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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的规定。
突发事件的发生常常是突如其来的,是不易预测的。但是,任何事件的产生和发展都是要经过一个过程的。进行日常监测和及时预警可以使人们及时发现突发事件产生的苗头及其发展趋势,可以在突发事件来临时为人们赢得一定的时机,及时制定、采取应对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因此,监测与预警工作的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成败。
监测与预警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根据重大的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类别进行。
2.监测计划的制定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有的放矢。如对重大的传染性疫情的监测,要根据不同传染病发病规律、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的环节等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
3.运用监测数据,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估。
4.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
5.按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