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组玉佩
在大量使用磨制石器的新石器时代中,质地最精的“美石”——玉的被利用,既合乎情理又异乎寻常。说它异乎寻常是因为这种莹润坚致的矿物不仅产量稀少,而且其高硬度和由于结晶状态不同而表现出的各种特性,如顶性、卧性、韧性、拧性、斜性以及脆性、燥性、冻性等,使许多玉料无法通过凿击取形,碾琢工艺则极为繁难。只是在先民以惊人的热忱投入巨大的创造性努力的情况下,玉器才在古代中国崭露头角,放射出夺目的光彩。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极大,从而其价值也被推上极峰,成语所称“价值连城”即源于对玉器的估价[1]。因此到了历史时期,玉器——特别是琢制精美的玉器,一般很少有人拿它当工具来使用。就劳作的实际需要而言,更廉价,更易制作,且便于修理加工和回炉重铸的金属制品比玉器更占优势。所以玉器基本上可以归入礼器和礼器以外的工艺品等两大类。夏鼐先生曾把商代玉器分作礼玉、武器和工具、装饰品三类。但先生的论文中又指出:这些“武器有许多只是作仪仗之用,不是实用物”。[2]其实几乎所有的玉制刃器均不耐冲击,不适宜在战场上用于格斗。它们既被视为仪仗,则仍然属于礼器。所以像《越绝书·外传·记宝剑》所称“至黄帝之时,以玉为兵,以伐树木为宫室,凿地”的说法,则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不可能普遍用玉器作为伐木和挖土的工具,更难以据此推导出一个“玉兵时代”或“玉器时代”来。由于质脆价昂等特点,玉器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使它成为在精神领域中影响大,在生产实践中作用小的一个特殊器类。所以像C.J.汤姆森提出的以生产工具之材质为依据,将史前时期分成石器、青铜器、铁器等时代的体系里,也安排不上玉器的位置。
玉礼器中最被古人看重的是瑞玉,但这里面有些器物的含义既神秘,造型又比较奇特,如琮、璋之类,性质不容易一下子说清楚。可是瑞玉中的璜和璧,特别是与璧形相近的瑗和环,早在原始社会中就同玉管、玉珠等玉件组合在一起,形成了组玉佩的雏形。组玉佩既有礼玉的性质,又有引人注目的装饰功能,随着其结构的复杂化和制度化,乃逐渐成为权贵之身份的象征或标志。它的起源悠古,历代传承,其胤裔一直绵延到明代尚未绝迹。尤其是两周时期,组玉佩在服制和礼制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其演变过程却长期未曾得到较明晰的解释。清·俞樾《玉佩考》说:“夫古人佩玉,咏于《诗》,载于《礼》;而其制则经无明文,虽大儒如郑康成,然其言佩玉之制略矣。”[3]所幸近年新资料的不断发现,始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约略可辨的线索。
璜和璧类均出现于新石器时代,从北方的红山文化、山东的大汶口文化、中原的河南龙山文化到江南的良渚文化中都有它的踪迹,并发展出多种式样。“弧形璜较常见(仰韶、马家窑、大溪、马家浜、崧泽、宁镇地区等),折角璜应属弧形璜的变例(马家浜、良渚、大溪),半璧璜常见于长江流域(崧泽、良渚、薛家岗、大溪等),扇形璜则多在黄河流域(仰韶、中原龙山、马家窑等)。其他的特例有薛家岗文化的花式璜、良渚文化的龙首纹璜、红山文化的双龙首璜等”[4]。在这时的遗物中已经发现用璜充当一串佩饰之主体的作法,它被串连在玉佩中部的显著位置上。如江苏南京北阴阳营出土的玉佩饰,由二十四件玉管和三件玉璜组成[5](图1-1)。当时的人们将它套在颈部,垂于胸前,所以考古学文献中或称之为项链;周代的组玉佩很可能正是在这类项链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不过周代的和原始时代的玉佩之间的承袭关系目前还说不清楚,因为在商代尚未发现可以作为其中间环节的标本。如安阳妇好墓出土各种玉饰达二百六十六件,却看不出有哪些是串连成上述组玉佩形的。所以本文仅以周代的组玉佩作为主要的考察对象。
