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作品集:批判施塔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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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盖伊·奥克斯

韦伯的文本

以下译文是马克斯·韦伯对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观念与法律观念:一项社会哲学研究》(The Historical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Economy and Law: A Socio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1906)一书第二版所做的细致评述。韦伯写作这些评论时,施塔姆勒(1856—1938)还是哈勒大学教授。随后他被召至威廉德国最高学府柏林大学,并获得一个在德国大学体制中声望崇高的教席,成为当时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几部法学著作(Stammler, 1902, 1911, 1922)奠定了施塔姆勒的学术声望。《经济与法律》(Economy and Law)初版于1896年。施塔姆勒把这本书视为对社会科学基础的认识论研究。他告诉我们,社会科学正处于摇摆混沌状态。其不确定地位引出了如下问题:在社会生活中能否确立法则般的规律,堪比于构成自然科学基础的自然法则?抑或在社会生活与自然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异?如果在自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确存在根本差异,那么在何种程度上有理由把自然科学的方法与概念工具应用到社会科学问题上去?施塔姆勒声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哲学研究是必要的,它可以解决如下问题:“人类社会生活基于哪些基本的形式法则条件?”(Stammler, 1921, pp. 6–7)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知道,哪些概念和原则是社会科学得以可能的逻辑条件。根据施塔姆勒的看法,这种哲学研究必须分析“社会生活”这个概念,因为它是社会科学的“构成性概念”,也即“基本概念”(Grundbegrif)(Stammler, 1921, p. 10)。因此,一切为社会科学确立认识论基础的尝试,都必须从分析这个概念开始。什么是社会生活?其构成属性是什么?在哪些条件下,一个既定事项可被视为社会现象?

在该书“导论”部分,施塔姆勒提出了这些问题。该导论题为“Socialphilosophie”,或可译为“有关社会科学的哲学”。在该书第二卷,即“社会科学的对象”中,施塔姆勒回答了这些问题。在第二卷第一章(“人类社会生活”)第16节(“社会概念”)中,施塔姆勒论述说:首先,人的社会共存这一概念,显然“不同于”人的既定的、经验的时空存在这个概念。相比后者而言,前者的“内涵更丰富”。社会生活这个概念指的是某种共存模式,不同于个别的人——被视为自然世界中的对象——在相同时空框架中的共存。后面这种共存——“纯粹的物理共存”—与“集体社会生活”“在概念上”有何差别?

“这里,我们寻找的关键因素是某种标准,根据这一标准,社会生活被界定为知识的某种特殊对象。”(Stammler, 1921, p. 81)这种标准是什么?社会生活的界定性特征是什么?“这种标准就是:人类根据自己制定的规则,来调控(regulation)相互交往与集体生活。”(Stammler, 1921, p. 81)


人类行为的外在调控可见调控,是社会生活这个概念得以成为一种特殊对象的必要条件。一切有关此类社会范畴(the social)的观念,在形式上都有赖于这一终极标准。这种界定性的概念综合(synthesis)[方法],使社会科学得以成为一种独特的、客观的知识形式。人类集体生活的外在调控,是这种综合方法得以可能的一个必要条件。(Stammler, 1921, p. 81)


换言之,正如施塔姆勒在总结这一讨论时所说:“社会生活是受外在调控的人类集体生活。”(Stammler, 1921, p. 82)也就是说,规则(rules)是社会科学的基本现象。受规则支配这种属性,使现象能被界定为社会科学的对象。基于对社会生活构成属性的这种阐释,施塔姆勒得出结论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合目的行为(purposive behavior)领域,属于目的论说明范围。与自然领域不同,后者属于因果说明范围。参见《批判施塔姆勒》“施塔姆勒著作中的‘因果关系与目的论’”一节。施塔姆勒对自然与社会的区分,似乎是康德对必然王国(自然)与自由王国(人类行为)区分的一个变体。事实上,在法律史和法哲学中,人们往往把施塔姆勒归类为新康德主义者,那个时代最重要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例参Friedrich, 1963, pp. 157, 163n. 13.后面我们会看到,韦伯不同意这样来看施塔姆勒的著作。根据韦伯的看法,尽管施塔姆勒宣称,他那种关于社会文化科学的哲学乃是基于康德的知识论,但那只不过是虚张声势、自命不凡罢了。Herman Kantorowicz同意韦伯的论旨,认为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是一篇“杰作”。他还说,施塔姆勒的著作,其宗旨无法实现,其方法毫无用处,其概念含糊枯燥(参见Kantorowicz, 1909, p. 10)。施塔姆勒著作的意旨因其含混的文风而变得错综复杂,对此韦伯反复展开了无情的批判。不过,Larenz对施塔姆勒的著作以及他作为一个新康德主义者的地位的看法,比起韦伯来要远为仁慈。参见Larenz, 1931, pp. 10—17, 76—81。亦见Larenz, 1960, pp. 83—92,特别是p. 91n.1,他指责韦伯“夸张地误解了”施塔姆勒的著作。

