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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应急储备制度的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内容,其中规定了应对突发事件应当具备的物资等储备,本条是与第十一条相对应的。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目的是使我们在突发事件来临时,有充分的物资储备,以便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物资保障不充分,应急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就不可能取得全面胜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物资保障的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如综合计划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财政部门将储备经费的支出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药品管理部门要储备应急必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交通部门安排好应急物资的运输,等等。只有各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才能保证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