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用技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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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工程的检测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工程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建筑工程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成果是重要的施工依据和基础资料。为了切实加强、规范建筑工程检测工作,发挥检测工作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检测管理工作。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工程结构型式也越来越复杂,各种各样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工程建设之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靠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已不能准确地对工程实体质量作出客观的评价。同时检测市场的充分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不规范的检测行为如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何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准确把握工程实体质量,同时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管理和控制,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建筑市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公正管理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真实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是反映实际工程质量的第一手资料;全面的、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准确的检测建设工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随着21世纪科技的不断发展,无数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各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高度重视。

工程实践证明,一个优质的工程具备3个因素;①参建人员素质;②精湛的技术水平;③施工工序到位。而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的控制中占重要地位。工程检测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造价,推动施工技术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借助试验检测手段,严格做好材料质量的控制;施工参数的确定控制;现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控制。

国内外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防止质量事故发生、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和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规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全民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充满更大的发展潜力,必将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特点

建设工程本身和建设过程中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的特点,同时也正是建筑产品的诸多特点,使得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控制难、检测难、评价难和处置难等特点,而建设工程质量的这些特点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又分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担负着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社会责任重大。要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有效,必然要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试验检测和检测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同时要求检测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敬业爱岗、遵守纪律、廉洁自律地开展检测工作,坚决不做假试验,不出具假报告,从根本上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信、准确有效,保证检测行为公平、公正,这也是一个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立根之本。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除要求有一支作风正派、业务技术过硬的质监督检测队伍外,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运用先进适用的检测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对于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和提高检测工作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与政策导向,针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同时,要积极推动引进国外先进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及吸收消化工作,要积极鼓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手段,以促进检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工程质量检测实践证明,良好的检测环境、先进的检测技术、高精的仪器设备、科学的检测方法,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高水平的重要基础;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从技术层面上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正性的重要保证。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对于抽样和取样的检测,要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所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定、样品流转和处理制度、密码管理制度和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试件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保证从取样到检测报告出具的各个环节均能不影响样品的真实性。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个检测数据的最终形成,涉及众多环节和因素的影响,无论是样品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检测环境条件,还是数据的采集和处理,都会直接影响最终的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从组团机构、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环境条件、工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以确保出具的每个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时效性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决定了工程质量预控和质量隐患、事故处理及时性的重要性,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作为质量控制、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要求检测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地开展。从各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到现场实体抽测,都必须严格遵循规范规定的要求。如水泥3d、7d、28d强度试验和安定性试验、抽芯试件的检测、桩基静荷载检测等,都存在着对检测时间的要求。同时,为了及时查处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检测机构还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试件的报告制度,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不合格试件的检测信息。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严肃性

工程质量关系到百年大计,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责任主体,担负着为建设各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技术保证和质量监控的工作,社会责任重大。因此每个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员务必有高度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牢记每一个检测数据都会直接影响到参建各方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控、评判、处理的方式和结果,必须要一丝不苟,认真严肃对待每项检测工作,因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定效力,因此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

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和特点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做好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和重要手段。因此,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着明确的目的。

(1)为确保建筑产品的内在质量提供依据 建筑产品是将产品所需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等物质要素,按照预定的目标,通过施工过程将它们有机组合而得到的产品。建筑产品的质量形成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其中工程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是影响建筑产品质量的最基础性因素。只有通过质量检测,才能确定这些物质要素的内在质量。

(2)为工程科学设计提供依据 工程质量检测为工程设计提供了科学量化的控制指标,保证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科学性。如桩基静荷载检测 为设计单位直接提供了桩基础设计的依据。

(3)为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依据 在建设过程中,检测机构提供的各类检测信息是参建各方进行组织施工、质量安全控制、纠正偏差、分析质量安全事故原因的重要信息和依据,将检测数据和过程控制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检测数据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这是检测的根本目的。

(4)为工程质量认定和验收提供依据 只有通过工程质量检测,才能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供认定的科学依据。

(5)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最有效的监督手段 检测机构报告和反馈的检测信息,能保证质量监督员及时掌握工程的质量信息,使动态化质量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更能及时有效地查处质量隐患,更公正地认定工程质量,促进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6)为做好工程质量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威慑力 检测数据是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而检测制度本身也是对参建各方的一种威慑和监督,达到了促进参建各方事前加强质量管理的目的。

四、对检测人员的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与很多因素有关,如工程设计水平、建筑材料好坏、施工水平高低、施工条件影响等,其中也与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密切相关。

1.对检测人员检测能力的要求

(1)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2)为了维护建筑工程检测成果的严肃性,检测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不可少于2人。

(4)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5)主体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6)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7)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2.对检测人员管理方面的要求

(1)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对检测人员应实行管理手册制度。

(2)检测人员应当热爱从事的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3)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职业道德,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者应记入管理手册,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应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①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②不按国家及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③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④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⑤其他违反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3.对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

(1)科学检测、公正公平 检测人员必须遵循科学求实的原则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行为要做到公正公平,检测数据要真实可靠。

(2)程序规范、保质保量 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检测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工作,检测资料应当齐全,检测结果应当规范,保证每一个检测工作过程的质量。

(3)遵章守纪、尽职尽责 检测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在与可能影响检测工作公正性的机构兼职。

(4)热情服务、维护权益 检测人员必须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文件和检测数据应按规定严格保密。

(5)坚持原则、刚直清正 检测人员应当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敢于揭露、举报各种违法和违规行为。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检测人员应当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维护集体荣誉;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7)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检测人员应当热爱检测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工作一丝不苟,处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踏实勤恳。

(8)廉洁自律、杜绝舞弊 检测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自尊自爱;不允许参加可能影响检测公正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进行违规检测;不允许接受委托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的有关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严格管理,是实现检测结果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严肃性的关键。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内部管理和监督管理。

1.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行政管理

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资质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省建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省建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和修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实结果符合标准的,省建管局应予以受理。

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布《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管局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①超出资质从事检测活动;②转包检测业务;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④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⑤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2.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现行规范、标准明确要求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现行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可重复检测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d;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d;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h内报告工程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逐步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进行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管局制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管局应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应暂停该机构的检测工作。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经检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的资质标准;②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③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④是否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按照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⑥检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⑦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权限和责任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权限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

(2)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向本地建筑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

(3)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的委托,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以及有关的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受同级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委托,有权限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停止其生产,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

(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单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可靠,要具有试验、校核、主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留有存要备查。

(5)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6)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检测人员履行职责,对阻碍、刁难检测人员行使职权和打击报复者,要认真查处。

(7)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可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依据情节严肃处理。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承担的检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