兹列出韦伯对施塔姆勒之批判的一些基本的出版情况。韦伯以“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R. Stammler's “Refutation” of the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为题,在《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1907,卷24)上发表了本书前四部分。在今天,《文献》被认为是社会文化科学史上最出色的学术期刊。1903年,韦伯、雅费(Edgar Jafé)和桑巴特(Werner Sombart)共同主编该杂志。雅费是海德堡的经济学家,同时也是韦伯的学生兼密友里希特霍芬(Else von Richthofen)的丈夫。桑巴特比韦伯小一岁,也是一个以研究现代资本主义起源著称的学者。在他们共同主编期间,《文献》上发表的文章质量很高。从1904年到1909年,米歇尔斯(Michels)、拉德布鲁赫(Radbruch)、西美尔、桑巴特、斯潘(Spann)、滕尼斯(Tönnies) 、特洛尔奇都在上面发了文章,韦伯自己也发了几篇。使得韦伯至今仍然没被人忘记的那些著作——包括整个宗教社会学系列研究,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到《古代犹太教》——大部分最初都是以专论的形式发表在《文献》上的。这篇文章的结尾是一个脚注:“将另文探讨。”研究韦伯元理论著作的学者对这类脚注非常熟悉。由三部分组成的论罗雪尔与克尼斯以及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的专著也是以这个脚注结尾的。但是总结性的论文却一直没有出现。像韦伯自己在前言中所说,这篇专论仍然是“未尽之篇”。爱德华·梅耶专论也是如此。韦伯承诺,“将另文探讨”,但他始终没有完成。因此,人们往往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韦伯的元理论著作是零散的、未完成的、纲要性的。韦伯自己可能不会否认这种判断。但是,根据韦伯对社会文化科学方法论的看法,这种缺点并非他的著作所独有。它根本就不是什么缺点。因为在他看来,建构权威性的、完备的概念体系,并非社会文化科学可能完成的理论宗旨。韦伯把实在视为无尽的事件“流”。实在在广度和密度上都是无限的。正因为它是无限的,要把整个事件流完全描述出来就是不可能的。在这道事件流之内,要对任何一个现象做完备的描述也都是不可能的。实在无穷无尽、千变万化,处在永恒的流转之中。如此一来,社会文化科学就只能专注于那些挑选出来的现象的面向,也即那些可被赋予“文化意义”的面向。社会文化科学的主题是文化意义领域。但这个领域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属于永恒的实在之流的一部分,因而同样会变迁。那么结果又会怎样?在概念框架中,社会世界得以成为观察与科学说明的对象,但这些概念框架都是暂时的。在未有定局的未来,社会文化科学的前提假设仍然是可变的。即或悠久如东方之僵化思想,仍不伤其直面社会生活之无尽本质而提出新问题的能力(Weber, 1968, p. 184)。所谓社会文化科学的“预设”,指的是使得一门社会文化科学成为可能的那些“概念框架”。这就好比社会文化方法论的前提。与社会文化科学的主题——“文化意义”及其变迁——一样,这些前提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被修正乃至被抛弃。本质上任何一种社会文化方法都达不到尽善尽美。换句话说,不完备(incompleteness)乃是社会文化领域中的方法的一个逻辑属性。任何一种这样的方法,都必然具有零散性和未完成性,只不过是无数可能的社会文化研究方案中的一种。社会文化学科“青春常驻”,因为“文化的不断发展,往往会把这些学科带向新的问题。”(Weber, 1968, p. 206)因此,那种认为社会文化科学中的任何一项元理论工作,都可以或应该为某套方法论问题找出最终解决办法的信念,在韦伯看来只不过是幻念罢了。无论如何,他为1907年这篇文章写了一个结论,或者至少是一个续篇。继玛丽安妮·韦伯(Marianne Weber)之后,约翰内斯·温克尔曼(Johannes Winckelmann)成为韦伯著作德文版编辑。他说这篇文章是一份“草稿”、一曲“未完成的续篇”(Weber, 1968, p. 359, n. 1)。韦伯死后,玛丽安妮把这篇文章从他未发表的文章中找了出来。1921年,也即韦伯过世次年,施塔姆勒出版了《经济与法律》第四版。在一个长注中,他回应了韦伯的某些批判(Stammler, 1921, pp. 670–673)。他首先指出韦伯论文的零散性:“此文的确算不上清晰驳斥的典范。”(Stammler, 1921, p. 670)并指出了韦伯文章的无结论状况,暗指人们难以发现韦伯的要旨究竟何在。“在第一篇文章之后,批判就中断了,这不是一个完整的批判。”(Stammler, 1921, p. 673)1922年,玛丽安妮出版了一部韦伯元理论著作文集,题为《科学论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也即《科学哲学论文集》(Collected 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Wissenschaftslehre”一词亦可译作“科学理论”——也即关于科学的理论,这种理论以科学研究本身为主题——或“元科学”。《科学论文集》中的文章并未使用“Wissenschaftslehre ”一词,人们也没什么根据可以肯定,韦伯会把这些文章和专论——出版跨度超过15年,各篇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出于不同的目的写成的——结集出版。出版这本书和使用“Wissenschaftslehre ”一词,离不开玛丽安妮的贡献。但她为什么要选择这个标题呢?毕竟,这个标题给人一种强烈的暗示:在这些文章中,韦伯似乎提出了一种科学哲学。但也有其他的可能性。也许玛丽安妮只是想指出这些文章提出的那些问题,这些问题与科学哲学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也许是因为她受了自己对费希特的研究的影响(Marianne Weber, 1900)。费希特写了本题为Grundlage der gesamten Wissenschaftslehre(1794)的著作,大致可译为《一门完备的科学哲学的基础》(Foundations of a Complete Philosophy of Science)。也许,她是受了自己对海因里希·李凯尔特的哲学研究的影响。后者与韦伯是同代人,既是韦伯的弗莱堡大学同事兼家庭密友,也是——至少有论者包括李凯尔特自己在内认为——韦伯最重要的哲学导师。在《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The Limits of Concept Formation in the Natural Sciences,1902)一书中,李凯尔特把自己的研究称作Wissenschaftslehre或方法论,以区别于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参见Rickert, 1902, pp. 10—15, 22, 156n., 215n., 601—602)。这本书被韦伯反复征引,并影响到他的方法论观点的发展。韦伯的方法论是一种李凯尔特式的科学理论吗?这些悬而未决的可能性引发了广泛的争议。韦伯是否想要提出一种科学哲学,至少是一种社会文化科学哲学?或者,能否在他的方法论文章中找到一种连贯一致的科学哲学,哪怕发展出这种哲学并非他的本意?他的确提出了一种科学哲学,但还不完善,还有缺陷,在一些细节方面不完整,缺乏理据,甚至还有错误?或者,他只想解决德国社会文化科学发展提出的几个方法论问题?韦伯是一位科学哲学家吗?或者他只是一位职业的社会科学家,发现自己研究的学科出了问题,不得不去处理某些方法论问题?当然,还有其他的可能性。亨利希(Henrich)和滕布鲁克(Tenbruck)似乎代表着这次论辩的两个极端,二者对《科学论文集》都有相当精到的研究。亨利希认为,《科学论文集》中的文章,“不只是一些为未来可能的科学哲学的发展做准备的预备研究。相反,它们本身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完备的科学哲学”(Henrich, 1952, p. 2)。滕布鲁克则认为,《科学论文集》并未包含一种科学哲学,其宗旨也不是提出一种科学哲学。韦伯写作这些论文的唯一目的,是要解决“社会文化科学逻辑”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因韦伯研究的那些学科在当时面临的困境而提出来的(参见Tenbruck, 1959, pp. 574, 576, 582, 583, 613, 625)。与许多有关《科学论文集》的争论一样,这次论辩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尚未澄清,一些关键的区分也是成问题的。为了解决这起论争,有必要弄清韦伯是如何看待哲学(形而上学和认识论)、逻辑(元理论或方法论)和实质性社会文化理论之间的区别的。奇怪的是,朗西曼(Runciman)在他论《科学论文集》的文章中,竟然忽略了所有这些问题。他先假定韦伯的论文中包含着一种连贯一致的科学哲学,然后着手批判他归之于韦伯的哲学立场(Runciman, 1972, pp. 8—9)。在这次论争中,李凯尔特的科学哲学和韦伯的方法论之间的关系最难评判。在某种意义上,是否可以说韦伯是李凯尔特的追随者?李凯尔特是不是韦伯的“哲学导师”(参见Hughes, 1958, p. 309)?关于李凯尔特的重要影响,也可参见李凯尔特(1926和1929)以及谢尔廷(von Schelting, 1934)。韦伯多处征引李凯尔特也表明了这一点。他从未如此频繁地征引其他同代人,也没有给过他们如此之高的赞赏。抑或这些征引只不过体现了韦伯对一位前同事和家庭密友的慷慨雅量?这场争论最初似乎是由李凯尔特自己和卡尔·雅斯贝尔斯引发的。雅斯贝尔斯于1909年与韦伯相识。他这样形容韦伯和李凯尔特之间的关系:韦伯发现,自己独立提出的一些方法论观点,也出现在李凯尔特那篇写于1902年的论文中。对此韦伯表现得“极为慷慨无私”,只要涉及这些逻辑问题,就会在自己的论文中引用李凯尔特。这就造成了一种误解:“他的一些讨论,仿佛只是李凯尔特观点的逻辑结果和逻辑应用。”(Jaspers,1958b, p. 310)雅斯贝尔斯写道,韦伯逝世5天后,他和李凯尔特在海德堡有一次谈话。李凯尔特“开始说韦伯是他的学生”,并谈到韦伯著作“的重要性和影响有限”。雅斯贝尔斯回应道:“你以为将来还有人会阅读你的著作吗?即便如此,也只是因为,韦伯借鉴了你的一些逻辑观点,故而在注脚中提到了你。”(Jaspers, 1958b, p. 311)“从这以后,”雅斯贝尔斯简洁补充道,“我和李凯尔特的关系就开始紧张了。”回过头来看,雅斯贝尔斯对李凯尔特哲学之命运的判定,似乎也不算太过分。韦伯逝世后不久,雅斯贝尔斯应邀为海德堡大学生做了一次纪念韦伯的演说,具体时间是1920年7月17日(参见Jaspers,1926)。据雅斯贝尔斯所说,李凯尔特回应了这次演说:“当然,从韦伯那里的确能辨别出某种哲学,只要你愿意这么做。但要说他是一位哲学家的话,这是非常荒谬的。”(Jaspers, 1958b, p. 311)至于雅斯贝尔斯为何把韦伯视为哲学家,这一点也可参见Jaspers, 1958a。韦伯与其前辈或先驱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历史问题,至今仍然悬而未决。滕布鲁克1959年发表的那篇论文极富洞见,不过后续跟进的研究极少,只有最近出版的Loos(1970)、Bruun(1972)和Burger(1976)几种。要弄清韦伯方法论的起源问题,显然还需要一批论述下面这些关系的专论:韦伯和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韦伯与当时流行的各种自然主义历史编纂学——进化论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证主义的,韦伯与门格尔,韦伯与狄尔泰,韦伯与李凯尔特,韦伯与西美尔。,收入了1907年的这篇文章,并首次发表了此文的续篇,即“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补论”(Nachtrag zu dem Aufsatz über R. Stammler's “Überwindung”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补论”组成了这部专论的最后两节。《科学论文集》随后的三个版本分别出版于1950年、1968年及1974年,主编都是温克尔曼,三个版本都收入了这篇专论。这篇专论的四个版本没有实质差别,我的译文采用的是1922年版和1968年版。

韦伯为这篇专论划分了节与小节,并分别拟了标题,对此我们未做改动。所有的强调标志都是韦伯自己加的,他常常使用许多强调技术以获得修辞效果。当他想强调某一表述的重要性时,就标为斜体本书中为着重显示。——编者注。比如,在“绪论”一节中,他强调了“第二版”这个词。目的在于使读者明白,必须对施塔姆勒进行这样猛烈、彻底的批判,因为他所批判的不是一个尚未成熟的提纲,而是一个其作者有充足机会予以更正、修订的文本。当他想质疑某个表述的含义时,就会加上引号。比如,在1907年这篇文章的标题中,“驳斥”这个词就加了引号,因为他并不认为施塔姆勒的书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合格的反驳。当他认为施塔姆勒的做法值得怀疑、没有根据、鬼鬼祟祟或者虚张声势时——他常常这么认为——就会标上“(note !)”来提醒读者注意。当他觉得施塔姆勒的举动无法说明,提出的论题让人无法把握,或者使用的概念令人费解,就会标上“(?)”。当他认为施塔姆勒的论述明显有误、自相矛盾、适得其反,或者与其之前的论述不符,就会标上“(!)”。韦伯有时在所引材料中也会使用这些标记。换句话说,他用这些强调标记,把对施塔姆勒的引述与自己的附加评论区分开来。只要理解了韦伯的意图,就很容易把握他如何使用这些标记。其目的并非要迷惑或者刁难读者,反倒是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施塔姆勒的观点。在他看来,这些观点是模棱两可、混沌不清的。他的本意是引导读者集中注意力,鼓励他们大胆怀疑。像皮兰德娄Pirandello ,意大利剧作家、小说家,荒诞戏剧创始人。——中译者注,后同一样,韦伯有时候把自己置于其文本与读者之间,担当解释工作的助产士。

在这篇专论的几个德文版中,注释都被放在页脚。现在我们重新把这些注释编序置于文末。韦伯那个时代的文献参考标准不如现在这么正式,他常常省略了引文的出版日期和出版地点。目前这个译本为韦伯所引主要著作提供了更为完整的参考文献信息。

韦伯的元理论著作很容易表现出一种解经式的(exegetical)思想形式,绝大多数有关韦伯方法论的二手文献都持这种看法。对此,韦伯学究气的文风至少得负部分责任。这种文风很成问题,韦伯的评论者、翻译者与批评者一再强调这些特征,他的同时代人也注意到了这些困难,就连那些与他走得最近的人也注意到了。玛丽安妮暗示,韦伯方法论著作的风格给人一种印象,仿佛他有意忽视自己学究气的文风。她也提到,李凯尔特读了1907年这篇文章后,也抱怨其文风艰涩,给读者造成不少困难。李凯尔特是一位职业的学院派哲学家。此外,他与韦伯都理解同一套语言,这套语言不仅包括哲学院的学术德语,也包括方法论之争(Methodenstreiten)的语汇,也即“一战”前30年间在德国社会文化科学界产生的各种争论中的技术性语言。这种语言已经无法被充分理解,只能被专门研究19世纪晚期德国思想生活的学者,在适度的范围内重新把握。最后,从1890年代早期开始,李凯尔特就已经熟知韦伯,并熟稔他的作品。他甚至把韦伯的元理论研究视为对自己思想的一种延伸。如果李凯尔特尚且觉得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佶屈聱牙的话,那它对我们又意味着什么呢?

事实上,即使韦伯的方法论著作不使用复杂、折中及古旧的概念工具,也会对读者提出很高的要求。韦伯有一种常常为人诟病的倾向,喜欢用冗长含糊、令人费解的句子来表述自己的论点。一个从句嵌套着另一个从句。附加的评论、反讽式的旁白、保留意见、质疑以及阅读指导,可能把句子弄得支离破碎。接下来可能是一个好几百字的注释,其难度丝毫不逊于句子本身。尽管韦伯的有些句子长得让人难以卒读,但其他论述则惜墨如金、提纲挈领,读者不得不填补那些他只是暗指或提示过的前提。最后,在有些段落中,韦伯令人吃惊地从一堆问题迅速转到另一堆问题,中间只做了一个马虎了事的说明性过渡,或者根本就没有过渡。有明确证据表明,韦伯是一个天才的辩论家,也是一位卓越的演说家。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翻译了韦伯的一些最具代表性的论辩文章(Weber, 1974)。特别是“德国大学所谓的‘学术’自由”和“大学的学术自由”两篇文章。希尔斯也许是有意把这些文章译得有点拙朴,已经看不到原文的尖酸辛辣和冷嘲热讽了。此外,像《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类的作品,以及论学术与政治的两篇慕尼黑演讲,都表明他是位别具一格的文豪,既有敏锐的分析洞见以及百科全书式的广博学识,又不乏讽刺、激情与绝妙的隐喻。写下如此缠绕费解的克尼斯文的马克斯·韦伯,与《新教伦理》结尾一章的作者竟然同属一人,真是让人难以置信!

