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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
第一节 预案准备
一、预案制定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都应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暂行)等要求,制定《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工作机制、风险评估、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培训与演练、应急保障、应急响应、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责任与奖励等内容。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领导机构、应急队伍、职责分工、工作协调机制、应急保障、物资储备清单、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及组织自救措施等。
预案的内容要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责任要到人,并附上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工作人员办公室电话、手机、邮箱、微信号等)。
二、预案衔接
预案制定、管理和使用中,一定要做好预案之间的衔接,避免预案之间的冲突和脱节。要在上位预案的框架下制定本级预案,并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计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及响应程序。应急预案的衔接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做好各级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的衔接;二是预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制度的衔接;三是应急队伍与装备的衔接;四是信息报送、应急联动方面的衔接。
三、预案修订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在发生单位人员变动、国家技术要求更新等情况时要及时进行修订。启动预案修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发现了新的风险或有理由显示预案已经过时;从应急演练或实际抗震救灾中获得了新的经验或教训;相关组织机构及其程序、技术系统发生变动,或者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或其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新出台或者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