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证据主体要求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可见,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在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就是对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证据主体的基本要求。
1.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须在一个符合资质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其所依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包括: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任何一项,将不得从事相应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该处执业的鉴定人也不得从事该特定的业务。
2.鉴定人除应在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中执业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②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③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④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⑤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⑥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另外,司法鉴定人还不得具有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司法鉴定的情形,包括: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③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④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除应具备上述一般条件下,至少还应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要求:①精神卫生(精神科)中级以上职称执业医师;②具有法医精神病学研究背景的法医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教师;③从事临床精神医学工作1年以上和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5年以上经历的中级以上职称法医师。另外,申请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还应当为精神卫生(精神科)中级以上职称执业医师。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各项条件方能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否则将不得出具鉴定意见,即使已经出具了鉴定意见的,也将被依法排除。
3.鉴定人的回避 司法鉴定的进行是由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鉴定人依据科学原理、技术方法实施的,即使鉴定人符合上述条件,但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那么鉴定人很有可能出于这种关系影响鉴定的公正性甚至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对此,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即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或当事人存在特定情形的,鉴定人就不得参与该案件的鉴定过程,这些情形包括: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④重新鉴定时,是本案原鉴定人的;⑤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⑥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情形。鉴定人如果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发现有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向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人回避,同时,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没有申请回避,鉴定人也没有自行回避的,如果所在单位发现鉴定人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可以指令该鉴定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