应该如何说明这种差异?在评论“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论——韦伯称罗雪尔文是一篇“令人叹息的文章”(Seufzeraufsatz),“完全是一部折磨人的作品”——时,玛丽安妮阐释道:


和其他几篇方法论文章一样,本文也同属未完成之列。总有新任务压着他,而且一个像韦伯这样处在康复期的病人,恢复得非常慢,其工作能力波动往往持续数年,就他自身来说,需要不断的新动力以克服疾病障碍。只要他能够工作,他做什么和怎么做都无所谓。(Marianne Weber, 1926, p. 319)


此外她说,韦伯也想把文章写得尽可能简明,也希望能够尽快写完,因为他“总是不得不去处理新的实质性问题”(Marianne Weber, 1926, p. 319)。最后:“韦伯无意于系统地展示其思想成果,也不想成为学院派逻辑学家。其思想财富以何种方式呈现出来,对他来说完全无关紧要。”(Marianne Weber, 1926, p. 322)因此,韦伯不事雕琢的方法论文风,既源于他的病痛久拖未愈,长期无法集中精力研究概念问题,并且迫不及待地想回到实质问题的研究上来,也是因为他对行文形式问题满不在乎。不过,问题远比我们在这里所说明的要复杂。韦伯秉持一种修辞理论,致力于严格区分各种话语。他常常把这种修辞理论原则称作“Sachlichkeit”,Sachlichkeit指的是某种客观性,但不要把它混同于超然独立、不偏不倚或者漠不关心。具有Sachlichkeit的学者要有所担当,但不是专注于自己的人格、职业或风格,而是致力于自己的事(Sache),也即感兴趣的对象、讨论的问题以及学科的要求。韦伯有时把这些事称作“日常要求”。说具备sachlich的思想家是客观的,其含义在于:他致力于自己感兴趣的事,以不偏不倚的姿态立身,不受其他无关顾虑的影响。完善文字技术应该在文学作品中进行,自传式忏悔(autobiographical confessions)应该到告解室中去。当代社会文化科学允许甚至鼓励社会科学家的人格对分析与论辩工作的入侵,不难想象韦伯会以什么样的方式予以回应。布道宣讲应该去教堂讲坛,鼓吹价值或维护价值应该上演讲台,肤浅的文字论辩属于大众期刊。要满足方法论工作的兴趣,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首要的是理智诚实和审慎明了的分析。举例来说,如果自然科学与社会文化科学之间的各种区分模糊欠缺、混淆不堪,那么方法论学者就有义务去分析并澄清这种状况。如果社会文化科学的基本概念是模棱两可的,那么方法论学者的责任就是去探查这些歧义。如果社会文化科学的超理论兴趣(extratheoretical interests)形成了一个战场,诸神与魔鬼或我们的文化价值信念为获取支配地位而相互斗争,那么方法论学者的任务就是给这个领域提供一幅精确的概念地图,且不致掩盖或过度简化其复杂性的根源。在韦伯看来,要满足这样一种恰当的方法论所需要的条件,就必须摒弃肤浅浮躁的文风,摒弃合乎理想的严格精确的标准、清晰明确的观念、完备的区分以及彻底的解决方案,不要寄望于简单易行的理解领会。

但这并不意味着韦伯的元理论工作满足了这些条件。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有打破两种话语区分的迹象。这两种话语,一种使用论辩与抨击的形式,另一种为了保证逻辑的清晰,不使用这些修辞技术。无论如何,以上的思考就足以说明韦伯的各种话语风格之间的差异,因而无需求助于以下过度夸张的假设:韦伯的许多元理论著作都体现了未经雕饰的艰涩文风,这就证明他相对来说不关心方法论问题。(参见Tenbruck, 1959, p. 583)

韦伯的方法论问题意识

1903—1918年间,韦伯发表了8篇论述社会文化科学方法论的重要文章。其中的6篇是在5年间发表的。1903年,韦伯发表了一篇题为“罗雪尔的‘历史’方法”的文章(Weber, 1903)。这篇文章是他的第一篇纯方法论文章,批判的是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的元理论假设,尤其是形而上学假设。论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著名纲领性文章发表于1904年(Weber, 1904)。1905年,论克尼斯的第一篇文章发表(Weber, 1905),这篇文章构成了“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论的第二部分。这两篇论克尼斯的文章进一步扩充了论罗雪尔一文中的观点,包括对有关社会文化知识的直觉主义理论的批判,对有关自然科学与社会文化科学的各种本体论区分的批判,以及对于社会文化科学的界定性逻辑属性的总体勾勒。1906年,韦伯又发表了两篇重要的方法论文章:论克尼斯的第二篇文章,以及论爱德华·梅耶的专文(Weber, 1906a, 1906b)。接下来是1907年发表的这篇论施塔姆勒的文章。韦伯也写过较短的评论,着重关注元理论问题,他也常常被卷入各种方法论论争,但依然十分怀疑方法论工作的价值,原因何在?我还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了这里以及接下来要分析的主要问题(Oakes, 1977)。

首先,过于强调方法论问题只会导致“票友”(dilettantism)——韦伯很喜欢用这个词来表达轻蔑之意——的出现。在使用逻辑学家或者科学方法论学者们的技术性概念方面,社会科学家并没有受过很好的训练。在韦伯看来,日趋精细的科学分工需要高度的专业化,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是必然的。假设在社会科学的某个学科中提出了一个元理论问题,研究该学科的社会科学家试图去分析这个问题。在使用专业方法论学者的逻辑工具时,由于不能驾驭好这些概念,他很容易就会犯荒谬幼稚的错误。在批判施塔姆勒的开头,韦伯清晰地陈述了这一观点。他把施塔姆勒描述成职业法学家和哲学上的票友,在认识论上的判断很糟糕。韦伯怀疑方法论工作价值的第二个理由在于:“某些类似方法论瘟疫的东西在我们的学科内盛行。”(Weber, 1964, p. 139)一部方法论著作不仅会带来另一部方法论著作,而且会带来一批方法论著作,包括各种评论、阐发、批判以及反驳。而它们又会产生新的一批甚至更大的一批方法论著作。结果就导致了方法论瘟疫。但是,把汗牛充栋的方法论文献说成瘟疫,又是基于何种正当理由?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韦伯怀疑方法论工作价值的第三个理由。社会文化科学特有的那些问题是经验性的,只有在实质性的社会文化理论中才能解决。


只有发现并解决了实质问题,科学才能得以创立,方法才能进步发展。纯粹的认识论反思或方法论反思,至今还没有对这一事业做出什么决定性的贡献。(Weber, 1968, p. 217)


所谓方法论工作是科学研究卓有成效的必要条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韦伯的方法论思想中,有一个反笛卡尔(anti-Cartesian)的倾向。他认为,一般来说,对知识基础的研究并非科学研究取得成功的根本条件。只有当科学研究中出现差错时,方法论才会有价值。韦伯拿社会科学家那里出现的方法论问题与人的疾病做对比。假设在某种意义上,社会文化科学染上了疾病。在此条件下,社会科学家会运用方法论知识展开治疗。或者他会描述自己的症状,并咨询方法论专家,请他推荐合适的治疗方法。在爱德华·梅耶专论的开头,韦伯就使用了这一类比。他把梅耶的方法论反思称作“对疾病的描述”或“诊断报告”。与其说这是医生的描述,不如说是病人的自述。病人不会去开处方,这是医学专家的职责。爱德华·梅耶在描述社会文化科学的“患病”状况时,并没有给出治疗方法。他只阐明哪些东西出错了。那么谁来给爱德华·梅耶及其同时代人开具治疗处方呢?是方法论学者。参见Weber, 1968, p. 215。根据韦伯在爱德华·梅耶专论开头的论述,滕布鲁克得出结论认为,韦伯也是这么看待他自己的方法论工作的(Tenbruck, 1959, p. 582)。他的观点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韦伯是一个方法论学者,因为他诊断出感染了社会文化科学的各种疾病。但是,在某种意义上,他又不是一个方法论学者,因为他并未设法治愈疾病。在滕布鲁克看来,韦伯刻画了方法论之争的关键问题,但并不打算解决这些问题。这种看待韦伯方法论的观点看起来是错的。因为作为方法论学者的韦伯,不同于向医生描述病症的患者,而是类似于设法治愈自己以及与自己患有相同病症的病人的医生。滕布鲁克的错误——如果说他的确犯错了的话——源于他强调韦伯那篇发表于1904年论客观性的纲领性论文的关键作用。很多研究韦伯方法论的学者都同意这种对韦伯1904年论文的看法。滕布鲁克和亨利希共识极少,但在这点上却达成了一致。在1904年这篇论文中,作为方法论学者的韦伯的确类似于向医生描述病症的患者。这一点韦伯在该文的导论部分说得很清楚。他意在指出问题,而不是给出解决办法(Weber, 1968, pp. 146n., 148, 205)。换句话说,韦伯对客观性一文的看法,和他对爱德华·梅耶的认识论反思的看法一样:二者都是病人对病症的描述,而不是治疗方法。但是,这却并非罗雪尔-克尼斯专论、爱德华·梅耶专论或批判施塔姆勒专论的方法论问题意识。在这些论著中,韦伯不仅仅是描述症状或者记叙方法论之争的内容,而且开出了治疗病症的处方,或者说设法解决方法论之争中的一些问题。但是,对滕布鲁克而言,客观性论文代表着韦伯方法论的“真正突破”(Tenbruck, 1959, p. 612)。它并非韦伯在罗雪尔-克尼斯专论中所形成思想的另一个版本,而是代表着韦伯方法论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是韦伯方法论观点的权威表述。韦伯此后的方法论著作,只是对包含在这篇论文中的观点的检验、扩充和完善(参见Tenbruck, 1959, pp. 579, 611)。这种强调韦伯客观性一文之关键地位的观点,看起来也是错的(关于这些,参见Weber, 1975,“导论”,以及Oakes, 1977)。

1903—1907年期间,韦伯集中从事的是两方面的方法论工作。用他的类比语言来说:一方面,他试图诊断社会文化科学的“疾病”,也即在他那个时代已呈危机之势的方法论之争(Methodenstreit)。另一方面,他试图开具一个处方,以解决方法论之争的基本问题。也就是说,韦伯必定认为,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科学已经得病了。什么地方出错了呢?