在西周,以璜为主体的组玉佩很早就出现了。山西曲沃曲村6214号西周早期墓中出土的两套组玉佩,下部正中皆悬垂二璜,上部有玉或石质的蝉、鸟、鱼形,并以玛瑙、绿松石、滑石制作的小管串连起来。这两套组玉佩各有二璜,可称为二璜佩[6](图1-2∶1)。陕西长安张家坡58号西周中期墓出土的组玉佩,以三璜四管和玛瑙珠串成,可称为三璜佩[7](图1-2∶2)。也属于西周中期的陕西宝鸡茹家庄2号墓棺内出的则是一串五璜佩,不过这串玉佩和其他各种玉饰件混杂在一起,发掘报告中没有把它明确地单独列出来[1]。同类五璜佩在山西曲沃北赵村91号西周晚期墓中出过一串,五件璜自上而下弧度递增,安排得很有规律[8](图1-2∶3)。在西周晚期的大墓中,以多件玉璜和玛瑙珠、绿松石珠、料珠等串连成的组玉佩已发现不少例。北赵村31号墓出土的六璜佩,上端套在墓主颈部,下端垂到腹部以下[9](图1-2∶4)。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2001号墓出土七璜佩,七件璜自上而下,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其下端亦垂于腹下(图1-2∶5)。此墓墓主虢季是虢国的国君。同一墓地之2012号墓墓主为虢季的夫人梁姬,则以五璜佩随葬[10]。多璜组玉佩中已知之璜数最多的一例见于北赵村92号墓,为八璜佩,这串玉佩中还系有四件玉圭,恰与金文的记述相符[11](图1-2∶6)。由于它们皆以多件玉璜与玉管、玉珠等组合而成,故可名为“多璜组玉佩”。
图1-1新石器时代的玉佩饰(南京北阴阳营出土)
上述组玉佩虽均出自墓葬,但它和覆面上的那些玉饰件的性质完全不同,大多数应是墓主人生前佩戴之物,即《礼记·玉藻》所说,“古之君子必佩玉”,“君子无故玉不去身”。有人把它们笼统地归入葬玉的范畴,不确。虽然,本文上面的叙述给人以西周晚期组玉佩用璜较多的印象,但璜数的变化并不是按照时代先后直线增加的。因为除了时代的因素外,它还受到地区差别的影响和墓主社会地位的制约。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组玉佩是贵族身份在服饰上的体现之一,身份愈高,组玉佩愈复杂愈长;身份较低者,佩饰就变得简单而短小了。这种现象的背后则与当时贵族间所标榜的步态有关,身份愈高,步子愈小,走得愈慢,愈显得气派出众,风度俨然。《礼记·玉藻》:“君与尸行接武,大夫继武,士中武。”孔颖达疏:“武,迹也。接武者,二足相蹑,每蹈于半,半得各自成迹。继武者,谓两足迹相接继也。中,犹间也。每徙,足间容一足之地,乃蹑之也。”也就是说,天子、诸侯和代祖先受祭的尸行走时,迈出的脚应踏在另一只脚所留足印的一半之处,可见行动得很慢。大夫的足印则一个挨着前一个,士行走时步子间就可以留下一个足印的距离了。不过这是指“庙中齐齐”的祭祀场合,平时走得要快些,特别当见到长者或尊者时,还要趋。《释名·释姿容》:“疾行曰趋。”这种步态有时是致敬的表示。《礼记·曲礼》:“遭先生于道,趋而进。”《论语·子罕》:“子见齐衰者、冕衣裳者与瞽者,见之虽少必作,过之必趋。”从而可知步履之徐缓正可表现出身份之矜庄,而带上长长的组玉佩则不便疾行,又正和这一要求相适应。故当时有“改步改玉”或“改玉改行”的说法。《左传·定公五年》说季平子死后“阳虎将以玙璠敛。仲梁怀弗与,曰‘改步改玉’”。杨伯峻注:“据《玉藻》郑注及孔疏,越是尊贵之人步行越慢越短。……因其步履不同,故佩玉亦不同;改其步履之疾徐长短,则改其佩玉之贵贱,此改步改玉之义。”又《国语·周语中》:“晋文公既定襄王于郏,王劳之以地。辞,请隧焉。王不许,曰:‘……先民有言曰:改玉改行。’”韦昭注:“玉,佩玉,所以节行步也。君臣尊卑,迟速有节,言服其服则行其礼。以言晋侯尚在臣位,不宜有隧也。”此制不仅适用于王侯,大夫等人着朝服时亦须遵循。《礼记·玉藻》:“将适公所,……既服,习容,观玉声,乃出。”正义:“既服,着朝服已竟也。服竟而私习仪容,又观容,听己佩鸣,使玉声与行步相中适。玉,佩玉也。”等而下之,一般贵族也视以佩玉节步为礼仪之所需。《诗·卫风·竹竿》:“巧笑之瑳,佩玉之傩。”毛传:“傩,行有节度。”郑笺:“美其容貌与礼仪也。”虽然目前出土的资料不足,还无法将组玉佩的规格和贵族的等级准确对应起来,但它的功能性的作用是节步,礼仪性的意义是表示身份。对此,似已无可置疑。
