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门(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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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北卡罗来纳州诉梅布瑞案

State v.Mabrey

64 N.C.592 (1870)

被控袭击罪;大法官沃斯(Walls)主审;1870年春,哈利法克斯(Halifax)。

通过一项特别裁决,陪审团查明:1869年6月7日,在被告人的房子里,被告人和妻子拌了几句嘴,他威胁要离开她;在他说了一些很不得体的话后,妻子要动身离去;这时,他抓住她的左臂,说要杀死她,并抽出一把匕首向她挥去,但没有刺到她;他抽回匕首,好像要再次挥去,他的胳膊被一位旁观者拉住,妻子趁机挣脱,跑出大约15步;被告没有追赶,但警告她别再回来,否则就杀了她;他没有刺到她,也没有造成任何个人伤害;他是一个性情暴戾的人,等等。

法官阁下的意见是被告人无罪,并依此意见形成了判决。代表州政府的起诉律师提出了上诉。

大法官里德:

本案的事实说明了被告人野蛮而又危险狂躁,在一个信仰法律和基督的国家里不能容忍这一切。我们严格依照“罗兹案”以及其他先例所确定的原则,即,法院不愿侵入家庭内部,受理家庭治理过程中的琐碎暴力案件。但是,人与人的任何关系都不能作为一方当事人实施或威胁实施恶意而危险的狂躁暴行的挡箭牌。在“罗兹案”中,陪审团得到的指导是:“丈夫有权用不粗于他的拇指的树条鞭打妻子。”为平衡这一错误,法庭又说:“一次或几次轻微的责打,即便用一根比拇指还粗的木棍,也可能不会产生伤害,但是,用一根只有拇指一半粗细的树条进行责打,也可能致人死亡。标准只能是实际产生的效果,而不是产生效果的方式或者所用的工具。”这些话对于该案的事实是适用的,但在本案的法庭辩论中,它们被曲解为在任何情形下,无论使用什么工具,出于何种动机或意图,除非造成永久伤害,法院不会干预;因此,在这里,尽管生命受到了威胁,使用了致命的刀具,但被旁观者拨转了方向,法院依然不愿干预。我们拒绝接受如此这般的对“罗兹案”的解释。原特别裁决本应做被告有罪的判决。

一份尚未签署的法庭意见(Per Curiam)。

原裁决是错误的。

提示与问题

1.里德法官在“罗兹案”和“梅布瑞案”中都写了法庭意见。在先前的法庭意见里,有没有什么话是他希望自己不曾说过的?又有哪些话是他希望自己早该说的?

2.“罗兹案”与“梅布瑞案”相结合,会有什么样的作用和影响?

记住上面这些案例,继续阅读卢埃林有关先例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