韦伯从未打算以系统的方式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对这个问题的种种回应散见于他所有的论文中,这些回应在实质与语言两方面都非常接近。社会文化科学的方法及其概念建构,以及这些建构的有效性标准,都处在“不断的流变”中。它们是“苦苦争执”的主题(Weber, 1968, pp. 147–148)。在韦伯看来,社会文化学科是一个竞技场,“各种方法、‘基本概念’和前提假设在其中争斗”。争斗的结果是“‘问题意识’的永恒流变和‘概念’的不断重新定义”(Weber, 1968, pp. 160–161)。在社会文化科学专业化研究的“常规”状况中,学者们(可能是不自觉地)采取了某种特殊的问题意识,某套前提假设,或者某个范式——这个词已经流行了很多年。这一问题意识形成了一套虽可质疑却未被质疑的假设,后者为下面这些问题提供答案:如何辨别社会文化科学的主题?哪些东西构成了社会文化问题?社会文化研究应该如何推进?怎样才算对社会文化问题的解决?从这一问题意识角度来看,具体实质问题的解决“本身就是目的”。学者们并不认为必须质疑自己的发现和结论的终极价值。他们甚至可能都意识不到,自己的工作乃是基于或者“附着”在某种未被质疑的价值观念之上(Weber, 1968, p. 214)。但是,这种培根式的科学研究乌托邦很容易破碎。一切问题意识都是可以质疑的。“光芒终将褪去。这些未经反思的问题意识,其重要性开始变得可疑。我们在暮色中迷失了方向。一旦照亮伟大文化问题的光芒开始位移,科学也开始准备转变自身的地位,并变换自己的概念工具。”(Weber, 1968, p. 214)社会文化科学的概念框架有其年轻、成熟与衰老的过程,会经历黎明、白昼与黄昏。在暮色中迷失方向的社会科学家,丧失了对自己概念框架的自信,不再认为具体实质问题的解决具有本质价值,转而对自己的研究价值或研究结论产生了怀疑。既然他已经开始怀疑,就不得不“从思想顶端俯瞰事件之流”(Weber, 1968, p. 214)。用平实点的话来说,他不得不去质疑自己问题意识的价值。如果这种关于韦伯对社会文化科学之看法的阐释是站得住脚的,那么库恩对科学变迁的分析显然就非常契合韦伯的处境(参见Kuhn, 1970)。在范式冲突和常规科学——从研究生到“病倒”期间韦伯所从事的那种科学研究——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韦伯发现自己面临着一场革命。他对这场危机的反应就像革命性的科学家:开始系统阐述一个新范式所包含的要素。从散落在他的方法论文章中的许多段落来看(例如可以参见Weber, 1968, pp. 147—148, 160—161, 214, 218,以及“以学术为业”的演讲),韦伯似乎早就思考过库恩的那些论题,也即范式或问题意识与常规科学和革命性科学之间的关系。人们往往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韦伯认为自己的方法论工作类似于革命性科学家的工作。李凯尔特就是这么看的(Rickert, 1926, p. 228)。

假设这些条件都得到了满足,也就是说:


假设使事项成为研究对象的各种观点发生了根本变化。变化的结果是观念的改变,即新“观点”还需要对迄今为止在此学科内流行的科学研究逻辑进行修正。假如所有这一切带来的是对自身科学工作“根本宗旨”的不明确。那么无可争辩的是,历史性学科发现自己目前正处在这种困境中。(Weber, 1968, p. 218)


在这些条件下,社会科学家必须成为方法论学者。在韦伯看来,方法论的目的是解决由概念图式冲突引起的危机,这是它在社会文化科学中的显著价值所在。韦伯对方法论在社会文化科学中的作用的看法并不止这些。他还说,方法论还有另外两种作用:(a)深谙方法论的社会科学家,“绝不会被伪装成哲学的票友行径所迷惑”(Weber, 1968, p. 217)。方法论研究能锻炼批判能力,能够避免犯哲学上的幼稚错误,是捣毁剧场偶像的有力工具。这也是韦伯批判施塔姆勒的目的之一。施塔姆勒的著作,在韦伯看来,是“伪装成哲学的票友行径”的典型代表。(b)一切概念框架都必然是受限制的,或者像韦伯常说的那样,是单面的。它只关注实在的某些面向,也即那些重要的、显著的、关键的问题,而不关注那些次要的、无趣的、不相干的问题。它也规定了只能使用某些方法和理论。方法论的作用之一就是揭示出这些限制条件。方法论研究通过把一个概念框架所蕴含的假设与其他可能情况做对比,从而起到“批判概念形成和概念框架”的作用(Weber, 1968, pp. 206—207)。如果在危机与怀疑时期,方法论取得了成功,那么它就能解除学者们的疑惑,后者处于迷失状态,对自己工作的“根本宗旨”不明确,悬浮在某一概念图式的“黄昏”与另一概念图式的“黎明”之间。在这些情况下——也即那些被韦伯视为不同寻常的危机状况——方法论工作似乎就是社会文化研究的进步所不可或缺的。

因此,在写于“一战”前十年间的那些文章中,韦伯把社会文化科学视为战场,各种相互冲突的概念图式为获取支配地位,在其中争斗不休。在他看来,这种冲突是价值多神论的一个面向。价值多神论指的是现代文化中的“诸神”或众“魔鬼”之间无法消解的斗争,它是现代性的特征。斗争导致社会文化研究中出现了旷日持久的危机。韦伯是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在他看来,社会文化科学当代困境的根源是什么?概念框架——社会世界在其中构成了科学研究的对象—发生了何种根本改变?社会文化研究的逻辑为何需要修正?对社会文化科学界定性宗旨的怀疑为何会如此盛行?社会科学家为何会在暮色中迷失方向?换句话说,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危机?这就相当于问:在韦伯看来,方法论之争的界定性问题是什么?鉴于韦伯所受的百科全书式教育,要圆满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广泛分析19世纪德国社会文化科学的发展。这里我们无意提供这样一种分析。这种分析需要重新审视如下学术背景。德国社会文化科学,是针对17、18世纪西欧——尤其是英法两国——的理性主义者、唯物主义者和非历史性社会文化思潮,从观念主义、浪漫主义和历史主义的角度做出的回应。特洛尔奇(Ernst Troeltsch)是这种学术传统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著作《德意志精神与西欧》(Deutscher Geist und Westeuropa, 1925)对此有很好的说明。在他看来,这种反理性主义传统是德国特有的,其中的要素可以追溯到路德,甚至埃克哈特大师(亦见Troeltsch, 1922)。最近关于这个论题的通俗阐述,参见Gouldner的“浪漫主义与古典主义:社会科学中的深层结构”(Romanticism and Classicism: Deep Structures in Social Science, 1973),Gouldner试图把韦伯纳入到社会文化思想的“浪漫主义”传统中来。“韦伯的关怀,”他说,“无论在终极目的方面,还是在方法论方面,都是典型浪漫主义的。”(Gouldner, 1973, p. 341)他还说,“韦伯的社会科学观”是对“浪漫主义前提的系统应用”(Gouldner, 1973, p. 342)。这是对韦伯方法论著作的典型误解(参见Weber, 1975, “导论”)。有关韦伯与方法论之争方面的材料,参见Tenbruck(1959),Loos(1970),Bruun(1972)。关于方法论之争在社会政策协会内部的发展,参见Lindenlaub(1967)。Ringer(1969)从更一般的视角,把方法论之争视为西方文明普遍危机的一部分。Mitzman(1973)认为,这种普遍的文化危机对韦伯及其同代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这项研究中,Mitzman集中讨论了滕尼斯、桑巴特和米歇尔斯(Michels)。下面这段有关方法论之争逻辑的简述,只是尝试大致勾勒孕育出韦伯的方法论的那一问题意识。可以把这一问题意识视为一套元理论问题,在韦伯看来,这些问题构成或定义了方法论之争。对施塔姆勒的批判着重处理了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整体而言,可以把韦伯的方法论工作视为一种努力,其目的在于解决所有这些问题,进而终结方法论之争。

从韦伯的方法论著作看来,下面这些问题可被视为方法论之争的界定性问题。(1)社会文化现象的构成属性之争。什么是一个社会文化事实?根据什么标准可以鉴定这些事实?社会文化科学的主题有何独特属性?某个事项满足了哪些条件才可以说属于社会文化现象?(2)社会文化问题的范围之争。社会文化科学中的问题是什么?这些科学如何去定义这些问题?这些问题有何独特属性?(3)社会文化科学的理论宗旨或“兴趣”(韦伯语)之争。何谓解决社会文化问题?社会文化问题的解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换一种提法就是:成功的社会文化理论阐释必须满足什么标准?(4)方法之争。是否有一套界定性的“社会学方法准则”?社会文化研究的逻辑是什么?社会文化研究的推进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方法论之争及其逻辑是这四个基本问题产生的背景,前者的出现是因为后者的地位出了问题。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与古斯塔夫·施莫勒(Gustav Schmoller)之争为讨论方法论之争提供了方便的起点,极好地阐明了它的逻辑。韦伯声称,在门格尔与施莫勒之争中,“经济学中方法论之争的温度升到了沸点”(Weber, 1975, p. 94)。门格尔是维也纳大学教授,1883年他出版了《社会科学方法特别是经济学方法研究》(Investigations Concerning the Method of the Social Science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Economics)。他说该书关注的是经济学的“性质”,也即经济学的范围、命题的逻辑地位和研究宗旨(Menger, 1883, p. x)。该书的主要内容是门格尔对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的大量辩驳。在起始部分,门格尔对社会文化科学方法论的宗旨与界限做了一些反思(Menger, 1883, pp. x–xii)。在实质与语言两方面,这些观察都与韦伯对同一主题的论述非常相近。据此可以推断,在方法论的作用问题上,韦伯采取了门格尔的立场。门格尔声称自己无意夸大方法论对经验研究的重要性,因为在方法论上的结论与经验科学实际确立的结构之间,有着“天壤之别”。贡献过重大科学发现的科学家对方法论问题并无兴趣。而最杰出的方法论学者在经验研究领域往往毫无建树。科学的建立与改革,常常是基于缺乏任何精确方法论基础的经验研究。但纯粹的方法论研究却从未创建过一门科学或者带来过科学革命。仔细检审任何一门科学的主要问题,我们就会发现,方法论对解决这些问题帮助很小。在门格尔看来,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方法论才能获得显著地位。假如在既定学科中从事研究的科学家对研究的真正宗旨茫然无计——这些宗旨是由那门特定科学的主题性质决定的。假设这门科学的“从属”问题或“次要”问题的重要性被夸大,甚至被视为这门学科的界定性问题。假设受强势学术兴趣支持的错误方法论原则取得了支配性影响。换句话说,假设那些错误的基本方法论原则阻碍了科学的进步。如此一来,方法论研究就对科学进步具有根本作用。因此,原本更乐意花时间去研究其学科中那些真正的实质性问题的实践科学家,现在不得不介入方法论争辩。门格尔宣称,这就是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在德国所处的困境。他还说,德国社会科学正处于“去道德化”状况或“衰败”状况。在论述历史学派的影响时,门格尔喜欢用去道德化、衰败、腐化这样的词。在这些情况下,社会科学家应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在这里,错误的方法论原则对我们科学的进步构成了障碍。因此,方法论研究现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Menger, 1883, p. xix)方法论会一直保持这种显著地位,直至这些有害的方法论原则被驳倒为止。门格尔说,要想反驳,就要分析社会科学的界定性方法与理论兴趣。在门格尔看来,历史学派错误地把经济学的主题当作历史学的主题,把经济学理论问题当作历史问题。依据历史学派的观点,经济学研究就是历史研究。经济研究与历史研究具有相同的逻辑与宗旨。门格尔认为这是错的。经济学不是一门历史性学科。历史学并未穷尽一般性的社会科学问题。对理论社会科学而言,历史学不过是一门“Hilfswissenschaft”,也即“辅助学科”(Menger, 1883, p. 18)。理论社会科学与历史研究是相互独立的事业。它们的研究对象在逻辑上不同,它们的问题、方法与宗旨也不同。门格尔认为,经济学理论有两个宗旨。其一是发现“经验法则”和“实在类型”(realtypes),后者指的是“经验现象的基本形式”(Menger, 1883, p. 36)。门格尔把这种理论化称为“实在—经验论的”。这种理论的宗旨在于发现经验现象据以运作的严格而普遍的法则。门格尔也承认,“现象就其充分的经验实在性而言”,可能不会如实地符合这些法则。换句话说,从任何一套观察陈述(observation statements)中可能都无法演绎出这些法则,无论这些陈述可能有多完备。但是,这些“精确法则”可以说明在经验实在中获得的各种关系(Menger, 1883, p. 43)。门格尔那里精确的经济法则类似于经典力学中的运动定律。从任何一套有关物体的质量、位置与速度的观察陈述中,都无法演绎出这些运动定律。但是,由实验确定的这些变量的值,却可以用运动定律来说明。因此,在门格尔看来,经济学的主题是由经济现象的超历史或非历史的“类型”或“形式”构成的。经济学的界定性问题类似于力学问题:抽象的精确法则把现象还原成最简单的组成要素,如何根据这些法则来说明这些复杂现象的属性?因此,社会科学的方法与理论宗旨本质上与力学的方法与宗旨相同。