图1-2西周的多璜组玉佩
1.二璜佩(山西曲沃曲村6214号墓出土)2.三璜佩(陕西长安张家坡58号墓出土)3.五璜佩(山西曲沃北赵村91号墓出土)4.六璜佩(山西曲沃北赵村31号墓出土)5.七璜佩(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2001号墓出土)6.八璜佩(山西曲沃北赵村92号墓出土)
同时也应注意到,《礼记·玉藻》在提到君子玉不去身时,还说:“君子于玉比德焉。”《礼记·聘义》中认为玉有“十一德”。《管子·水地》则认为玉有“九德”。《荀子·法行》认为玉有“七德”。到了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将玉德归纳为五项:“润泽以温,仁之方也;鳃理自外,可以知中,义之方也;其声舒扬,专以远闻,智之方也;不挠而折,勇之方也;锐廉而不忮,洁之方也。”卢兆荫先生对这段话的解释是:“‘五德’概括了玉的质感、质地、透明度、敲击时发出的声音以及坚韧不挠的物理性能。五德中最主要的德是‘仁’,是‘润泽以温’的玉质感。‘仁’是儒家思想道德的基础,所以儒家学派用‘仁’来代表玉的质感和本质。”[12]然而并非所有玉器都是玉德之恰当的载体,在一枚玉韘或玉弭上,似乎难以全面地反映出这许多道理来。而代表君子身份的组玉佩,对此却可以有较完整的体现。本来古人就看重佩饰的象征意义,如佩弦、佩韦之类。而带上组玉佩,“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经常听到佩玉之声,则“非辟之心无自入也”,岂不正显示出玉德的教化作用吗?郑玄在《玉藻》的注中又说,当国君在场时,世子则“去德佩而设事佩,辟德而示即事也”。这里出现了两个名称:德佩、事佩。据孔颖达疏:“事佩:木燧、大觿之属。”则事佩乃如《内则》中所记“子事父母”时所佩戴的那些小用具。而德佩显然指的就是组玉佩了。
不过周代的玉佩也不能都包括在德佩和事佩两类中,有些佩饰虽不知其当时的名称,却似乎应划在这两类之外,它们在出土物中也一再见到。比如一种玉牌联珠串饰,早在陕西岐山凤雏村西周早期的甲组建筑遗址内已出土,玉牌呈梯形,雕双凤纹,其所系之珠串虽不存,但在玉牌底边上有系珠串用的十个穿孔[13]。曲沃曲村6214号西周墓早期出土的这种佩饰比较完整,其梯形牌为石质,雕对鸟纹,牌下端系有十串以玛瑙、绿松石管和滑石贝、珠等组成的串饰[14]。至西周晚期,实例增多,河南平顶山应国墓地及山西曲沃北赵村31、92号墓均出[15]。其中北赵村31号墓的玉牌联珠串饰与六璜佩伴出,一同挂在墓主胸前。玉牌亦呈梯形,雕龙纹,其上端有六个穿孔,系六串玛瑙珠,下端有九个穿孔,系九串珠饰,整套佩饰长67厘米,亦可垂至腹间。而92号墓出土的两组玉牌联珠串饰,一组出在墓主右股骨右侧;另一组中杂缀玉蚕、玉戈、玉圭等饰件,出于墓主左肩胛骨下,原应佩于肩后(图1-3)。其佩戴方式互不一致,显得颇不规范,它们的地位应比多璜组玉佩为低。另外还有各种小型玉佩,有的只以几件玉管、玉珠或玉环、玉蚕等物组成,结构不固定。还有一种以一环一璜组成,在洛阳中州路西工区、信阳2号楚墓和广州南越王墓出土的人像身上,都刻划出这种佩饰[2](图1-4)。这些人物为小臣、舞姬之流,身份不高,他们的玉佩中只有一璜,可名“单璜佩”。《韩诗外传》卷一称“孔子南游适楚,至于阿谷之隧,有处子佩璜而浣者”;她佩戴的大约也是单璜佩。此类佩饰的地位是不能和多璜组玉佩相提并论的。
