定量。
Ⅱ.如排污单位存在的多个建设项目,其环评批文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是无关联的,或同时存在已审批和未审批的情况,其排污权核定量分别核定。
Ⅲ.项目未建成或尚未正式投入生产运行,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暂按环评审批控制量执行,但在项目正常投入生产运行后,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有一方认为要按上述核算规则重新核算的,应重新核算。
(2)江苏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尤其细致,对总量控制计划和配额的核定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根据其第七、第八和第九条,省环保部门会同省经贸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现状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电力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及以年度为单位逐步减少辖区内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计划。
根据第八条,省环保部门会同省经贸部门根据省制定的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目标,综合考虑排污单位所在地域大气环境二氧化硫污染的状况、地形、气象条件、污染源分布、控制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编制五年的高架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方案,确定各排污单位必须控制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排放配额,并由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形式下达。
根据其第十条,初次核定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其中,还规定了新建企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配额有偿获得,不予核定配额的企业,以及排放检测等。
(3)云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局颁布的《云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技术指南(试行)》,初始排污权核定基本遵循的程序是:先由排污企业根据自身排污及治污现状和近期经营发展规划提出排污权申请;接着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排污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过一系列的协商和整改使排污企业达到相关标准后,再对其进行排污权的发放。
(4)上海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上海市闵行区环保局就首开了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先河。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排污权的确认 以1985年度废水的排污申报量削减60%后作为企业的原始排污权,原始排污权无偿核发。常规有机类废水以COD为考核指标,含重金属或特殊有机物废水则多因子累计。
②排污权交易程序 首先由排污单位提出新增排污权的申请,环保局对所需新增排污权的审核确认,然后确定出让单位并由买卖双方签订有偿转让协议,再由环保局对转让协议见证审批,最后由环保局对转让双方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③排污权交易费的使用管理 由于原始排污权都是无偿拨给,为确保排污权交易所得的资金能用于环保治理设施的建设,所以排污权的交易费要求全部打入环保局的专项基金中。排污权卖出的单位经环保局批准可以使用金额的80%,其余部分作为环保治理基金。
(5)大连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大连市总量核定原则仍以环境浓度为主要考虑对象,依照的原则是,若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等于或低于二级标准,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2005年实际排放量核定,公式为:
Mi=CiVihi·10-6
式中 Mi——第i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t/a;
Ci——第i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g/m3;
Vi——第i个排放口的烟气排放量,m3/h;
hi——第i个排放口对应的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标准定额核定或按清洁生产审核值核定,计算公式为:
Mj=CjVjhj·10-6
式中 Mj——第i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t/a;
Cj——第i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g/m3;
Vj——第i个排放口的烟气排放量,m3/h;
hj——第i个排放口对应的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总量指标计算公式为:
式中 M——重点工业企业总量指标,t/a;
n、k——重点工业企业达标和不达标污染源个数。
若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高于二级标准,则在上式的基础上按照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定额核定。
达标污染源计算公式为:
Mi=CiVihi·10-6
式中 Mi——第i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t/a;
Ci——第i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g/m3;
Vi——第i个排放口的烟气排放量,m3/h;
hi——第i个排放口对应的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未达到排放标准计算公式:
式中 Mj——第j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指标,t/a;
