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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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病推定”的思维模式

在临床精神病学中,精神科医师与病人存在着较和谐的“医患关系”。他们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诊断疾病、准确而有效地治疗疾病。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在这样的关系中,医护人员应该对患者进行及时而准确的诊断,制定正确、有效、经济的诊疗方案。医护人员的最终目的与患者及其家属一致,就是让患者早日摆脱病痛,恢复健康。正因为如此,医护人员一般不会对患者的主诉及体征表示怀疑,相反一位名医还能从“蛛丝马迹”的线索中找出诊断证据。显然,医护人员面对患者时,他们采用的是“有病推定”的思维模式。

但是,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与临床医学实践明显不同,主体与环境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日常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司法鉴定人代替了医护人员,被鉴定人代替了患者,自然“司法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关系”也代替了“医患关系”。与“医患关系”不同的是,“司法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关系”有时是对立的或矛盾的。司法鉴定人的职责是查清事实真相,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但被鉴定人为了逃避惩罚或获得高额赔偿,可采取各种方法夸大或隐瞒病情,或诈病。因此,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面对被鉴定人时,应首先假设所有的被鉴定人精神正常,然后通过仔细的专业检查和分析,再证明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异常或精神障碍。这就是“无病推定”的思维模式。

随着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允许临床精神科医生在职或退休后经转岗培训成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致使出现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执业人员多为临床精神科医生的现象。具有长期临床工作经历的司法鉴定人,在解决与临床医学相关问题时,与一般的法医学专业毕业的司法鉴定人相比,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但同时,这一类的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也极易将“医患关系”带入日常工作中,忽略“司法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关系”的存在,并采用错误的“有病推定”的思维模式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在职能角色转变的同时,应及时转变和修正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