多璜组玉佩既然是代表大贵族身份的仪饰,那么如此重要的玉器在周代青铜器铭文之册命辞所记锡物的名目中应有所反映。陕西扶风白家庄1号窖藏所出的西周懿孝时的八件“簋”和四件“钟”,铭文中都说是因王“锡佩”而作器[16]。锡佩作器之记事他处虽罕见,可是命服中的“赤巿幽黄”、“赤巿悤黄”、“赤巿冋黄”、“朱巿五黄”[17]等,其所谓“黄”就是佩饰中的璜;《五年琱生簋》中正作“璜”,《县妃簋》中还提到“玉璜”,更足以为证。“赤巿幽黄”、“赤巿悤黄”无疑就是《玉藻》中的“再命赤韨幽衡,三命赤韨葱衡”。而《诗·曹风·候人》毛传作“再命赤芾黝珩,三命赤芾葱珩”。则黄即璜,即衡,即珩。《小雅·采芑》说:“服其命服,朱芾斯皇,有玱葱珩。”还为葱珩加上反映其质地的形容词。毛传:“玱,珩声也。”充分说明珩是玉制品。以上各点本来极清楚,但唐兰先生于1961年发表的《毛公鼎“朱韨、葱衡、玉环、玉瑹”新解》一文中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黄、衡不是珩,而是系巿的带子。他说:“两千多年来,‘韨’与‘衡’的制度久已失传,今天,如非掌握大量两周金文资料,对汉代学者所造成的错误是很难纠正的。至于玉佩的制度,由于‘葱衡’不是佩玉,过去学者的许多说法,都已失去根据。”[18]唐说得到了陈梦家先生和林巳奈夫先生的支持。陈先生说:“金文名物之‘黄’不是玉器而是衣服的一种。”“金文的朱黄、素黄、金黄、幽黄、葱黄即《玉藻》的朱带、素带、锦带、幽衡、葱衡;而幽衡和缁带可能是同类的。”[19]林先生说:“秦以后有表明身份差别的垂带‘绶’,以黄赤、赤、绿、紫、青、黑、黄等色的绢丝组织成带。关于绶的起源,据传是在韨、佩废止后,由其纽一部分残存而成的。另方面《礼记·玉藻》也有关于‘衡’因身份高下而颜色不同的记载,西周金文上连着巿的各种颜色的黄(衡),当然应该是与身份的高下区别有关了。黄相当于衡,也有横的意思,是在巿上面与巿本身成直角的带子,……这条带子被称为衡即黄是很有可能的。”[20]
图1-3玉牌联珠串饰(均为山西曲沃北赵村92号墓出土)
图1-4单璜佩
1.洛阳中州路西工区东周墓出土2.信阳2号楚墓出土3.广州象岗西汉南越王墓出土
以下试对三位先生的说法略事分析;匪敢逞其私臆,唐突鸿彦,只是因为受到近年之出土文物的启发,感到已有条件对这个问题重新加以考虑。首先,唐先生认为金文中“葱黄”、“幽黄”、“朱黄”、“金黄”之葱、幽、朱、金“是颜色,但决非玉色”[21]。林先生补充说:“金文中‘朱黄’之例数见,朱色的‘黄’被当作佩玉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殷及西周时代,不仅佩玉,一切工艺品中都没有使用赤玉的例子,上村岭虢国墓发现的鸡血石之类红色小玉算是很早的例子,春秋后期有若干红色玛瑙环等,《说文》有‘色玉也。瑕,玉小赤也’等记载,可见红色玉的语汇不是没有,但红色系统的半宝石类在古代中国向来不为人所尊重。此项事实与唐兰所谓金文中‘黄’上面的形容词是有关染色的名称一并探讨,可知‘黄’非佩玉是无庸置疑的。”[22]但事实上古人很重视玉色,称之为玉符[23]。汉·玉逸《正部论》说:“或问玉符。曰:赤如鸡冠,黄如蒸栗,白如脂肪,黑如淳漆,此玉之符也。”曹丕《与钟大理书》中也有相同的说法[24]。至于认为中国不用赤色玉,亦不尽然。不少古玉表面涂有一层均匀的朱色,有的较厚,应是当时有意识地涂上去的,称此类涂朱之玉璜为“朱黄”应是合理的。葱(素)、幽(黝)色的玉更为常见。至于“金黄”,亦不无可能乃指铜珩而言。
再对“五黄”试作探讨。《师兑簋》说:“巿五黄。”《元年师兑簋》说:“乃且巿,五黄。”《师克盨》:“赤巿五黄。”将“五黄”释为五璜佩,本来顺理成章。但唐先生和陈先生都没有见过后者的实例。唐先生认为“五黄”是巿上的五条带子。但巿的形状有如蔽膝,系巿用一条带子足够,一件巿何以要缝上五条带子,既无根据也不合理。陈先生说:“五黄犹婕黄,疑指交织之形。”林先生说:“假设古时候‘吾’读为‘梧’,梧即青桐,‘五黄’就是以这种树皮的纤维来作‘黄’;可是此纤维相当粗这点又说不过去。”此二说连提出者也缺乏充分的自信。