C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mg/m3;
C城市——2005年该市的污染物质量浓度,mg/m3;
Cj——第j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g/m3;
Vj——第j个排放口的烟气排放量,m3/h;
hj——第j个排放口对应的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总量指标计算公式为:
式中 M——重点工业企业总量指标,t/a;
n、k——重点工业企业达标和不达标污染源个数。
(6)南京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①初始公平排污权的确定 假设在排污权核定时根据一定标准预留出要核定给生活面源污染的排污许可证的数量,本书只研究工业污染源之间的核定。考虑一个由n(n>1)个排污企业构成的污染控制区,每个企业对控制区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考虑以下3个方面,即排污企业对污染控制区的经济发展规模贡献、经济利税贡献和劳动就业贡献。排污企业i对控制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指数ri的大小由上述3个方面的加权和确定,并假设这3个方面的贡献是同等重要的,即权重相等。即:
式中 gi——污染控制区第i个企业实现的产值;
zi——污染控制区第i个企业实现的利税总和;
pi——污染控制区第i个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
在进行控制区初始排污权核定时,不能仅仅依据各企业对控制区的经济贡献。各排污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其生产技术水平、污染治理水平以及未来发展规划各不相同,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定义排污权的初始值“初始公平排污权”如下:
式中 ——初始公平排污权;
λ——加权系数;
Q*——实现总量目标而制定的排污上限;
Pi——控制区第i个企业污染负荷;
δi——控制区第i个企业所在行业的排污系数;
di——控制区第i个企业所在行业的产物系数。
riQ*反映排污企业对控制区经济贡献的大小,贡献越大,核定的初始排污权越多;Pi·是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和实际情况核定的排污权,为企业的基本排污权,反映排污权核定的现实可行性,即体现了公平性。加权系数λ的大小取决于决策者对经济贡献和公平性的偏好程度。
②模型的建立及求解 确定了初始公平排污权后,相当于确定了n个规定值,公平条件下核定到各污染源的初始排污权X1,…Xn分别与其初始公平排污权(规定值)相差越小越好。因此,可以用下面模型描述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公平问题。
其中,目标函数表示希望核定的结果接近已确定的初始公平排污权,由模型形式可知,此模型为非线性规划问题,其目标函数是自变量X的二次函数,约束条件是X的线性函数。因此,此模型又是一个二次规划问题,可以用MATLAB函数quadprog进行求解
(7)太原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在总量控制方面,太原市以历史总量为基准来确定目标总量。
在初始核定方式的选择方面,排污权的初始核定在太原受到了相当的争议,考虑到初始排污权核定有偿化在当时的实践中无法顺利进行,因为多数企业由于经济不景气和利润较低导致其经济能力有限,于是采取了免费核定的方式。
2001~2005年占二氧化硫排污权总量10%~15%的配额保留下来以备新建企业使用。核定的具体依据是各企业的历史排放量,其总的削减率均在50%左右。这样的核定方式是在现有的技术管理水平下形成的,并不符合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理论中使社会治污总成本最低的要求,在今后的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改进,尽快实现排污权的有偿核定以体现排污权核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另外,参照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太原市预留了部分的配额以满足新建项目的需要或给未能达标的企业提供一个避免处罚的机会。
(8)阳泉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阳泉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报、核准后的数据,按照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年度核定方案,每年年初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下达各排污单位,年度分解指标原则上按上年指标的6%削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排放指标中的每吨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即为一个二氧化硫排放配额。排污单位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的排放配额,是一年的排污配额。因政府热电联供工程、集中供热工程、餐饮服务业禁烧原煤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以及因关、停、并、转、迁、破产等原因造成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排放指标收回或调整,可将排污配额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现有排污单位的改建、扩建、合并或分立,不得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新建企业在投产当年可通过交易获得当年的排放配额,在下一年计划中参加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核定。
(9)兰溪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现状
该市的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发放有机结合。初始排污权核定有3种情况。
1)前一时期为适应兰溪市政府提出招商引资的需要,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的大多数企业都未按规定作环境影响评价,部分老企业亦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对这类企业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一律要求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经环评批复和“三同时”验收后确定初始排污权总量指标,申请获取排污许可证。
