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
【规则要点】
经营者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即不得在交易过程中收买交易对方的职员或其他与交易对方有关联的单位或者个人,从而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将会被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理解与适用】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可以看出在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中,收受商业贿赂的主体不仅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说明的是,商业贿赂中所称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财物。而“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时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这里的“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明示”和“入账”,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记载。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贿赂他人的,将会被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接受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也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风险提示】
1.如果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贿赂行为,也认定为是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2.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旦触犯中国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GSKCI”)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的跨国制药企业之一,公司业务涉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疫苗和消费保健品四个领域。GSKCI因其领先的制药技术,在业界一直享有极高声誉。
2013年上半年,中国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包括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临江旅行社”)在内的几家旅行社几乎不从事旅游业务,而与一些药企频繁接触。以临江旅行社为例,在没有旅游业务的情况下,其年营业额从成立之初的几百万元飙升至案发前的数亿元。这一事件引起了公安机关的关注。经警方查证,GSKCI部分高管和相关旅行社的部分高层人员涉嫌严重商业贿赂和涉税犯罪。
2014年9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日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GSKCI为扩大药品销量,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贿赂销售模式,以多种形式向全国多地医疗机构从事医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张某、梁某、黄某、赵某等公司高管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组织、推动、实施贿赂销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GSKCI罚金人民币30亿元,并对被告人马某等处以相应刑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