陈先生又说:“金文赐巿多随以黄,亦有单锡‘黄’者(如《康鼎》),可证带是独立的服饰。《玉藻》谓的‘肩革带博二寸’,就是附属于的革带,和大带不同。”他认为“黄”是大带,而不是(即巿)上的带子,这一点与唐说略有区别。但他又认为黄不是整条大带,说:“带分别为横束绕腰与下垂于前的两部分,下垂者为绅,横束者即金文之‘黄’,《玉藻》之衡,衡、横古通用而横从黄。”然而既认为“黄”可以单锡,是“独立的服饰”,那么又怎能只赏赐一条大带上之横束的部分,而不及其下垂的部分呢?《诗·小雅·都人士》:“彼都人士,垂带而厉。”毛传:“厉,大带之垂者。”则大带横向束腰以后,下垂的剩余部分名“厉”,而不叫“绅”;“绅”是指整条大带。陈先生之所以断大带为两截以证成其说,或缘牵合衡、横相通之义而发。
再如唐先生所说,金文中“‘黄’次在‘巿’与‘舄’之间,可见‘衡’(按指黄)是属于‘韨’的服饰。……决不是佩玉”。又说:“古书中所见的衡(葱衡、幽衡等)也写作珩,毛苌说是佩玉,金文作黄,或作亢。我曾根据金文中黄的质料和颜色,认为佩玉说是错的。……现在《师簋》的‘赤巿朱字正从巿旁,证明它从属于巿而非佩玉。这虽然是很小的问题但可以说明毛苌尽管是西汉初人,对古代事物已经有很多不了解了。”[25]陈先生也说:“西周金文中的赏赐,命服与玉器是分开叙述的,‘黄’随于‘巿’之后而多与‘玄衣黹屯’、‘玄衮衣’、‘中䌹’、‘赤舄’等联类并举;尤其是《师酉簋》的‘朱黄’介于‘赤巿’与‘中䌹’之间,《舀壶》的‘赤巿幽黄’介于‘玄衮衣’与‘赤舄’之间,《师簋》的‘金黄’介于‘叔巿’与‘赤舄’之间,可证‘黄’是整套命服的一部分。”认为黄属于整套命服的提法并不错,组玉佩本来就是服饰的组成部分,历代史书中的《舆服志》讲祭服、朝服的构成时,也大都把玉佩包括在内。周代的大型组玉佩拖垂到腰下腹前,这里正系着巿,从外表看,组玉佩和巿是重叠在一起的。何况根据金文的描述,巿和黄的颜色须互相配合,更使二者间形成紧密的联系,所以说黄从属于巿也是合理的。但唐先生却强调:“如果‘衡’(按:指黄)确是玉佩,就不应该插入‘韨、舄’之间。”实则金文言锡物时,既有种类多少之别,也有叙述详略之分,比如《毛公鼎》说:“易女……朱巿、悤黄、玉环、玉㻌。”黄不是正和玉环、玉㻌等玉制品相次吗[3]?环在佩饰中常见,㻌则是玉圭之类。《玉藻》说“天子搢珽”,“诸侯荼”。《荀子·大略篇》:“天子御珽,诸侯御荼,大夫服笏。”荼(即㻌)虽然下天子之珽一等,式样亦应有小殊,但无疑仍属圭类。而北赵村92号西周晚期墓出土的八璜佩中正将玉圭组合在内,堪称确证。黄为命服中的玉佩,至此已无可置疑。唐先生如能亲见这些新出的实例,想必也会对其旧说作出修正的。
古书中常以璜代表玉佩,如《山海经·海外西经》说:“夏后启佩玉璜。”汉·张衡《大司农鲍德诔》说:“命亲如公,弁冕鸣璜。”然而析言之,有时也只用它指玉佩中的一个部件。《国语·晋语二》韦昭注:“珩,佩上饰也,珩形似磬而小。《诗传》(按:系转引《周礼·玉府》郑注所引《韩诗》的传)曰:‘上有葱珩,下有双璜。’”似乎只有一串玉饰上部的磬形提梁才是珩,璜则是玉佩下部悬挂的弧形垂饰。珩和璜古音皆属阳部匣母,本可通假。而且先秦时,珩和璜的区别并不严格,西周并无磬形之珩,尽管是一组玉佩最顶上那一件,亦作圆弧形。但是为什么后来会产生珩在上、璜在下的说法呢?其原因应和这类佩饰的形制在东周时的剧烈分化有关。当然并不是说多璜组玉佩至东周已然绝迹,太原春秋晚期晋赵卿墓主棺内出玉璜十八件、龙形佩十件,还有大量水晶珠[26]。虽然由于棺椁坍塌,随葬器物受震移位,但从出土时的分布状况看,其中的若干件可能原本是一副多璜组玉佩。战国早期的曾侯乙墓,墓主内棺出土玉璜三十六件。放置的情况是:“墓主腰部以上有九对和四个单件;腰部以下有四对和六个单件。”[27]其中有的原也可能组成一副多璜组玉佩。可是上述两例佩饰之部件间的联系痕迹不明,已无法复原。值得注意的是,两座墓中都出土了一类玉“龙形佩”。根据中山王墓出土之此类佩上的墨书铭文,它被称为“玉珩”[28](图1-5∶1),而与成组的东周玉佩相对照,此物都作为垂饰,是安排在组玉佩最下部的璜。目前虽难以确知西周时是否已有“珩”字[29],但纵然这时已出现珩、璜二名,它们的界限也必然是模糊的。