很快就出现了对门格尔那本书的重要评论。1883年,古斯塔夫·施莫勒在其《年鉴》也即《施莫勒立法、行政与国民经济学年鉴》(Jahrbuch für Gesetzgebung, Verwaltung und Volkswirtschaft, Schmoller's Jahrbuch)上发表了书评。《年鉴》是当时德国重要的社会文化科学学术期刊。施莫勒是柏林大学的历史学家与经济学家,《年鉴》的主编,也是历史学派的领袖之一,同时还位列最有权力的Kathedersozialisten——“学院派社会主义者”或“讲坛社会主义者”。在社会科学的专业文献史中,他的评论至今还别具一格。狄尔泰的《社会文化科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ociocultural Sciences)第一卷同样发表于1883年,他雄心勃勃想要提供一种康德式的历史理性批判。在一篇20页的文章中,施莫勒试图同时评论这两本书,而这两本书每本都是复杂的原创性著作,非常难读。狄尔泰获得了10页肤浅的评论,外加施莫勒对其研究的祝福。“至于在门格尔这里,”施莫勒说明道,“我看免不了要进行辩论,因为他的攻击部分关系到我本人。”(Schmoller, 1883, p. 239)施莫勒维护历史学派的问题意识。“经济学未来会享受一段新的[幸福]时光,但前提只能是利用目前正在收集的整套历史描述材料与统计材料。旧教条是一些已被提纯过数百次的命题,进一步重新提纯其中的抽象原理也不会促成这个新时期的出现。”(Schmoller, 1883, p. 242)“旧教条”指的是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以及他们的德国追随者们的经济学理论,历史学派往往称之为“Manchestertum ”或“曼彻斯特主义”。这个蔑称暗指功利主义伦理、自由放任政策以及实证主义方法;换句话说,历史学派认为,“旧教条”在伦理、政治和方法论基础上有问题。门格尔的精确法则遭到了冷遇,被视为“虚幻的幽灵”和“徒劳的幻想”(Schmoller, 1883, p. 244),是“抽象、模糊的图像(images),毫无真实性可言”(Schmoller, 1883, p. 247)。门格尔自己则被刻画成逻辑学家和聪明的辩证论者,缺乏其研究所需要的“广泛的哲学教育与历史教育”(Schmoller, 1883, p. 251)。他之所以遭到冷遇,乃是因为他是“一个尾随者,密尔的自然科学逻辑和古典经济学陈旧而抽象的教条,是他受过的全部教育”(Schmoller, 1883, p. 251)。因此,在施莫勒看来,经济学的主题是由历史所定义的经济现象构成的。经济学的界定性问题是历史问题,即收集与确认(confrmation)历史事实。经济学的宗旨与方法本质上与历史学相同,也即用不断精确与完备的历史描述来“再现”经济实在或历史实在。(Schmoller, 1883, p. 242)1884年,门格尔在一本题为《德国经济学历史主义的谬误》(The Errors of Historicism in German Economics)的小册子中回应了施莫勒的书评。这本小册子模仿17、18世纪的流行风格,内容是写给一个好心赞助者的16封信。该书的调子充分证明韦伯的刻画是对的:这是门格尔对施莫勒评论的“愤怒回应”(Weber, 1975, p. 94)。我们很难明白,施莫勒为何会认为门格尔这本出版于1883年的著作攻击了他“本人”。尽管这本著作是对历史学派的批判,但门格尔只提到了施莫勒两次。其中一次是在脚注中提到,门格尔对施莫勒的观点表示赞同(Menger, 1883, p. 279n. 153);另一次他把施莫勒说成是克尼斯的追随者,从施莫勒的观点看来,这个说法是合情合理的(Menger, 1883, p. 230)。但是,在1884年的那些信件中,争论开始严重变质。争论的内容不再局限于经济学或一般性的社会文化科学之范围、问题、宗旨和方法,道德思考和政治思考也被牵扯进来。双方除了在社会文化的问题意识上各执一词外,还在施莫勒和门格尔的品格问题以及柏林和维也纳、普鲁士和奥地利的优劣问题上争论不休。如果说门格尔出版于1883年的那本著作是对德国历史学派的批判,那么1884年这些信件就是对施莫勒和——门格尔认为的——他所代表的那些人的批判。门格尔指责施莫勒“粗暴地误解”了自己(Menger, 1884, p. 4)。作为论辩的一方,“在挑选武器时他毫不手软”,他是“善于搞粗暴人身攻击的大师——只有在这点上他的文章体现了高超的水准”(Menger, 1884, p. 6)。作为一个编辑,施莫勒是“不负责任的”(Menger, 1884, p. 10)。作为一个方法论学者,他缺乏“对科学方法论问题的起码认识”。施莫勒“不断混淆了那些最简单的元理论概念”(Menger, 1884, p. 72)。门格尔—施莫勒之争的逻辑,代表着“一战”前30年发生的那场方法论之争的逻辑。起初的方法论争论,最后演变成关于人格和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论引起的所谓政治与伦理后果的争论。众所周知,1914年9月,德国社会文化科学方法论学者开始专注于“1914思想”(ideas of 1914),方法论之争的热潮逐步消退。关于门格尔—施莫勒之争和德国经济学家之间的方法论之争,详见Brinkmann(1950),Ritzel(1950)。

门格尔和施莫勒对他们所争问题的解决方式很不恰当,因此我们的兴趣不在于这些解决方案有多少价值。他们争论的主题很模糊,使用的概念也极不精确。对此他们的同时代人和后继者都很伤脑筋。门格尔与施莫勒对方法论之争的贡献在于提出了更多有争议的问题。门格尔真正想说的是什么?施莫勒是否真的理解了他?施莫勒的评论到底是准确无误、有理有据,还是错误的、不相干的、不道德的,等等?无论是谁,只要探寻过当代学术争论中那些折磨人的细枝末节,就不难想象误解及其后果的可能源头。门格尔—施莫勒之争让人感兴趣的地方在于他们争论的问题。对韦伯来说,这些问题是方法论之争的界定性问题:社会文化现象的构成属性是什么?社会文化现象的界定性问题是什么?这些科学根本的理论宗旨或兴趣是什么?什么是恰当的社会文化研究方法?韦伯作为一个方法论学者,就是在门格尔—施莫勒之争设定的框架内工作的。起始于1883年的这次争论经久不息,[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是其中的一个环节。韦伯介入方法论之争时,争论已经普遍化,超出了职业经济学家之间相对狭隘的争论界线。门格尔与施莫勒之争的重点在于经济学的逻辑地位,而韦伯与施塔姆勒之争的主题则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文化科学的逻辑地位。方法论之争的四个基本问题,在韦伯的方法论著作中皆有涉及,只不过是以一种零碎的、非系统的方式进行的。对施塔姆勒的批判关注的是第一个问题,也即社会文化知识对象的定义或构成问题。为了理解韦伯批判施塔姆勒的理路,有必要做两件事。(1)分析社会文化现象的界定性属性。这个问题可以称为“社会文化科学的构成问题”。(2)分析韦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显然可以把韦伯的解决方案称为“理解主题”。

理解主题与对施塔姆勒的批判

社会文化科学研究的主题是什么?何谓社会文化现象或社会文化事实?如何辨别这些事实?韦伯在每一部重要的元理论著作中都提出了这些问题。但是,正是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最广泛深入地分析了这些问题在社会文化科学逻辑中的重要性与地位。韦伯不是以系统、一般的方式来阐释那些使某一事项成为社会文化研究可能对象的条件,从而提出这些问题。相反,他举了许多例子,以通俗的方式来提问。韦伯在早前的元理论著作中也是这样分析构成问题的。他通过举例来提出构成问题,分析在什么条件下,某一事项可被视为一种具体的社会文化现象。在“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论中,韦伯提出了以下问题:在什么条件下,疾病——韦伯考察了梅毒和黑死病——成为了文化现象?在什么条件下,疾病构成了一个社会文化事实(Weber, 1975, pp. 141, 157)?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把某个既定的文本鉴别为一项军事诫命(Weber, 1975, p. 154)?在什么条件下,能够鉴别腓特烈·威廉四世的政策(Weber,1975, p. 189)?在“客观性”一文中,韦伯出于同样的目的,提出了下述问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把“文化意义”赋予某个既定的事实,比如交换、货币经济、宗教和卖淫(Weber, 1968, pp. 176, 177, 181)?在爱德华·梅耶专论中,韦伯通过考察在什么条件下某个既定对象(比如《浮士德》)的“文化意义”或“历史意义”能被“解释”,从而提出了构成问题(Weber, 1968, p. 262)。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运用了下面这些例子:交换以及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说两个人正在实施交换行动;书签以及在哪些条件下一张纸片可以被视为书签;鲁滨孙·克鲁索以及在哪些条件下其行为可被视为对经济准则的遵循;纸牌游戏以及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认为三个玩斯卡特纸牌者在遵循纸牌规则,在哪些条件下一套程序可被视为纸牌游戏;最后,法律秩序以及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说存在着法律秩序。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分析了交换、书签、经济准则、纸牌规则、纸牌游戏以及法律秩序这些指称(predicates)。指称的归赋(ascription),推定地(putatively)鉴别出了某些社会文化“现象”——在这个词最宽泛、最不严格的意义上。一些社会文化材料,如果被鉴别为社会文化现象,就构成了社会文化研究可能的对象。但是,在哪些条件下,这些指称真正被赋予事项了呢?换句话说,指称的归赋能够鉴别社会文化现象,而这正是社会文化研究的主题,那么指称的归赋需要满足哪些真正的条件呢?