2)对原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程序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总量指标,换发新排污许可证。
3)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企业(含新建、扩建和改建)以环保部门环评报告批复核定新增的初始排污权总量指标,申请获取排污许可证。同时加强了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许可证核发程序。
2.3.2 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比较
综合起来,目前理论界探讨最多且基本符合上述基本原则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主要有政府免费分配、定价出售、公开拍卖以及多种模式结合的混合分配4种分配方式。
2.3.2.1 免费分配
免费分配模式是由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分配初始排污权,企业无需为此付出成本。
免费分配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易接受 不增加现存企业成本,反而提供了可出售的资产。
②易推行 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初期的常用方法,是国内目前的主流方式。
③易衔接 免费初始分配方案与排污收费容易衔接,不会造成重复收费。
但是,免费分配模式也存在如下一些缺点。
①效率损失:a.排污企业占有了全部稀缺价值,社会公众没有得到补偿;b.新老企业竞争地位不平等;c.企业利益争夺,容易质疑初始分配结果;d.政府部门权力较大,容易产生寻租行为。
②不包含价格信息,不能为二次交易提供定价基础。
③出于对排污权回购的担忧,出售节余排污权的意愿较低。
国内对现有企业的排污权大多采取免费初始分配方式,包括湖北、浙江嘉兴(起始阶段)等地。这些地区均承认现有企业的排污状况,要求新建企业向现有企业购买排污权。
免费分配模式的分配规则有多种,其中主要的规则有4种,即环境质量反演法、历史排放量法、排放绩效法和产值排放系数法。除此以外,环发[2006]182号和189号文件印发了《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指导“十一五”期间SO2和COD总量分配工作。这两个文件提出了一套SO2和COD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具体方法。
(1)环境质量反演法
环境质量反演法是利用扩散模式和当地气象资料、污染物浓度数据等,研究区域容许排放总量或环境容量,以此为依据,按责任分担率计算出各污染源的容许排放量(排污权)。
环境质量反演法所需的数据基础包括污染物扩散模式/模型、污染源空间分布、污染物排放数据、水文/气象资料、地域资料等。
环境质量反演法核算过程与容量总量核算方式紧密关联。
环境质量反演法的优点是比较科学,可以较好地模拟污染源排放和环境质量关系。
环境质量反演法的缺点如下。
①工作量大 需要大量污染源调查和模拟模式计算。
②有失公平 基本没有考虑不同类型污染源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的差别,难以刺激低污染和低成本治理技术的发展,进而增加实现目标的成本。
③要求区域内污染源变化小 若污染源规模、排放情况或地理位置经常变化,则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较适用于经济发达、污染源相对稳定的地区。
④必须同时完成所有污染源的分配,而不能只分配单一行业的污染源。
(2)历史排放量法
历史排放量法是依据历史排污水平或产量来进行分配,即管理当局在总量控制指标下,根据现存企业某一历史年份的排污量或产量等与排放量直接相关的其他要素直接进行分配。
历史排放量法所需的数据基础是各污染源历史排污量或排污量直接相关的要素,如产量、原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等。分配公式如下:
式中 qi——分配到企业i的目标年排污权;
Qf——目标年f的排污权总量;
Q0——基准年排污总量;
Κ——到目标年f的排污权总削减率;
q0i——企业i的基准年排污量;
Κi——企业i到目标年f的排污权削减率。各企业的削减率可能与总削减率有差异。
历史排放量法的优点是:a.充分考虑了污染源的排放现状;b.方法简单,容易实施,在起始阶段常用。
美国目前大多采用这种方法,例如在酸雨计划、汽油中铅减少项目以及洛杉矶综合利用计划等。国内在湖北、浙江嘉兴等地的实际操作中也承认了现有企业的历史排放情况。
然而,历史排放量法也存在如下缺点。
1)不公平:没有考虑企业生产水平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治理水平差异,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落后企业。
2)在分配初期,原有企业获得的排污权与其排放现状基本相符,难以形成节余量和需求量。
3)与环境质量目标脱节。
因此这种方法较适用于环境管理要求不高的不发达地区或排放现状比较合理的、环境质量较好的地区。
(3)排放绩效法
所谓排放绩效(generating performance standard,GPS)是指生产单位产品所排放污染物的量。排放绩效法就是依据总量指标和预计的产量水平,计算单位产量的允许排污数量,作为标准GPS,然后,再根据标准GPS计算出某个确定的年份中各企业的排污权数量(即产量与GPS的乘积)。与此相似,还可以以单位产品的能耗水平进行分配,即能耗绩效法。
排放绩效法所需的数据包括产排污系数(或现状产量和排污量)、目标产量。如果使用能耗绩效法,则还需要能源消耗量数据。分配公式如下:
式中 qi——分配到企业i的目标年排污权;
Qf——目标年f的排污权总量;
Sf——目标年f的标准GPS;
G0——交易范围内排污企业的基准年总产量。如果在火电行业内分配,则为交易范围内电厂的基准年总发电量;
S0——基准年GPS;
Q0——基准年排污总量;
q0i——企业i的基准年排污量;
g0i——企业i的基准年产量。
排放绩效法的优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平、公正:综合考虑了企业生产技术、生产效率、燃料质量、污染治理状况与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
2)公式表达形式简洁,便于使用。
3)容易判断排污权的供需情况:现状排放绩效高于平均绩效的企业产生减排需要或排污指标需求;反之拥有节余量,可从交易中获益。
4)代表了排污权免费分配的发展方向:在国外实践中,排放绩效法逐渐替代了历史排放量法。
但是排放绩效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a.与环境质量脱节;b.往往只适合同一类型行业内部,其中能耗绩效法更适用于电力行业;c.需要一整套符合当地情况实际生产和排污情况的产排污系数。