图1-5龙形佩
1.河北平山中山王墓出土2.山西长子7号墓出土3.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4.山东曲阜鲁故城58号墓出土5.安徽长丰杨公8号墓出土
东周以降,组玉佩的形制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自春秋晚期起,组玉佩不再套于颈部,而是系在腰间的革带上。望山2号墓50号竹简称:“一革(带),備(佩)。”佩与革带连言,表明佩玉附于革带。形象材料也证实了这一点,信阳2号墓与江陵武昌义地楚墓出土的彩绘木俑身上所绘玉佩,都从腰带上垂下来[30]同时,构成组玉佩的部件也多有创新。以组玉佩下部所垂龙形璜而论,山西长子7号春秋晚期墓所出者,龙身较短肥,蜷曲的程度不甚剧烈,代表角、鳍、足、爪等部位的突出物尚未充分发育[31](图1-5∶2)。同时期的山西太原赵卿墓所出者,尾部虽稍稍加强,但整体变化不大[32]。战国早期的龙形佩,如湖北随县曾侯乙墓所出者,体型变瘦,蜷曲度增大[33](图1-5∶3)。战国中期的河南信阳长台关1号墓、山东曲阜鲁故城58号墓等地所出者,龙身更加瘦长,更加蜷曲,而且头尾两端的曲线趋于对称[34](图1-5∶4)。至战国晚期,如安徽长丰杨公8号墓所出者,身姿蜿蜒,鳍爪纷拏,有飞舞腾踔之势[35](图1-5∶5)。虽然中山王墓出土的此类玉件名“珩”[36],但它们却从来不出现在一组玉佩顶端起提梁作用的位置上。相反,墓所出另一种亦自名为“珩”的部件[37](图1-6∶1),与出土实例相对照,却常被安排在组玉佩顶端或当中的关键部位,以牵引提掣其他佩玉。起初,它们还保持着弧形璜的基本构图,只不过附加上不少透雕纹饰。以后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不适于放到组玉佩底端充当垂饰了(图1-6∶2~5)。东周玉佩饰中的其他部件如各类璧、瑗,或出廓,或遍施透雕,构图往往新颖奇巧。再如从韘形演变出来的“鸡心佩”、活泼生动的玉舞人等,碾琢工艺也都得到长足进展,其中不乏极具匠心的精美之作。这时的组玉佩已经突破了西周之叠加玉璜的作法,出现了不拘一格、斗奇争妍的盛况。可惜出土时原组合关系未被扰动的东周玉佩为数很少,而且由于其结构无定制,复原起来很困难。洛阳金村周墓出土之著名的金链玉佩,由于部分玉件已从金链上脱落,就出现了两种复原方案[4]。图1-7所举诸例,如洛阳中州路和曲阜鲁故城所出者,形制比较简单。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者,其组合亦带有某些复原的成分[38]。广州南越王墓所出者,时代则晚到西汉初,不过它们无疑还保留着东周遗风[39]。这类成组的实例尽管不够多,亦足以证明大量存世的单件佩玉本是从组玉佩中游离出来的。而且若干东周时期之精致的玉佩件,已娴熟自如地运用了透雕技法,花纹虽繁缛密集,图案仍洒脱流利,有不少例堪称我国古文物中的瑰宝。但对个别部件的极力加工和整套玉佩之组合的不断创新,却使自西周以来组玉佩为反映贵族身份而建立起来的序列规范受到削弱;这和东周时旧制度逐步瓦解、“礼崩乐坏”的历史潮流也是合拍的。以前郭宝钧先生曾拟出一幅战国组玉佩的模式图(图1-8),但近五十年来的出土物罕有与之相合者。现在看来这时的组玉佩正处在更迭变化的过程中,要为它确立一种模式是很困难的。并且由于郭先生不赞同以实物与文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主张“玉器自玉器,文献自文献,分之两真,合之两舛”,就更使他的探讨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40]。
图1-6“珩”形佩
