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关于护理论文写作中的著作权问题及作者署名与致谢
一、护理论文写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实施。人们的著作权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作为护理论文的作者,尤其要对著作权法给予理解、支持和遵守。这不仅仅要约束自己写作的全部行为过程,坚守职业道德,同时也可运用这些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精神权利和物质利益。护理论文是护理科研工作的总结,反映护理科研成果,体现科研水平和价值。护理论文构成中的相关部分所牵涉的著作权问题直接涉及作者的利益问题,因此要加以重视。
(一)题目上的著作权意识
此处所指为论文写作的题目名称,不包括选题。题目是论文的总纲,题目是否恰当对论文的质量具有重大影响。存在的问题有:
1.题目雷同
在有关护理科技期刊的年终索引中,常可看到千人一面之感的题目,这要引起足够重视。
2.题目相近
现在有些论文的题目给人似曾相识之感,尤其是一个热门话题在期刊上刊用后,往往在短期内有大量类似文章跟进。尽管这些文章内容不尽相同。但创新成分不多。题目雷同与题义相近之作,反映在著作权意识上,在商标法中表现得更突出。
(二)署名的原则
署名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署名既表明作者对科研工作的贡献。也表明作者对论文负有的学术与法律的责任。简要重申的是:署名在著作权问题上反映最强烈、最突出、也最明显。署名的先后顺序应以个人在科研工作及论文的撰写过程中的贡献大小,而不应是学术或职务上的论资排辈。著作权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均明确指出:没有参加创作,为谋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和“完成科研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的科研成果”,均属侵权违法行为。目前的论文署名一般是按作者的贡献和责任的大小为序列名,在姓名右上角标出号码,在页下注明号码所代表的作者的工作单位,这种方法较好。目前署名争执时有发生,甚至有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根本未参加相关的科研和论文撰写工作也署名,这不仅是侵权行为,也是学风不正的表现。
(三)前言部分——防止引用过当
论文的前言,其内容有介绍涉及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情况。包括前人的研究成果,现有水平及存在问题。在借鉴前人的研究方法时,不宜引用太多,防止引用过当。尤其是实用开发研究,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中的新产品开发,更应慎重,否则即会引起商标纠纷。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表明论文的科学依据和历史背景,也表明作者对这一研究领域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具备继承性、严肃性与检索性的特点。现在的许多科研论文都是在总结前人所做的大量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探索创新写成的,这已为近来的报道所证实。
1.既往列参考文献的目的
以前在论文中列出参考文献的主要出发点,是供读者配合阅读使用而非出于著作权的考虑,所以往往只列出文章中简略提到读者可能发生疑问或产生兴趣的篇目,这是不够的。参考文献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归誉”,文中用了哪些他人的成果应该堂堂正正说明。否则有盗名窃誉之嫌,起码是对他人劳动不够尊重。
2.未公开发表的资料不可用作参考文献
论文不论发表与否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编者在投稿、审稿时都应引起注意。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著作权领域无法可依的混乱状况有望得到扭转。无论是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经典论著与先进成果的广泛引用已司空见惯,有时还出现“一家女百家求”的情况。这一方面体现了经典文章与先进成果乃至著作家的主体价值的优化现实;另一方面,作为引用者,要避免“拿来主义”,仿照他人的模式,诞生即消泯,这是文章的不幸。著作权法的实施,有力促进了保障“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指导方针,也是护理科技发展的需要。作为一名护理科研工作者,无疑既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又要自觉接受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规避学术不端行为,规范护理论文写作的全过程。
二、有关论文写作中的作者署名与致谢
(一)作者署名的意义和应具备的条件
1.署名的意义
①标明论文的责任人,文责自负;②护理论文是护理科技成果的总结和记录,是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和创造智慧的结晶,也是作者对护理事业做出的贡献,并以此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的客观指标,是应得的荣誉,也是论文著作权归作者的一个声明;③作者署名便于编辑、读者与作者联系,沟通信息,互相探讨,共同提高。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更改;作者单位名称及邮政编码脚注于同页左下方。
2.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②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③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上3条均需具备。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致谢”部分。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位作者负责。在每篇文章的作者中需要确定1位能对该论文全面负责的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应在投稿时确定,如在来稿中未特殊标明,则视第一作者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是同一人时,在论文首页脚注通讯作者姓名、单位及邮政编码。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附本人亲笔签名同意在本刊发表的函件。集体署名的论文于文题下列署名单位,于文末列整理者姓名,并于论文首页脚注通讯作者姓名、单位和邮政编码。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将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列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只列1位,由投稿者决定。
(二)致谢
在文后致谢是表示感谢并记录在案的意思。对给予实质性帮助而又不能列为作者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文后给予致谢。但必须征得被致谢人的书面同意。致谢应避免以下问题:①确实得到某些单位或个人的帮助,甚至用了他人的方法、思路、资料,但为了抢先发表,而不公开致谢和说明;②出于某种考虑,将应被致谢人放在作者的位置上,混淆了作者和被致谢者的权利和义务;③以名人、知名专家包装自己的论文,抬高论文的身份,将未曾参与工作的,也未阅读过该论文的知名专家写在致谢中。
被致谢者包括:①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单位;②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③协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人;④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⑤作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术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的人,此时应阐明其支援的性质;⑥其他需致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