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执业环境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随着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深入和质量体系建设的推进,全国大部分省市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要求进行细化。如规定鉴定机构拥有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适合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场所;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应当依法通过认证认可);每项司法鉴定业务须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中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至少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任职。同时,还对符合司法部规定的仪器、设备给出明确的配置目录(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仪器设备配置目录,详见表1-2),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必备配置的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等。
与2003年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前相比,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从原来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导小组领导,转变为目前的省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同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和行业协会组织技术指导的局面。司法鉴定人也从原来的行政命令和无证上岗,转变为目前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定与持证上岗制度。图1-1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为例,显示了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