1.河北平山中山王墓出土2.山东曲阜鲁故城乙组52号墓出土3.北京故宫博物院藏4.安徽长丰杨公2号墓出土5.美国华盛顿弗利尔美术馆藏
图1-7东周至西汉的组玉佩
1.洛阳中州路1316号战国墓出土2.曲阜鲁故城乙组58号战国墓出土3.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战国组玉佩4、5.广州象岗西汉南越王墓出土
图1-8郭宝钧所拟“战国组玉佩模式图”
至西汉中晚期,组玉佩已不多见,朝服普遍用绶,这是服饰史上的一次重大变化。绶虽与系玉之组在渊源方面有所关联,但它是用于佩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绶和组玉佩具有完全不同的作用。就形式而言,也不宜直接比附了。
[1] 《艺文类聚》卷八三引《尹文子》:“魏田父有耕于野者,得玉径尺。……王问其价,玉工曰:‘此无价以当之,五城之都,仅可一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惠文王时,得楚和氏璧。秦昭王闻之,使人遗赵王书,愿以十五城请易璧。”
[2] 夏鼐:《商代玉器的分类、定名和用途》,《考古》1983年第5期。
[3] 俞樾:《春在堂全书·俞楼杂纂之十·玉佩考》。
[4] 邓淑苹:《新石器时代玉器图录·试论中国新石器时代的玉器文化》页24,台北,1992年。
[5] 中国玉器全集编委会编:《中国玉器全集》卷1,图57;卷2,图273,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
[6] 北京大学考古学系编:《燕园聚珍》图85~87,文物出版社,1992年。
[7] 中国玉器全集编委会编:《中国玉器全集》卷1,图57;卷2,图273,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
[8] 北京大学考古学系等:《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五次发掘》,《文物》1995年第7期。至于北赵村63号墓出土的四十五璜玉佩,总长度已超过人的体高,难以佩带。参加发掘的先生有的认为,这本来不是一组佩玉,初步整理时误连为一。玉佩中系玉圭之记载,见下文所引《毛公鼎铭》。
[9]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三次发掘》,《文物》1994年第8期。
[10] 河南省考古研究所等:《三门峡虢国墓》第一卷上册,页154、275~277、531,文物出版社,1999年。
[11] 卢兆荫:《玉德·玉符·汉玉风格》,《文物》1996年第4期。
[12] 卢兆荫:《玉德·玉符·汉玉风格》,《文物》1996年第 4期。
[13] 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岐山凤雏村西周建筑基址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10期。
[14] 北京大学考古学系编:《燕园聚珍》图85~87,文物出版社,1992年。
[15] 平顶山应国墓地出土者,见《中国文物精华》(1990年)图56。北赵村31号墓出土者,见《文物》1994年第8期。北赵村92号墓出土者,见《文物》1995年第7期。
[16]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等:《陕西出土商周青铜器》卷2,文物出版社,1980年。
[17] 《唐兰先生金文论集·毛公鼎“朱韨、葱衡、玉环、玉瑹”新解——驳汉人“葱珩佩玉”说》,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
[18] 《唐兰先生金文论集·毛公鼎“朱韨、葱衡、玉环、玉瑹”新解——驳汉人“葱珩佩玉”说》,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
