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设立及其职责,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设计的中央和省两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制,本条规定了地方的应急处理体制。本条共有三款,不仅规定了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设立、组成及其职责,还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单列一款。
一、关于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设立及其职责
1.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设立。
条例规定了中央和省级两级指挥部的设立,为什么地方只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设立指挥部,而没有规定省以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指挥机构?这主要是因为,突发事件本身就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因此,当在一个省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尽管可能只发生在一或两个县,但是其社会影响是巨大的,需要由省级政府进行指挥,以强化指挥力度。而设区的市、县、乡级政府由于自身的医疗救助能力和物资储备能力和科研技术能力的限制,实际上很难领导和指挥应对工作。另外,对省内发生突发事件,由省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可以有效地切断传染源,避免向邻近的县、市传播。因此,在省级政府设立应急指挥部是完全适当的。
2.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总指挥人选。
突发事件发生后,最主要的是对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马上做出应急反应,并根据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使应急处理工作有序地展开。因此,必须明确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本条规定,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为保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权威,总指挥必须有权威。从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其他工作的经验看,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负责是非常重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有利于省里通盘考虑,便于调度和协调,有利于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据此,条例规定,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总指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
二、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的主要力量,其职责就是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三项主要工作:一是,开展调查工作,即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或者自行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地域范围、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二是,采取控制措施,即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如保护现场、保护水源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三是,进行医疗救治工作,即对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三、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如前所述,突发事件发生后,除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之外,其他部门也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如,救治药物、医疗器械的供应,隔离区域的划定、社会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等,都需要有关部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没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是无法正常进行的。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