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性﹑准确性﹑以科学的数据正确反映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关键环节。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凡是在各地(市)管辖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均应按照质量检测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一、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范围和数量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的掺加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应遵照如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机构同时递交《建筑工程见证人员授权书》及有效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对见证人员检查核对。每项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委派或指定有见证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该工程的见证人员,签发《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表》,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及进行见证检验的检测机构检查核对并备案。
(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和产地场地及编号等,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要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做《见证取样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4)见证人员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见证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件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见证手续不齐全、未按标准抽样、不规范的见证取样试件应拒绝接受检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科学、准确的检验报告。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7)当见证取样检测结果表明该组试件不合格,应按相应标准规范允许可加倍复试的,加倍复试取样送检程序仍按本细则实施,对加倍复试仍不合格的试件,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负责该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不得隐瞒不报。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试件台账记录。
(8)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无封样措施又无见证人员监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9)见证检测试验应在具有见证检测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10)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立即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
三、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见证和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
(1)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每项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取样人员是施工单位中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检测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的专业人员。上述人员应经市质监站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2.见证人员主要职责
(1)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见证记录工作。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3)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包括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等)。
(4)做好取样检测后的把关工作,确保合格的检测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3.取样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砂浆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工作。
(3)除了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外,对工程中其他所有试样的制作和送检工作一并负责。禁止施工单位其他人员代替其取样和送检。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
(1)各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所管辖范围的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质量监督(分)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无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签名的检测委托单,以及无有效封样且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不予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和处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要求
(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进行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项目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见证人员资格证书,见证人必须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做出见证取样标识和封签。见证取样标识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签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随着我国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国家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事业发展也是如日中天,无论是建设规模还是建设速度,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质量检测作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新时期新背景下,加强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与现状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