(4)产值排放系数法
产值排放系数法是基于经济指标的分配方法,依据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量和企业产值进行分配。
产值排放系数法所需的数据包括地区总产值、各污染源产值、现状排污总量。其中产值数据也可以根据需要置换为税收等其他经济指标。分配公式如下:
式中 qi——分配到企业i的目标年排污权;
Qf——目标年f的排污权总量;
Rf——目标年f的最大允许产值排放系数;
M0——交易范围内排污企业的基准年总产值;
R0——基准年产值排放系数;
Q0——基准年排污总量;
q0i——企业i的基准年排污量;
m0i——企业i的基准年产值。
产值排放系数法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将企业经济行为与环境效益相结合,具有一定的经济刺激作用,尤其鼓励了区域经济贡献大的企业的污染治理。
2)因为产值是一个行业间通用的产出表达形式,所以适合多种类型企业间的分配。
但是,产值排放系数法中的货币价值体现容易对市场的供需趋势敏感,稳定性不如产量或原料消耗等指标,较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
(5)环保部文件中的总量分配规则
2006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了环发[2006]182号和189号文件,即《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分别提出了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排污单位SO2和COD的总量排放指标分配规则。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中分别针对电力行业和非电力行业提出了具体的分配方案。电力行业采用排放绩效法,并列出了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段机组2010年排放绩效值表。该方案科学、简明、可操作性强,但是仅限于2010年目标,而且第一时段机组绩效值过大,在总量减排过程中对火电行业从严要求的情况下分配给该类型机组的排污权过大。因此,新的目标需要设定新的排放绩效值表。非电力行业企业中,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标则按历史排放量法分配,否则,按排放标准定额分配或按清洁生产审核值分配。其中,对于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过0.06mg/m3的行政区内的企业,计算时还需要根据该行政区的空气质量情况进行折算。
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则采用定额达标法予以分配,即以现有的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污定额为依据确定总量指标。该指导意见中针对4种情况设定了不同的分配方法:a.有行业排水定额;b.有行业污染物排放定额;c.既无排水定额也无污染物排放定额,只有产品用水定额;d.所属行业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关数值。核算过程需要综合产品产量、废水排放浓度标准等数据。
尽管国家下发的《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的指标分配方法,但是,除了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以外,COD和其他行业的二氧化硫分配方法操作过程比较复杂,需要收集各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排水定额、污染物排放定额、用水定额等信息,对每一个企业进行类别判断,并采用对应的参数进行核算。而且总量减排工作实践中并不需要涉及相关工作,所以无论是在山西省还是其他地区,都没有使用这些文件中的方法进行指标分配。
2.3.2.2 定价出售
定价出售模式由管理机构确定排污权单价,企业提出购买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批后购入排污权。定价出售模式的优点是不需要确定初始的分配比例,而且初始售价可以成为以后交易的价格信号。
定价出售模式的缺点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定价困难。环境价值包含很多无法用经济尺度来衡量的因素。初始售价过高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企业的生产计划,过低则失去了价格信号的意义。
2)与排污收费并存,容易造成重复收费的印象。
3)增加企业负担,企业易产生抵触心理。
4)对不同经济实力的企业不公平: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多买并囤积排污权。
近年,我国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也尝试了定价出售模式的有偿初始分配,并且尝试了一种变型的模式。这种变型模式是先用前述免费分配中的某一种方法给企业分配了排污权,然后企业在所分配的排污权量的限制内按政府定价申请购买。这避免了原来的定价出售模式当中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大规模购买并囤积排污权的问题。
2002年10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开始进行废水排污权有偿分配的尝试。以建造日处理10000t级生活污水处理厂核算的每吨废水的一次性工程投资为基数,再除以生活和工业废水总量平衡的校正系数,得出每吨达标的工业废水排污产权的购买价格。2002年,该区每吨达标工业废水排污权的初始分配购买价格暂定为300元,此后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每年做适当调整。
从2004年5月起,江苏省在位于太湖流域的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和惠山区开展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在确定三市一区每个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基础上,由当地环保局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让各个企业来“购买”分配的排污指标。近年江苏省及嘉兴、绍兴等市都采用了变型的定价出售模式。
2.3.2.3 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是与排污权交易目的最一致的分配方式。
公开拍卖的优点如下。
1)分配效率高,政府的环境管理部门介入最少,市场化程度较高,寻租行为较难发生。
