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排污权总量核算方式
2.2.1 排污权总量核算方式及其使用条件
理论上,某一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有两种确定方式,即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相应地,排污权总量核算方式也分为容量总量核算和目标总量核算。
2.2.2 容量总量核算方式及其使用条件
简单地说,环境容量是指在周围环境不受到危害的前提下的最大纳污能力,也是一种环境的自净同化能力。容量总量是在一定的水文或气象条件及一定的污染源条件下,某一特定区域在满足该区域环境目标的前提下,单位时间所能允许的各类污染源向水或大气中排放的某种污染物的总量。因此,容量总量核算方式是较科学的核算方式,它着眼于污染控制的环境质量效果,可以确定污染控制的根本目标。
某个水域或区域大气环境,由于污染物不断地在边界上发生输送交换,无法成为孤立的空间。另外,对于一个区域来说,污染物的释放能否达到污染水平与水文/气象条件、污染物排放方式有密切关系。因此,环境容量对于区域来说是水或大气传输、扩散和污染物排放方式的具体体现。
由此可见,以容量总量核算方式确定排污权总量需要较多的基础资料,包括环境区划、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时空分布和排放方式、污染物环境化学特征;水环境容量总量核算需要水文资料,大气环境容量总量需要地域地表特征和气象资料。为了获取这些资料,需要完成较大规模的调查工作。
而要利用这些资料完成较高准确度的容量核算,需要使用复杂的空气质量模式,但是由于模式的复杂性及边界条件的不确定性,必须借助计算机软件进行计算。如果只利用较为简单的模型,其计算过程虽然简单,却不能真实地反映区域环境容量状况,其结果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值得怀疑。
2.2.3 目标总量核算方式及其使用条件
目标总量控制是根据控制区域某一时期既定的环境目标提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量的控制。它是从现有的污染水平出发,针对特定的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确定分阶段的排污总量和削减量,遵循“控制—削减—再控制—再削减”的程序,将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到预期目标。
由此可见,基于这个概念的目标总量核算方式与最终要达到的、满足人类健康生活和生态发展的、没有受到危害的环境质量水平并无直接关系,它只限于阶段性的目标。当然,经过多个阶段性目标的设定及逐个实现,将达到这个最终追求的环境质量水平。
然而,目前全国各级都在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的地区也普遍使用与之相适应的目标总量核算方式来确定排污权总量。因此,使用此核算方式有充分的政策依据,目标明确,也可以与国家污染减排工作紧密结合,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