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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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医临床学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法医精神病学与法医临床学分属不同的执业分类与鉴定业务范围。具体见表1-1。

表1-1 法医精神病学与法医临床学的执业分类与鉴定业务范围

尽管法医精神病学与法医临床学具有不同的鉴定业务范围,但两者也具有相当多的共性:

首先,研究对象均为活体,同属临床医学:法医精神病学与法医临床学两个专业均为活体鉴定,均与临床医学关系密切,辅助检查的设备仪器与技术相似并可高度共享。法医精神病学的专业基础,是临床精神病学。两个专业的融合与合作,可形成“专业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局面。

其次,共同的研究兴趣:大脑作为人体最重要的系统,其鉴定也经常同时涉及法医精神病学与法医临床学专业。如在颅脑损伤患者,可能同时存在失语、癫痫、瘫痪、记忆障碍及智能缺损。那么,失语、癫痫、瘫痪均属于法医临床专业的鉴定范畴,而记忆障碍及智能缺损就应该是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范畴。同时,对于失语的检查,不论是临床经验,还是鉴别诊断的检查技术,法医精神病学家更具有优势。另外,癫痫可有不同形式的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和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法医临床学家就必须虚心向法医精神病学家求助。在伤残评定时,如原有脑部疾病,应考虑在目前精神症状中的伤病关系或相关参与度问题,也需要法医临床专业的参与与协助。

最后,出庭作证的共同需求:人体是躯体与精神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医临床中的躯体损伤与伤残鉴定,经常涉及法医精神病学专业的精神损伤与精神伤残内容。在出庭作证中,法医精神病学与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才能质证任何有关躯体和精神的医学问题。