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罪推定”的思维模式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和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另外,“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到了诸多国家的广泛一致认同并发展成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这既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也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的落实,并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自我归罪、自陷于罪等。
被鉴定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定罪之前其罪名尚未成立,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均应采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分析和思考。比如:在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时,如送鉴定机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罪行,此时司法鉴定人就应立即中止受理和鉴定。还有在一些偷窃、纵火案件中,患有精神发育迟缓的犯罪嫌疑人经常受到他人控制犯罪,在审讯时又极易受到语言暗示,可能不加分辨地承担责任和自证其罪。因此,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遵守上述三大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赵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