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伦理审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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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情同意的对象

知情同意的对象原则上,是精神障碍患者(来访者)本人。但实际情况中,常见的误解众多,例如:“精神障碍患者如果没有自知力,怎么能知情同意呢?”“焦虑症、抑郁症也就算了,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法知情同意”“谁把精神病患者送来医院治疗的,让这个人知情同意才对啊”“就算伦理委员会要求,实际操作中让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也就是个形式上的事情”。

需要明确,讨论知情同意时,关键因素是人的“知情同意能力”,而非“精神障碍”。上述误解的症结在于,绝大多数精神障碍病种中,大多数患者在大多数时候,并未丧失知情同意能力;而实施上的困难,不能成为回避知情同意或弄虚作假的理由。

知情同意能力,大致可分为理解能力和判断决策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因为所患疾病在注意力、记忆力、自知力和思维能力等方面存在损害,也可能因此影响正确理解信息的能力和正确判断自身状况的能力,甚至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决策能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判断精神障碍患者是否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和判断决策能力,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当患者仍具有或者部分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时候,应该充分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知情同意书的设计上应更加注意内容和措辞以帮助其充分理解信息。

如果患者完全丧失理解能力(例如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则需要让患者的监护人来代理知情同意,这种情况需要事先约定并通过伦理审查。

目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的一个科研团队正致力于开发操作简便的“知情同意能力量表”,希望能迅速判断出患者的能力是否胜任知情同意,从而在有疑问时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