假设我们所谓的“社会文化指称”,或者说“S指称”,根本不是社会文化研究中所用的指称,而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指称:把它赋予某个事项,该事项就被鉴别为社会文化现象。那么,构成问题,也即批判施塔姆勒中的基本问题,就变成了下面这个问题:S指称有何特性?其本质属性或界定性特征是什么?鉴于任何一个指称的界定性特征都可以依据这一指称之归赋所要满足的真正条件来鉴别,这个问题也可以表述为:S指称的归赋要满足哪些真正的条件?我们不妨用S指称这个概念来表述构成问题。假如有任意事项x与任意S指称P,那么构成问题就可以表述为:在哪些条件下命题“Px”为真?换句话说,要把一个既定的S指称P真正赋予一个既定的事项x,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一切社会文化研究都预设了某种答案。所有此类研究都依赖某种方法来把研究对象鉴别为社会文化现象。也就是说,一切社会文化研究都给下面这个问题预设了某种答案:用以鉴别研究对象的S指称,其归赋需要满足哪些真正的条件?韦伯之所以把构成问题的解决称作一切社会文化科学的“超验前提”,正因为它是一切社会文化科学得以可能的一个逻辑必要条件。我们花了很多时间来澄清什么是构成问题,那么韦伯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根据韦伯的观点,“蕴含意义的”人类行为与“自然”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社会文化科学的主题。这个命题可能是韦伯方法论著作中最根本的假设,他的其他元理论论题都奠定在该原理之上。在罗雪尔专论的一个长注中,韦伯首次陈述了这个假设(Weber, 1975, pp. 217–218)。社会文化研究的主题——人类行动和人造物品——是由行动者自身鉴别或定义出来的。换句话说,任何一种文化的内容,都是被置身该文化中的本地人(natives)定义或鉴别成这样的。现象学社会理论家喜欢用“预先定义”(predefinition或predefine)这个词,[我们]不妨借这个表述来概括上述情况。任何一个社会文化现象都能被纳入某个预先定义。在社会科学家开始研究某事项之前,该事项就已经被本地人预先定义为社会文化现象了。因此,从方法论角度来看,社会科学家的工作是特殊的。他不得不去研究一些此前就存在着根本的、根深蒂固的阐释的现象。这种阐释是一套用来归赋S指称的规则、标准或原则,本地人用这些指称来鉴别、区分构成其文化世界的那些现象。一切社会的构成,都是经由本地人对该社会属性的定义来完成的。因此,社会文化研究的第一步,是探究本地人如何归赋S指称。社会文化研究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或再现本地人自己的阐释。社会科学家用以归赋某个既定S指称所依据的标准,必须与本地人用来归赋相同S指称所用的标准等价。根据韦伯,在一个很重要的层面上,[也可以说]社会文化研究并不能再现本地人的阐释。社会文化研究所表达的,并不是某种只能在社会文化科学中才能达成的独特“直觉”,或者说对体现在某些社会文化现象中的“直接经验”的“再造”或“再现”(Weber, 1975, p. 169);也不是研究者“同情地”或“移情地”参与到他人的行动中从而获得的某种弥散的、无法分析的感觉(Weber, 1975, pp. 177—178)。归赋某个S指称,并不表达任何感觉。换句话说,韦伯断然拒斥那种对构成问题的所谓直觉主义解决方案。但是,令人吃惊的是,英美学界讨论韦伯方法论的文献大多把他的方法论归为直觉主义解决方案,比如Abel(1948)、Martindale(1959)、Popper(1963)、Wrong(1970)、Leat(1972),以及Gouldner(1973),而他明确拒斥该方案并着力反驳。

在系统阐述这个论题时,韦伯用到了“意义”(Bedeutung或Sinn)在“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论、1904年“客观性”论文、爱德华·梅耶专论以及批判施塔姆勒专论中,韦伯更多地使用“Bedeutung”——也有“重要性”或“显著性”的意思——而不是“Sinn”。此外,他在数种不同意义上使用“Bedeutung”一词:(a)指本地人赋予社会文化现象的意义(Weber, 1968, p. 332);(b)指“我们”——社会科学家——赋予社会文化现象的意义(Weber, 1968, pp. 175—176);(c)指作为西方文明价值担当者的社会科学家赋予社会文化现象的重要性或显著性,比如“世界历史的”重要性或显著性作用(Weber, 1968, p. 153)。在有些地方,很难确定韦伯是在哪个层面上使用这个词。可这些地方偏偏又是韦伯方法论著作中最关键、最可能具有启发作用的段落(参见Weber, 1968, pp. 170, 177—178, 180—181, 184—185, 213—214)。在他1913年的逻各斯论文[即发表在《Logos》杂志上的“理解社会学的范畴”一文——中译者注],以及后来作为《经济与社会》开头部分的该文修订版中,“Bedeutung”一词几乎完全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Sinn”。上面这三个模糊的层面也随之消失。在这篇论文的两个版本中,“Sinn”指的是本地人或行动者赋予其行动或制品的意义,韦伯往往把这种意义称为“主观意义”。而在逻各斯论文中,“Bedeutung”只出现了两次,而两次指的都是意义的变迁或转变,也即“Bedeutungswandel”(Weber, pp. 449, 472)。在收入《经济与社会》的该文修订版中,“Bedeutung”只出现了一次,并且明确指的是历史重要性或显著性(Weber, 1968, p. 545)。、“理解”(Verstehen)与“解释”(Deutung)这几个术语。任何一个文化现象,只能依据其意义才能被鉴别为文化现象,因为意义是由本地人定义或理解的。归赋某个S指称,同时也是对某一事项意义的鉴别,也即理解或解释该事项。鉴别社会文化现象就是理解其意义。因此,一切社会文化研究的主题都是蕴含意义、能被理解或能被解释的。在韦伯的社会文化科学方法论中,这三个指称在功能上其实是等价的。“在韦伯的社会文化科学方法论中”这一点必须强调。在韦伯的方法论著作中,蕴含着一个更一般的解释理论的轮廓。而他的社会文化解释理论,只不过是这个更具综合性的理论的一部分。韦伯认为,除了社会文化解释之外,还有许多不同的解释,这些解释与社会文化解释无关,因为无法被经验论证,比如对宇宙意义的形而上学解释或神学解释。亦可参见他对“移情”解释、“主观”解释或“情感”解释的讨论(Weber, 1975, pp. 179—184)。这些解释与社会文化解释无关,因为它们完全是不成问题的;不妨参见韦伯对“aktuelles Verstehen”或者说“日常理解”的论述(Weber, 1975, pp. 153—154)。但是,也有一些解释,比如“价值”解释和“辩证”解释,尽管不属于社会文化解释,但却是后者得以发展的一个准备工作(参见Weber, 1968, pp. 151, 155—156, 245—253)。当且仅当某个事项能被理解或解释时,该事项才是蕴含意义的。事项能被理解的条件即是事项能被解释的条件。理解事项的意义就是解释该事项。但这么说是什么意思?在何种意义上我们说,S指称的归赋就是鉴别出蕴含意义、可被解释、可被理解的事项?

把一个S指称赋予某个事项,就是鉴别出本地人与该事项相联系的意义。这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对S指称的归赋代表着本地人对自身社会生活的理解。换句话说,在某种意义上,S指称的归赋必须符合本地人归赋该指称的标准。如果说对某个S指称的归赋必须符合本地人的标准,那么它也必须被本地人自身明白与理解。如此一来,方可说被赋予了S指称的事项是蕴含意义的:它对本地人有意义。因此,S指称的归赋构成了一种解释,它代表着本地人对自己的行动与制品的理解。假设有某个S指称P与某个事项x处在社会S原文为x,据下文疑有误。中。为确定“Px”为真,就必须确定,命题“Px”符合社会S中的本地人用来归赋P的标准。在哪些条件下,P被错误地赋予了x?要确定“Px”为假,只需确定下面两个命题中的一个就够了:社会S中的本地人对P的归赋没什么标准。或者,他们运用这种标准,而“Px”并未满足这一标准。这就是韦伯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为构成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

不妨把这个解决构成问题的方案称作理解论题(Verstehen thesis)。韦伯不断用到“理解”一词及其同源词,从而把这一论题交付给了社会文化科学。在他看来,鉴别社会文化现象,就是按照行动者或本地人对该现象之意义的理解那样来鉴别其意义。在分析理解主题时,有必要引入有关理解标准的观念,即任何S指称的归赋都必须符合本地人对该S指称的归赋标准。同样也有必要引入有关理解指称(Verstehen predicate)或V指称的观念,即当且仅当符合理解标准时,才能说S指称真正被赋予了某个事项。那么就可以这样来表述理解论题,即所有的S指称都是V指称。换而言之,当且仅当符合了理解标准时,S指称才真正得到了归赋。

不妨这样来分析理解标准:某个S指称是不是合格的V指称,要看S指称的真正归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假如存在着某个S指称P,某个事项x,以及某个社会S,x处在S中。说P是一个V指称也就是说,当且仅当如下命题为真时陈述“Px”为真:有某种标准C,(1)S社会中的本地人以C为标准来归赋P,以及(2)“Px”满足C。这个命题就是理解标准。当且仅当符合理解标准,被真正赋予某个事项的S指称才是一个V指称。对任何一个S指称的归赋,如果在逻辑上脱离了(1)(2)两点中的任意一点,该指称就不是一个V指称。因此,无论把哪个V指称切实赋予哪个事项,都必须考虑两点。首先,本地人是否运用了某种标准来归赋这一指称?其次,把V指称赋予事项x是否符合本地人的标准?

