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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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设立、组成及其职责,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一、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设立、组成及其职责

为了便于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并对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加以明确。因此,条例设计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突发事件应急体制。本条规定了中央一级的应急体制。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以下内容:(1)国务院要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2)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3)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4)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1.关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本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绝不能被简单看成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它所带来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后果是会带来社会危害。因此,需要由政府来承担领导责任,领导各个政府组成部门,各自履行职责,进行防治和应急工作。当在全国范围内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发生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应当成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如,针对这次全国较大范围内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国务院专门设立了全国性的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国的抗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

二是,在什么时候,或者什么条件下需要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这几个字,非常重要,它指明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在何时设立。这就是说,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才设立的,是一个“战时”应急的、临时性的机构,平时并不存在。

2.关于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单位。

指挥部是进行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的统帅部,它需要指挥各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履行自己的责任。因此,指挥部应当由有关部门组成。本条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可能涉及的部门不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指挥部的组成单位也应该有所不同。需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具体部门。

3.关于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条例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因此,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是指挥部的职责。所谓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就是将不相隶属的部门与单位,重新整合,在统一的号令下,履行各自的责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之间更多体现的是相互之间的配合,相互之间的支持,正是这种相互配合与支持,凝聚了力量,才能保证应对和战胜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癔病和危害。

二、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如前所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体现在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方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然要承担预防与救治的责任。但是,公共卫生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工作。我们强调部门之间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协作,并不意味着彼此之间可以互相替代,那样将会造成混乱。各部门仍然应当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