[19]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燕京学报》新1期,1995年。
[20] 林巳奈夫:《西周时代玉人像之衣服及头饰》,《史林》55卷2号,叶思芬译文载《故宫季刊》第10卷第3期。
[21] 《唐兰先生金文论集·毛公鼎“朱韨、葱衡、玉环、玉瑹”新解——驳汉人“葱珩佩玉”说》,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
[22] 林巳奈夫:《西周时代玉人像之衣服及头饰》,《史林》55卷2号,叶思芬译文载《故宫季刊》第10卷第3期。
[23] 卢兆荫:《玉德·玉符·汉玉风格》,《文物》1996年第4期。
[24] 王逸:《正部论》,玉函山房辑本。曹丕:《与钟大理书》,载《文选》卷四二。
[25] 《唐兰先生金文论集·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西周史》。
[26] 据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太原晋国赵卿墓》页175~179所载出土遗物登记表统计,文物出版社,1996年。
[27] 见(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页409,文物出版社,1989年。)所揭书,页416。
[28]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墓——战国中山国国王之墓》页440,文物出版社,1995年。
[29] 唐兰先生在注所揭文中说:“‘璜’是古字,‘珩’是春秋以后的新字。”
[30]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望山1、2号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文物出版社,1996年。武昌义地楚墓出土木俑见《中国玉器全集》卷2,页40,河北美术出版社,1993年。
[31]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山西长子县东周墓》,《考古学报》1984年第4期。
[32] 据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太原晋国赵卿墓》页175~179所载出土遗物登记表统计,文物出版社,1996年。
[33] 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页409,文物出版社,1989年。
[34] 杨建芳:《战国玉龙佩分期研究》,《江汉考古》1985年第2期。
[35] 安徽省文物工作队:《安徽长丰杨公发掘九座战国墓》,《考古学集刊》第2集,1982年。
[36]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墓——战国中山国国王之墓》页440,文物出版社,1995年。
[37]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墓——战国中山国国王之墓》页440,文物出版社,1995年。
[38] 邓淑苹:《蓝田山房藏玉百选》图62,台北,1995年。
[39] 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西汉南越王墓》下册,彩版4、10,文物出版社,1991年。
[40] 郭宝钧:《古玉新诠》,《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下册,194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