分析完理解标准,就可以来精确表述理解论题了。不妨再次假设有某个S指称P,某个事项x,以及某个社会S,x处在S中。那么理解论题就是:当且仅当以下命题为真时,“Px”才为真。存在某种标准C:(1)社会S中的本地人以C为标准来归赋P,且(2)“Px”符合C。根据理解论题,理解标准是用来检验一切S指称之归赋的唯一标尺。因此,归赋V指称所要满足的真正条件也就是归赋一切S指称所要满足的真正条件。换句话说,所有的S指称都是V指称。无论是谁,只要认可理解论题是解决构成问题的方法,就必须承认,社会文化现象的鉴别,关系到归赋V指称所要满足的真正条件。社会文化科学的主题是由一切可被赋予V指称的事项构成的。这一点也可以通过对社会文化现象这个概念的定义来表述。任何一个事项,只要可被赋予一个以上的V指称,就属于社会文化现象,如果不能被赋予任何V指称,就不属于社会文化科学的范围。

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广泛讨论了理解论题。此论题在“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论中就已经初具梗概(Weber, 1975, pp. 154, 157–158, 185–186)。针对方法论之争中的四类构成问题,出现了两种回应,一种是“实证主义”的,另一种是“直觉主义”的。在那部专论中,韦伯尝试对这两类回应进行驳斥。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他也回应了这四类问题。理解论题也包含在1904年的客观性一文(Weber, 1968, pp. 170, 175, 177–178, 180–181, 200–201)以及爱德华·梅耶专论中(Weber, 1968, p. 262)。但是,在这些著作中,构成问题并非韦伯的首要关注所在。理解论题形成于对施塔姆勒的批判,在1913年逻各斯论文(Logos)及其修订版也即《经济与社会》的序言中包含的著名原则中,得到了更加清晰(也可以说更加严格)的陈述。韦伯自己也注意到了这两篇文章与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之间的紧密关系(Weber, 1968, p. 427, n. 1, p. 541)。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理解论题还缺乏广泛的论据支持。韦伯也没有提供系统的一般性阐释,以说明在哪些条件下一个事项构成了社会文化研究可能的对象。相反,他用许多例证及自己对这些例证的评论来勾画理解论题的轮廓。这些例证包括交换的例子、书签的例子、鲁滨孙·克鲁索的例子、斯卡特纸牌游戏的例子以及法律秩序的例子。在运用这些例证时,韦伯并未充分阐释他想提出的那些观点。他对每个例子的讨论都只是个梗概,且常常混杂着保留意见、附加旁白,并牵扯到其他问题。有时候,他粗略分析了一下,就打断了对一个例子的讨论,转向其他问题。此外,这些例子大部分都是用来阐述多个观点的。比如韦伯对斯卡特纸牌游戏的讨论。他用这个例子来澄清自己对构成问题的解决,但又兼怀其他目的:阐述在哪些意义上游戏规则可被称作前提;区分对规则属性的价值研究、概念研究与经验研究;批判施塔姆勒;勾勒出某些论题的梗概,这些论题将在随后对法律规则的讨论中展开。最后,在这些例证之间似乎没什么联系,韦伯没有给出任何讨论来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也难怪一代又一代韦伯方法论著作的研习者与李凯尔特有同感: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的推理极难把握。不妨看看韦伯分析过的一个最清晰的例子,也即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认为两个人正在实施交换行动。


……不妨假定,有两个不处在任何“社会关系”中的人,比如两个分属不同种族的初民,或者一个欧洲人在非洲腹地遇到一个土著,他们相遇并“交换”两种物品。我们不难想到,仅仅描述交换过程中能见到的现象,比如肌肉运动,以及(可以说)构成了该行为的“素材”或“材料”的“说话”声——假如他们有所交谈的话——是绝对无法把握所发生事件的“本质”的。这种想法完全正确。所发生事件的“本质”是由“意义”构成的。交换双方赋予他们的可见行为以“意义”,“意义”“制约”着他们未来行为的过程。如果没有这种“意义”,我们可能会说,“交换”不但在经验上不可能,在观念中也无法想象。……(Weber,本书正文,[原文]p. 109)


在哪些条件下,一个被观察到的行为能成其为交换?在哪些条件下,确实可以说该行为是一种交换?换句话说,“交换”这个S指称的归赋,需要满足哪些真正的条件?不妨以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富有教益的开创性民族志工作为例。假定我们随他一道踏上了通往新几内亚的第一次人类学命运之旅。1915年3月,当他正在马辛地区北部做研究时,马林诺夫斯基偶然发现,他的一个信息提供人把一串用红色贝壳做成的粗重项链给了一个朋友(Malinowski, 1967, p. 94)。虽然那时他还不知道这是一个soulava(贝壳项圈),也即后来被他称作“库拉”(Kula)的交换圈中的两种最重要的制品之一。这显然是马林诺夫斯基对库拉的首次“观察”。鉴于他后来对这一制度所做的研究十分重要,这次的观察结果作为一个开端,[对事后的研究来说]是相当不利的。马林诺夫斯基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在1915年3月,他还不知道赠送项圈是著名的库拉交换的一部分。在那个特定的时刻,他的确还没想到要把自己看到的现象视为哪种交换行为的一部分,也不打算给它赋予任何S指称。在接下来的两年工作中,特罗布里恩德岛发生了什么事,从而使得马林诺夫斯基把赠送项圈视为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不同于赠送礼物,并且比赠送礼物要复杂得多?马林诺夫斯基把赠送项圈视为库拉交换的一部分,这种做法在什么条件下是正当的?换句话说,“库拉交换”这一S指称的归赋需要满足哪些真正的条件?

韦伯的答案如下。当且仅当行动者把这一意义赋予其行为时,我们谈到的这种行为才是库拉交换的一个事例。这一点也可以用韦伯后来在1913年的逻各斯论文中爱用的术语来表述。当且仅当行动者把这种“主观意义”与其行为联系起来,当且仅当他们的行为可以被解释或理解成库拉交换的一部分时,上述行为才能成为库拉交换合格的一部分。这一点同样也可以用上文分析理解论题的术语来表述。只有当土著自身用某种标准来归赋“库拉交换”这一指称时,马林诺夫斯基才能正当地把自己见到的[行为]视为库拉交换的一个事例。此外,马林诺夫斯基观察到的行为也必须符合这些土著人的标准。如果这些土著没用什么标准来归赋“库拉交换”这一指称,则他们的一切行为都不能被视为这种交换的例子。假如马林诺夫斯基观察到的行为不符合土著人的标准,那么这一行为也不是库拉交换合格的一部分。假设存在着两个特罗布里恩德岛民的行为x以及“库拉交换”这个S指称。那么,当且仅当存在着某种标准C,(1)特罗布里恩德岛民以C为标准来归赋“库拉交换”这个指称,且(2)将指称“库拉”赋予行为x符合标准C,那么行为x才能被视为库拉交换的一个例子。换句话说,当且仅当满足了理解标准时,才能把“库拉交换”这个指称赋予马林诺夫斯基所观察到的行为。

正如韦伯所说,脱离了行动者赋予其行为的“意义”,交换“在经验上不可能,在观念中也无法想象”。很难确定韦伯这番说法有何确切含义。下面的阐释可能会比较接近他的原意。假设行动者没用什么标准来归赋“交换”这个S指称。假设他们从未把这种意义赋予其行为,因为他们没有交换这个概念。那么,把他们的任何一种行为视为交换都毫无意义。理由在于,把他们的行为说成交换,则意味着他们运用了某种标准来归赋“交换”这一指称,但这只是假设,而非事实。正如韦伯所说,在这些条件下,交换行为在观念中是无法想象的。另一方面,假设行动者采用了某种标准来归赋“交换”这个标签,但社会科学家观察到的行为不符合该标准。或者,以韦伯的口吻来说,假设该行为不具有这种意义。那么把他们的行为说成交换行为实际上是错的,尽管“在观念中可以这么想”:行动者可能实施了交换行为,因为他们用某种标准来归赋这一指称。或者,按照韦伯所说的,这种情况下交换“在经验上不可能”,因为行动者并未把这一意义赋予其行为。由于不符合土著用来归赋“交换”这个指称的标准,也就不能把他们的行为经验地说明(或者像韦伯有时候说的,因果地说明)为一种交换。回到特罗布里恩德岛民。假设他们并未把“库拉交换”这个指称赋予马林诺夫斯基观察到的那种行为。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性。首先:特罗布里恩德岛民并未采用某种标准来归赋这个指称,或者他们缺乏库拉交换这种观念。如此一来,他们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被视为这种文化现象的个案,因为甚至“在观念中”都不能把他们的行为“想象”成库拉交换。其次:尽管特罗布里恩德岛民采用了某种标准来归赋“库拉交换”这个指称,但马林诺夫斯基观察到的行为并不符合该标准。尽管特罗布里恩德岛民可能的确从事库拉交换,但马林诺夫斯基观察到的行为并不属于这种交换。也不能把这种行为视为库拉交换的个案。根据韦伯,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把“库拉交换”这个指称赋予马林诺夫斯基观察到的行为。因为归赋这个指称所要满足的条件,也即行动者把自身行为视为库拉交换,并未得到满足。换句话说,理解标准已经表明了归赋这个S指称所需要的真正条件。

