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作品集:批判施塔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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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驳斥”的德文原词是“Überwindung”,有克服、压倒、战胜之意。

绪论

施塔姆勒的一本著作(“修订再版”),对有关社会科学根本问题的讨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本书讨论的是Rudolf Stammler, 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 Eine sozial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 ,修订再版(Leipzig: Veit and Company, 1906)。该书的主要作用是制造混乱,这一点不可否认。但此书无疑也产生了很强的刺激。要论证这样一本书缺乏科学依据,不是一件愉快的工作。但这却正是我们此处要做,且必须带着充分真诚去做的工作。此外还有两件事要做:一是给出某些保留意见;二是简要陈述从事这项工作的正当理由,[尽管]一开始对这些理由的陈述可能会比较粗略。首先,必须明确地、无条件地指出:在很大程度上,施塔姆勒的著作展示了他的学识与敏锐,体现了他求知若渴的理想,甚至展现了他的“想象力”。但是,这恰恰反映了该书的荒谬:[有些]结论的确有价值,但为此却大动干戈,二者之间极不协调。这简直就像一位制造商,动用最先进的巨型制造厂中的一切技术成就,花费巨额资本,雇用无数劳力,为的只是生产空气(气态而非液态!)。

事情似乎“差不多”就是这样。不过我还有一个保留意见。我认为此书无疑包含了一些有持久价值的具体观点,人们要赞美这些观点也是合情合理的。我们应该认真鉴别这些观点,并尽可能把它们凸显出来。但是,无论这些观点会受到多好的评价,不幸的是,与此书的自命不凡比起来,其重要性依然十分有限。这些观点中的某些部分可能更适合放在一部论述法学概念框架与经济学概念框架之间关系的专著中,其他部分则可能更适合放在一部论述社会观念之形式预设(formal presuppositions)的专著中。这两部著作的确可能会激发持久的兴趣,保有持久的价值,但显然不会像施塔姆勒这本书一样,制造出一些耸人听闻的东西来,施塔姆勒正是以这些东西来达成其自命不凡的目的。他这本书中那些有价值的元素,消失在表面真理、半吊子真理以及被错误表述的真理的丛林中,隐藏在暗含虚假的模糊表述中,被诡辩与学究式谬误所掩盖。基于这些原因,对该书的批判是一项极为冗繁的工作。鉴于得出的结论本质上是否定性的,所以这也是一项索然无味的批判工作。尽管如此,我们分析的具体论题有相当多可以说是无法避免的。施塔姆勒自信满满地提出论据来支持这些论题,我们只有这样做,才能证明他的论据是完全无效的。

当然,批评者也有可能会夸大本书的缺陷。任何一位作者,都可能在某些地方没有根据结论来通盘考虑一个既定问题,或者在某些地方对一个论题的表述不严谨、不清晰甚至明显有误。我们中间有些人,虽然非专业逻辑学家,但有时为了专业学科的实际利益,不得不去处理逻辑问题,这时候情况就更是如此。有些逻辑问题,对我们的具体实质问题不具本质作用,或者相对而言不具本质作用,在这些问题上使用专业逻辑学家的概念工具更难免犯错,因为我们平常在研究中不怎么使用这种工具。除非经常使用,否则不可能熟练运用这些概念。但是,首先,施塔姆勒自称是“认识论专家”。此外我们会看到,眼下这篇论文关注的是施塔姆勒自己着重强调过的那些论点。最后,千万别忘记我们讨论的是该书的第二版。因此,这本书应当满足的条件就完全不同于我们对“初稿”的要求。该书的第二版不过是假修订之名,事实上换汤不换药,这一点显然应当受到无条件的严厉批评。接下来的严厉批判,针对的不是该书本身,而是它那具有以上性质的第二版。在讨论一部“初稿”时,我们会同意一种看法,即批判一本书总比写一本书要来得容易,施塔姆勒著作的第一版就是如此。但是,当面对一个初版刊行近十年后出现的“修订”版时,情况又会怎样?此时我们理当期望作者展开自我批评。尤其是,在讨论逻辑问题时,如果像施塔姆勒那样,完全忽略逻辑学中的相关专业文献,这是让人无法容忍的。

最后一点:施塔姆勒自称是“批判的观念论”(critical idealism)的拥护者。在伦理学和认识论领域中,他希望别人承认他是最正宗的新康德主义者。施塔姆勒的自负,乃是基于他对康德学说所做解释中包含的那些粗陋的错误。受下文批判所限,我们不可能详细分析这些错误。无论如何,那些拥护“批判的观念论”的人,有充分理由否认施塔姆勒是真正的新康德主义者。因为施塔姆勒著作中那些关键论题,与那些支持下面这种已经过时的自然主义教条的论点几无二致:在批判自然主义学说时,认识论研究者逃不出两种论证模式:“要么犯粗陋的诡辩式谬误,要么耍狡猾的花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