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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证据要求
控辩双方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得到法院的最终认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意见是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形式中的一种,要最终能被法院采纳,除应当符合一般证据要求之外,还具有与其他证据形式不同的特殊要求,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也不例外。对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其实也就是对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证据的一种要求,只有满足所有的证据审查内容的要求,充分排除其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即是法医精神病鉴定应当追求的目标。这些证据要求主要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证据范围要求、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证据主体要求、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证据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依据标准的规范性、证据形式的规范性、鉴定检材的规范性和期限的规范性)、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合法性要求(主要包括:鉴定的一般程序要求、鉴定人的人数要求、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程序要求)、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质证要求(包括鉴定人出庭的条件、鉴定人的保护、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以及鉴定人出庭程序)等。如果法医精神病鉴定在上述证据要求范围内有一项或者多项不符合条件,很有可能就造成该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因为程序非法或者客观性失真而被排除在程序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