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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1)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选择及内部设施要求如下:
①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下风向、相对偏远、交通便利的区域,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500m)、相对独立的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②对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进行分区,分为生活区、物资保障供应区和病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保证集中医学观察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③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消毒1.5h后,总余氯量为10mg/L。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
(2)集中医学观察场所需提供单间,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眼结膜充血等症状,及时进行标本采集检测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