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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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两大法系

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行为规则,法律是其最低行为准则。由于文化、历史、环境等的差异,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并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相互之间的法律的特点和法律历史传统等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呈现相似的特点。于是,人们就将这些在法律传统、法律制度具有相同或类似特点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划分为同一法系。这是一个超越国家和地区地理界线的概念,其通常可以表述为某个国家属于某一法系。法系不同于法域、法律体系等概念。法域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是一种法律所具体适用的范围,因此,一个国家可能有几个不同的法域。法律体系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不同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受限于该国或地区的地理范围。根据一般观点,当代法系主要包括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目前最为主要的是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历史最为悠久、影响最为广泛,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以及源于日耳曼法的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两大法系。我们国家处于司法体制改革转型时期,具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色彩,同时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因素。对两大法系有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梳理,对于我国目前正在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和实践操作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囿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仅属于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门类,两大法系在法律规范方面也没有特别对法医精神病鉴定进行规范,为此,本章节主要就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相关内容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