依据韦伯的论述,以上对归赋“交换”这个S指称所需条件的分析适用于一切S指称。理解标准表明了归赋一切S指称所需要的真正条件。韦伯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用到的其他事例也证实了这一点。比如书签这个例子。在什么条件下,我夹在书中的一张小纸片,能合格地成为一张书签?只有当我把这种意义赋予这张小纸片才行,只有当我有意把它用作书签才行。韦伯在这个例子中所持的观点可以表述如下。假如我把一张小纸片x夹在书中,并且存在着“书签”这个指称。当且仅当存在着某种标准C,才能把这张小纸片x视为书签:(1)我以C为标准来归赋“书签”这个指称,(2)这张小纸片x符合C。除非符合理解标准——或者像韦伯所说的那样,“独立于关于这种意义的知识”,所谓意义指的是这张小纸片对行动者的意义——否则把纸片夹在书中这种行为就“仍然无法被因果说明”。显然,这种韦伯式的表达方式说明的其实是以下观点:假如社会科学家观察到某个土著正把一张小纸片夹在书中。假如他不清楚这个土著是否采用了某种标准来归赋“书签”这个指称。或者假如,尽管他知道该土著采用了这种标准,但他并不清楚自己观察到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那一标准。在这两种情况下,他所观察到的行为依然“不能被因果地说明”。他无法辨别这个土著正在做什么,也就无法说明这个土著正在做什么或者为什么会这么做。而前者的原因在于——用韦伯的话来说——他无法发现这个土著用以关联其行为的意义。或者,用本文的术语来说,他无法发现这个土著赋予其自身行为的指称。这也就是说:除非观察者能够发现这个土著赋予其自身行为的S指称,否则他就无法确定该土著正在做什么。在讨论斯卡特纸牌游戏时,韦伯也阐述了同样的论题。当我们说三个玩斯卡特纸牌的人遵守斯卡特纸牌规则,这是什么意思?只有满足了如下条件,才可以说这三个人正在玩斯卡特纸牌。存在着某种标准C,也即该游戏的规则或“规范准则”,使得:(1)这三个人以C为标准来归赋“斯卡特纸牌游戏”这个指称,并且(2)他们自己的行为符合C——换句话说,他们遵守游戏规则。韦伯在分析规则概念时,讨论了“遵循规则”这个概念和意义、解释、理解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他也说明了在何种意义上遵循规则——比如游戏规则——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学概念。这个讨论,为韦伯后来在《经济与社会》中简要概述的那种立场奠定了基础,预示着后来由维特根斯坦及其追随者发展出来的语言游戏理论,英美分析哲学——比如J. L. Austin, H. L. A. Hart, Max Black和John Rawls的著作——对规则概念和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概念的逻辑分析,以及Alfred Schütz及其众多追随者和模仿者所用的Lebenswelt也即生活—世界概念的出现。

这些例证是否过于琐细且索然无味,甚至还不止于此?持这种看法的读者不妨想想,韦伯在《经济与社会》开头分析的那些“解释社会学基本概念”,都是以这种方式构成的。这些概念都是S指称,当且仅当满足了理解标准,才可以说它们被真正归赋了。适用于“书签”与“斯卡特纸牌游戏”这两个相对简单指称的东西,也适用于社会关系概念、社会行动的类型、合法秩序概念,以及其他复杂的、在社会学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指称,它们给《经济与社会》提供了概念框架。理解标准表明了归赋“解释社会学”的构成概念或基本的S指称所要满足的真正条件。

韦伯当然也考虑到了下面这种可能性。社会科学家可能会赋予他所观察到的过程以某种意义,尽管他并不清楚这个土著是否赋予其行为以这种意义。换句话说,他可能会把某个S指称赋予某个假定存在的社会文化现象,尽管他并不清楚这个土著是否也把这个S指称赋予该现象,也不清楚理解标准是否被满足。不妨看看这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并重新思考马林诺夫斯基试图鉴别库拉交换的本质特征时所处的困境。他可能会给自己观察到的一种貌似交换的行为赋予某种假设的意义。用韦伯的语言来说,他可能会问:


……根据观察到的已经完成的物品交换行为,这两个“交换伙伴”“必须”如何举动,才能使其行为符合这种有关交换的“观念”?换句话说,我们假定,他们接下来的行为符合我们赋予其行为之“意义”的逻辑结果。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应该如何行动?有鉴于此,我们必须从如下经验事实开始着手。某种过程的确已经发生。某种“意义”在观念上与这些过程关联在一起。这种“意义”并未得到明确分析,而是与这些过程模糊地关联在一起。然后,我们抛开经验问题,并提出如下问题:必须对这些行动者的行为“意义”做出怎样的概念解释(construed),才能为那种“意义”提供内在一致的概念建构?换句话说,我们所做的工作,是一种所谓的“意义”“独断论”(dogmatics)。……(Weber,本书正文,[原文]pp. 111–112)


韦伯说,对交换的意义所做的这种“独断的”概念建构,作为“构造假设的启发性原则”,可能会非常有用。这些假设给下面这个问题提供了假定的答案:可以把何种S指称赋予该行为?无论如何,马林诺夫斯基把某个指称赋予特罗布里恩德岛民的行为——也即韦伯所谓的独断式概念建构——这种做法仅仅具有假设[地位]。只有解决了如下问题,[才能明白]在什么条件下该假设可被验证。来看看马林诺夫斯基的独断式概念建构,及其赋予特罗布里恩德岛民们行为的意义。此意义是否也是行动者用以关联其自身行为的那种意义呢?换言之,马林诺夫斯基赋予特罗布里恩德岛民行为的那些S指称,是否属于岛民们赋予其自身行为的那些S指称?为确定自己的独断式概念建构是否的确鉴别出了某种社会文化现象,马林诺夫斯基必须解决如下问题。这一概念建构——也即给特罗布里恩德岛民的行为赋予一个S指称——是否符合理解标准?如果符合理解标准,那么他就成功鉴别出了一种社会现象,否则他就失败了。这就是理解论题,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用它来解决构成问题。在滕布鲁克论韦伯方法论缘起的重要论文的结尾部分,他的一个论断如今看起来很可笑:“韦伯的著作,总体来说对我们没有任何实质重要性可言。”(Tenbruck, 1959, pp. 625—626)这种认为韦伯的著作与当代无关的看法,看起来是大错特错的。上文分析的理解主题,韦伯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已经大致勾勒出来,并在1913年的逻各斯论文和《经济与社会》第一章中给予了系统阐述。这个主题已经成为了许多当代社会文化方法论的一条基本的元理论假设。这些社会文化方法论包括:现象学社会科学(参见比如Schütz, 1962, 1964, 1967;Schütz和Luckmann, 1973),常人方法学(参见比如Garfnkel, 1967;Filmer et al., 1973),日常生活社会学(参见比如Douglas, 1970),以及所谓的“维特根斯坦式”社会科学或“牛津”社会科学(参见比如Winch, 1963;Louch, 1966;MacIntyre, 1962, 1971;and Wittgenstein, 1967)。

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是尖刻的、无情的、彻底的,他常常以自己批判过的其他作者的名义来表达异议。在修订后收入《经济与社会》中的1913年逻各斯论文的一个注释中,韦伯做了模棱两可的辩解,说自己在文中的严厉批判是对施塔姆勒诸多错误的回应(Weber, 1968, p. 575, n. 1)。我们被告知,施塔姆勒是一位糟糕的作者和冒牌思想家。他对该书“极为自负”“信心满满”,但他的文章实则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乱七八糟”。结果他不但把读者弄迷糊了,也把自己弄迷糊了。他被指责为制造了“让人无法忍受的晦涩和难以想象的矛盾”。韦伯把这种结果描述为表面真理、半吊子真理、被错误表述的真理汇聚的丛林,充斥着诡辩、隐秘的错误和学究式的谬误。后面这种评论表达了一个更加严厉的反对意见,即施塔姆勒含混、模糊且晦涩的文风,看起来是他有意为之。韦伯把施塔姆勒不精确的文风说成是一种含糊其词的避责花招,其目的是迷惑读者。简而言之,韦伯指责施塔姆勒精于诡辩、缺乏理智诚实。奇怪的是,韦伯竟断然否认这是对施塔姆勒及其著作的“道德”批判。甚至还说,施塔姆勒“毫不负责”,不顾严肃学者应尽的理智义务,其著作“彻头彻尾地基于”诡辩。

尽管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基于诸多理据,但他主要反对的还是施塔姆勒对构成问题的错误看法。尽管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主要是想通过勾勒出理解论题以解决构成问题,但他的目的也并不局限于此。在整个批判过程中,韦伯始终坚持一个命题,该命题是理解论题的逻辑结果。这个命题系统阐述了那种韦伯后来称为“解释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基本的元理论假设:要说明社会文化现象的问题属性,就必须把行动者的观念考虑进去。这是韦伯的表述方式。如果引入社会文化说明项与待说明项之间的区分,那么也许可以把这个命题表述得更加准确。所谓社会文化待说明项,可以理解成一个命题,该命题鉴别出了某些社会文化现象的问题特征。所谓社会文化说明项,也可以理解成一个命题,该命题阐释或说明了由社会文化待说明项鉴别出来的那些社会文化现象的问题特征。基于这一区分,我们可以把韦伯的观点陈述如下:一切社会文化说明项都必须使用S指称,同时,当且仅当满足了理解标准,才能说该S指称真正被赋予了某个事项。换句话说,一切社会文化说明项都必须使用某些理解指称。原因何在?韦伯希望通过理解论题来解决构成问题。根据理解论题,待说明项必须使用V指称。又由于说明项要对由待说明项鉴别出来的社会文化现象的问题特征进行阐释,所以它也必须使用同样的V指称。或者,按照韦伯的表述,在说明社会文化现象时,必须把“意识过程”纳入到因果链中来,后者把社会文化现象与其存在条件联结起来。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又回到了这个论题上来。关于这个论题在韦伯对施塔姆勒批判中的重要性,以及与韦伯解释社会学——特别是关于法律的解释社会学——观点的关系,参见Loos(1970)的出色论述。韦伯批判施塔姆勒,意在通过考察社会文化科学领域之一的法社会学的逻辑特征,来维护自己有关解释性社会文化科学,也即秉持理解论题的社会文化科学的观念。通过论辩,韦伯比较了施塔姆勒的“目的论”观念,以此支持自己关于解释性法社会学的观点。韦伯认为,法律规范只有可被赋予主观意义、处在解释范围内时,才是可鉴别、可被因果说明的。或者用前文的术语来说,当且仅当符合理解标准时,才能把“法律规范”这个指称赋予某个事项。换句话说,“法律规范”是一个理解指称。韦伯想要表明的是,主观意义——比如“法官脑海中的观念”——是法律规范的经验约束力的基础。只有一种解释性的法社会学,一种秉持理解论题——必须辨别处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行动者的主观意向意义——的社会学,才能说明这种约束力是如何获得的。根据韦伯的解释,施塔姆勒此书的目的也是解决构成问题,只不过他的解决方案失败了。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既有对其推理所做的临床医学式的客观剖析,也不乏对其科学与学术人格的不耐烦的讽刺抱怨。通过批判,韦伯分析了施塔姆勒[逻辑]混淆的来源:把价值问题与非价值问题混同起来,没有区分经验问题与逻辑、认识论问题,以及与此二者紧密相关的、施塔姆勒的“学究式做派”——他认为经验科学的实质问题只能通过逻辑的、概念的或认识论的分析来解决。初读起来,不大容易把握这些批评意见[的内涵],也难以明白它们对韦伯勾勒解决构成问题的方案有何影响。与韦伯曾经自述对克尼斯的讨论意旨相仿,看来他只是以批判施塔姆勒为名来提出自己对方法论问题的看法。根据玛丽安妮的论述,韦伯认为,让读者与作者同样费心斟酌,这是方法论者对读者应尽的义务。这条原则十分苛严。然而,耐心、勤奋且有能力践行这一苦行纪律——一种韦伯式的自我禁欲——的读者会发现,韦伯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践行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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