2)产生明确的市场出清的价格,为排污权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价格信号,有利于排污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3)一定程度上避开了新老企业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
4)得到了大多数理论研究者的认同,也得到了美国酸雨计划政策实践的有力支撑。
公开拍卖的缺点如下。
1)与排污收费并寻,容易造成重复收费印象。
2)增加企业负担,企业易产生抵触心理。
3)与定价出售相比,增加了企业拍卖操作成本。
4)缺乏对污染控制方向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引导,完全由经济实力来决定排污权,可能会给一些有实力的污染大户带来方便。
事实上,公开拍卖往往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存在,且多用于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湖北省及嘉兴市等地举行的拍卖会,其实都是在完成了初始分配以后才举行的一种二级市场的交易形式。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对现存企业采用拍卖法来进行排污指标的初始分配,因为现有企业的排污行为是得到政府认可的,而且有许多企业已经排放了多年。
2.3.2.4 混合分配
混合分配是指多种分配模式组合使用。这样可以通过调整不同分配方法的排污权比例来处理不同的情况,使各种模式长短互补,发挥最大的优势。美国就是采用无偿分配、拍卖、定价销售和奖励结合的混合分配模式。其中,无偿分配是初始分配的主要渠道,1995~2000年无偿分配比例为97%,2000年以后为97.2%。事实上,即使是主张实行完全拍卖的研究者们也认为,完全采用效率最高的拍卖模式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在排污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的比例,分多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为止。
2.3.3 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建议
①建议采用混合分配法
1)起始阶段以免费分配为主,定价出售为辅,必要时进行公开拍卖。参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9]39号),应遵循“总量控制,新老有别”的基本原则,“对实行排污权交易以前已经合法审批存在的企业,其排污权核定充分尊重其历史数据,统一方法,无偿使用”;同时要求“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因此,建议在预留一定比例的排污权作为储备以外,把排污权免费分配给排污权交易以前已经合法审批存在的企业;对于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平时定价出售,允许企业申购,当需求量较大时,则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售。这样一方面顺利实现排污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污收费制度的对接,避免重复收费印象,减轻原有企业负担,减少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阻力;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留下排污权交易市场调控的空间。
2)在企业对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所认识和接受后,过渡到以定价出售(变型)方式为主的有偿分配,必要时将储备排污权另行定价出售或公开拍卖。由此进一步在社会上确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
②建议在排污权交易初期有计划地逐步形成政府储备排污权,这是定价出售和公开拍卖的基础。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有5个。
1)政府部门在初始分配时,为未来产业发展或新企业建设直接保留部分排污权备用。国外实践和国内研究通常控制其比例为初始可分配总额(前述的排污权总量)的5%以下。根据国家下发的《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SO2总量“不得保留指标”,COD总量“预留指标不得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15%”。然而,不保留排污权指标,省政府就难以实施强有力的产业调控政策,因为把所有排污权分配给现有企业,政府部门就无法直接为未来低污染行业、尤其是新兴的行业提供排污权,进而限制了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和转型发展速度;而且也无法为医院、学校等公益机构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收回依法关闭或取缔企业无偿获得的初始排污权。
3)收回超过规定闲置期的排污权。
4)收回各级政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污染物后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
5)有偿回购的排污权。在国家出台总量减排新的规划目标时,可根据任务压力直接核销部分储备排污权,减少流入市场的排污权。
③在免费分配或变型的定价出售模式下,建议火电行业的SO2排污权初始分配采用排放绩效法,其他行业和其他指标采用历史排放量法,承认现有排污企业的排污现状。这是因为火电行业有统一确定的产品(发电量),排放绩效的统计计算简单而有说服力,在火电行业已经有较成熟的应用。而其他行业(包括COD的主要排放行业)的产品较为复杂,使用排放绩效法时难以确定单一种产品作为产量计算的对象,环境质量反演法需要复杂的运算,要求污染源分布较稳定且需要同时完成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的排污权分配,产值排放系数法涉及货币价值稳定问题,适用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因此建议除火电行业的SO2使用排放绩效法分配以外,其他均采用简单、易实施、企业阻力小、应用广泛的历史排放量法。
④各企业初始排污权分配量应按年确定,且尽量公布多年的初始分配结果。这有利于企业有计划地安排未来的污染减排和交易。
⑤建议在每个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重新实施一次初始分配工作。因为国家往往在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出台新的总量控制目标,山西省的排污权总量必须配合国家的目标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